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主义诗人对美和道德的关系是怎么看的?求举例说明!(外国文学史)

浪漫主义诗人对美和道德的关系是怎么看的?求举例说明!(外国文学史),第1张

两千多年来,美和善 (道德)的关系,或者说,艺术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美学领域中的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美的不一定善,善的不一定美,这就使人们在进行判断时陷于两难境地。例如,蝴蝶是美丽的,它色彩斑斓,舞姿轻盈,使人产生怜爱之情,常常是诗人画家创作的对象。但对于菜农来说,它却是恶的。因为它产下的卵会孵化成嗜食菜叶的幼虫,使菜农丧失辛勤劳动的成果。美和善的不一致,在人类生活中表现得更为复杂。在雨果的《巴黎圣母院》中,克罗德丑恶的心灵和英俊的外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伽西莫多丑陋的外貌下却有着高尚的人格。美与善,都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美而不善,或者善而不美,都是不完美的,只有尽善尽美才是人类的最高理想。如何理解美与善的关系,克服美与善之间的矛盾,是古今中外的哲学家都在思考的问题。首先,要克服美与善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简单地取消二者之间差异。像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主张的那样:“任何一样东西如果它能很好地实现它在功用方面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的。否则它就同时是恶的又是丑的”[1]。他认为,美和善一样,都是以事物的功用作为衡量标准。比如,原始人的石刀、石斧完全出于功利实用目的而发明的,是美的,因为它“美丽地适合它的目的”。镶满宝石珍珠的金匕首则是不美的,因为它不具备应有的效用。然而,更多的思想家关注的是美与善的差异。一、美与善的对立《论语》记载孔子多次批评郑卫之声,说“郑声*”,要“放郑声,远佞人”。(《论语・卫灵公》)其实郑卫之声比孔子所推崇的《韶》、《武》之类的古乐更富有艺术感染力,或者说更具有审美价值。《乐记》记载魏文侯问于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孔子本人并不否认这一事实。“郑声*”的“*”字,说的就是郑声具有太强的感染力,使人们沉溺其中,疏于遵循伦理规范,最终走上*乱之路。孔子对“郑声”的批判,把美与善的矛盾表现得十分到位。在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理论中,美与善之间的冲突是异常尖锐的。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老子第二章)。庄子继承了老子的这种思想。在《庄子・山本》中,庄子提出“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恶者自恶,吾不知其恶也”的观点。在西方思想史上,也存在许多为了达到道德约束而否定美和艺术的思想。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要把诗人赶出理想国,原因在于诗不利于教育理想国的战士。在柏拉图列举诗人的众多罪状中,有两条是主要的,即诗人说谎和诗人滋养不健康的情感[2]。在西方,像柏拉图这样对待美和艺术的人,可谓非常之多。在中世纪,教会中人竭力攻击诗和戏剧,认为当时人心不古,世道衰微,都是艺术所酿成的祸事。二、美是形式,善是内容虽然美与善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尽善尽美”始终是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一书中说:“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和善同意。”[3]宋代徐铉注解:“羊大为美,故从大。”[4]把美与有用等同起来,反映了人类最初对美的认识。在一切活动都以生存为目的的时代,美的价值判断也离不开功用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审美活动逐渐挣脱了功利性的束缚。既然美不等于善,那么美与善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柏拉图在将诗人驱逐出理想国时说:“除掉颂神和赞美好人的诗歌外,不准一切诗歌闯入国境。”[5]也就是说,艺术只要服从道德目的,还是值得保留的。在中外美学史上,比较普通的看法是,美与善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美是形式,善是内容,主张形式应该为内容服务。柏拉图的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史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世纪时,文艺甚至成为宣扬神学的传声筒。把艺术看作是道德工具的思想,在中国美学史上源远流长。孔子对《诗经》的评价“《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所谓“思无邪”,就是说,《诗经》中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正而不偏,符合儒家伦理规范。孔子的这种思想,被后世文人概括为“文以载道”。但是,仅仅把美看作形式,把善看作内容,把文艺看作政治道德的传声筒,是片面的。从这些片面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思想家之所以强调文艺为政治道德服务,就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文艺的独特魅力。文艺比单纯的道德说教,更能深入人心。即所谓“仁言不如仁声入人深也”。(《礼记・乐记》)不过,对文艺独特魅力的认识,反而有助于文艺从政治道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最终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三、“美”获得独立价值人类对美与艺术独立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欧洲美学史上,直到19世纪,艺术独立的呼声才逐渐高涨起来。在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就公开宣称“为艺术而艺术”。他的继承者戈男叶说:“我们相信艺术的独立自主。艺术对于我们不是一种工具,它自身就是一种目的。在我们看来,一个艺术家如果关心到美以后的事,就失其为艺术家了。我们始终不了解意思和形式何以能分开。形式美就是意思美。因为如果无所表现,形式算得了什么呢?”[6]他不仅强调艺术的独立性,而且认为内容和形式不可分割,形式美就是内容美。由于形式美本身是内容美,艺术就不需要服务于外在的内容,艺术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在中国美学史上,虽然“文以载道”一直占主流地位,但是对艺术独立性的提出却早于西方美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李泽厚称之为“文的自觉” 的时代),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就开启了为艺术独立性进行辨护的先声。到了晚明时期,李贽的“童心说”、汤显祖的“唯情说”等,都强烈主张文艺要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要大力提倡艺术的独立生。四、美与善的融合当我们将美从功利、概念、目的等限制中解脱出来的时候,我们不禁要问美与善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美和善之间,或者说审美经验和道德实践之间,有一种深刻的内在实践关系。这种关系,不像有些美学理论所主张的那样,美和善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美是形式,善是内容。美和善的关系,只有还原到本源位置,才有可能呈现出来。这就是美感经验和道德经验在经验性质上具有相似性。柏格森认为“道德同情这个观念是美感的同情所微妙地暗示出来的”[7]。审美经验作为人类原初的经验形式,是一切人类文明赖以生长的根基。杜夫梅纳曾经说过:“在人类经历的各条道路的起点上,都可能找出审美经验:它开辟通向科学和行动的途经。”[8]徐复观曾经说过:“乐与仁的会同统一,即是艺术与道德,在其最深的根底中,同时,也即是在其最高境界中,会得到自然而人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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