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延长防疫政策:进入小区、公共场所等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暂停堂食。
为以最快速度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链,避免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社会面疫情防控通告如下:
1、全区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入辖区内小区、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扫码、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2、全区所有餐饮场所暂停堂食,可通过到店自取、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提倡错时就餐、分散就餐。
3、管控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外出,所有小区院落只保留1个出入口,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小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9月18日起严格离蓉管理:离蓉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在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一、市外风险地区来(返)蓉人员
对市外高风险区来(返)蓉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中风险区来(返)蓉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低风险区(有高中风险区的区县)来(返)蓉人员实施三天三检,三次核酸阴性结果出来前不外出、不聚集。
二、省外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
1、对近7日内有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自抵达目的地社区(村)当日起,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2天2次核酸检测。3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要配合每日上门核酸采样,单独居住,如与家人同住,应单人单间,使用单独卫生间;共同居住者及其本人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第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正常出行。本人2天2次核酸检测期间,要配合每日上门核酸采样,严格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有可疑症状,要及时报告社区(村)管理人员。
成都市防疫要求如下: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覆盖抓好本区域疫情防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全面夯实本行业疫情防控监管工作;
2、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
3、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市民每周至少完成1次核酸检测。全市恢复愿检尽检便民核酸采样点,为市民提供免费混检服务;
4、加强重点场所和机构管理。各类公共场所和机构要严格执行体温检测、扫码亮码、查验核酸阴性证明、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5、加强聚集性活动管控。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的不线下;
6、严格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有序返校(园)复学,严格校门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校园,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7、严格离蓉和来(返)蓉管理。离蓉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8、坚持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市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主动扫场所码,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多通风;
9、继续严格执行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实行集中隔离。
国内风险区详情:全国各地风险区查询
对来自境外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或不接受同住人员共同隔离的,实施集中隔离。
其它来(返)蓉人员疫情防控最新政策:
12月7日起,来(返)蓉人员不需要报备,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同时,取消“入川即检” “落地检”,不再对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排查管理,也不再限制非高风险区人员流动。离蓉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市民乘坐火车(高铁)购票、乘车、进出站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即日起,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再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
国内高风险区详情:全国各地风险区查询
一、12月7日起,来(返)蓉人员不需要报备,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同时,取消“入川即检” “落地检”,不再对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排查管理,也不再限制非高风险区人员流动。离蓉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市民乘坐火车(高铁)购票、乘车、进出站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即日起,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再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
二、以下为此前政策内容:
确需离蓉的,跨省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人员跨市州流动时,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蓉前需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并向目的地街道、社区报备。
全市设立常态化核酸采样点,为市民提供免费混检服务,市民每周至少完成1次核酸检测。7天内无核酸检测记录的人员,其四川天府健康码将赋黄码。
跨省流动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有人员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需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以下行为需负相关法律责任:
1、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2、拒不扫码登记
3、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4、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5、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7、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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