法律主观: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1、制定者不同,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2、效力不同,效力级别最高的是法律的,其次是法规,再到部门规章。
法律客观:《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施行、不戴头盔处罚仅限于摩托车暂不罚电动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覆盖全国、北京设置“一米线”、公筷公勺,参加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6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公民的健康权利有了立法保障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
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各项措施的制度刚性,多项“制度”被写进这部法律。例如,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该法还融入了多项医改成果。例如,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为积极应对当前慢病负担重、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等突出健康问题,必须关口前移,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该法将健康促进专辟一章,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暴力伤医、药品质量、院前急救对于群众关切,该法也作出回应。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6月起不戴头盔处罚仅限于摩托车暂不罚电动车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将覆盖全国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第一批已于4月25日起推行,第二批将自6月20日起推行,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5个省,实现全国全覆盖。
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发放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将更加便利群众企业申领、出示和使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属于6年内的免检车辆,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分为在线出示、离线出示和打印出示等3种出示方式,便利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不同场景应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该办法完善并细化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流程。
修订后的办法弥补了行政许可在线办理依据不足问题,有利于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许可办理效率。该办法还专门设置了主要适用于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变更记载事项等的简易程序,将这些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至受理后5日内,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减轻申请人负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设置“一米线”、公筷公勺参加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
4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要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要佩戴口罩。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条例》提出建立“社会服务”制度,规定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加大骗保惩戒力度
修订后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待遇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除责令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外,并可处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失信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归集,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山西:正式实施垃圾分类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甘肃: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公共场所处500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条例》还明确,携带犬只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按规定使用束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江西:保障农村用水安全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在水源和水质方面,《条例》规定,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价格方面,《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安徽:婴幼儿配方食品设立专柜销售
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针对特殊食品乱象,《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执行新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典
4、商法:对比一下商标法论文。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
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中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中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中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依据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8万多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并为减少行政许可,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下,不设行政许可。
中国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中国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中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中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7000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中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为法律。如今,中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67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部门法</b>: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 <br>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br>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br>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特别行政法)。
<br>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br>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br>5.经济法: <br>(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br>(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br>(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br>(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r>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br>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br>(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br>(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br>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br>9.诉讼法: <br>(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br>(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1、从法律的⽂字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成⽂法和不成⽂法;从法律的适⽤范围⽅⾯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2、对于我们打官司的⼈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1)刑事⽅⾯。它⼜分两类,⼀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违反职责罪暂⾏条例和全国⼈⼤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它也分两类,⼀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规定等。
(3)经济⽅⾯。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政⽅⾯。实体法有⾷品卫⽣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政诉讼法、⾏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麻黄素管理办法》;6、《强制戒毒办法》;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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