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主义(英语romantic)一词源出南欧一些古罗马省府的语言和文学。这些地区的不同方言原系拉丁语和当地方言混杂而成,后来发展成罗曼系语言(the Romance languages)。在 11~12世纪 , 大量地方语言文学中的传奇故事和民谣就是用罗曼系语言写成的。这些作品着重描写中世纪骑士的神奇事迹、侠义气概及其神秘非凡,具有这类特点的故事后来逐渐称为romance ,即骑士故事或传奇故事。浪漫主义思潮在文学、美术、建筑、音乐等艺术领域都有所体现。
作为创作方法和风格,浪漫主义在表现现实上,强调主观与主体性,侧重表现理想世界,把情感和想象提到创作的首位,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超越现实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塑造理想中的形象。古今中外的文艺创作自始就有这种特色。如中国屈原、李白的诗歌和吴承恩的小说《西游记》,德国的歌德和席勒、法国的雨果和乔治·桑、英国的拜伦和雪莱等人的作品中都具有鲜明的浪漫主义特色。
作为文艺思潮,浪漫主义产生并风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其时正值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要求个性解放和感情自由,在政治上反抗封建主义的统治,在文学艺术上反对古典主义的束缚。为适应这样的需要,浪漫主义思潮应运而生。
浪漫主义文学 浪漫主义精神最先出现在文学中。在法国,浪漫主义的先驱者是卢梭,他宣扬感情至上和人的本性善良。一批作家响应他的“回归自然”的口号,在创作中抒发对大自然的感受,描绘大自然的魅力,抒发对美好事物 、自由理想和乡土的热爱追求和依恋。法国早期浪漫主义的代表是夏多布里昂。他的创作缅怀过去的理想,宣扬宗教的威力,表现出浓厚的消极思想与情绪。1800年斯塔尔夫人发表了著作《论文学》,介绍了她对浪漫主义的观点。在这部著作和另一部著作《论德国》中,她提出了浪漫主义民族主义的问题,奠定了法国浪漫主义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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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历史传统 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作为文学史上两种基本的创作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反映了社会生活,使得古代文学出现了许多具有不同特色、不同风格和色调的作品,丰富了文学的宝库,满足了人们多种多样的艺术欣赏的需要。
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虽是两种不同的创作方法,但却经常联系和结合在一起,而不是互不相关,更不是互相排斥、各不相容的。
在反动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人民的进步理想和黑暗的社会现实之间是矛盾对立的,许多作家不能在生活中找到实现自己理想的社会力量和正确的道路,因而当他们反映生活的时候,往往不是偏重于暴露现实的黑暗,就是“宁肯弃现实而取幻想与梦想”①。这是形成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两种不同的创作方法的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但是,也应该看到,就历史发展的总的进程来看,理想和现实是对立统一的。即使在旧时代,黑暗的现实本身就在激起人民对美好理想的渴望,而理想又反过来引导着、鼓舞着人民参与变革现实的斗争,这种斗争又在不同程度上实现着人民的理想。没有理想,就不会有变革现实的斗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革命实践来推动社会前进。所以,现实和理想往往在人民的革命实践中被统一起来。这就是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常常联系在一起的现实根据。在旧社会里,固然有许多作家是远离人民的斗争的,但也有很多作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人民的斗争的影响,并且用自己的作品反映了这种斗争,或者不同程度地表达了人民群众渴望改变现状的要求与愿望。文学史上,反映人民的斗争和愿望的作品,往往有不少是将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的。我国《诗经》中的《硕鼠》、乐府民歌《孔雀东南飞》、戏曲《窦娥冤》、《牡丹亭》等,都是如此。有许多民间传说,像杨家将的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白蛇传的故事等,都具有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精神。特别是在社会革命运动高涨的时代,像欧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和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时期,或像我国“五四”时代,那时的文学,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往往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那些被卷入革命的漩涡之中或受到革命浪潮冲击的作家们的创作,也往往是把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结合起来的。俄国的普希金和后来的革命民主主义的作家们是如此,我国的鲁迅、郭沫若也是如此。
就作家的主观方面来看,没有一个进步的作家是没有理想的。无论是屈原、李白、关汉卿、汤显祖、吴承恩,还是杜甫、白居易、孔尚任、曹雪芹等,就他们对社会的积极的、严肃的态度来看,可说都是现实主义者,从他们对理想的不倦的追求来看,又可说都是理想主义者。在创作方法上,有些作家,如前面所说,或偏重于刻划实际生活的典型画面,或着重于对理想的热情讴歌。但也有些作家,是把现实的典型图画和理想的境界熔铸在同一部作品之中的。这种结合,可能还不是有机的。但不能否认也有些作品是结合得相当好的,像《窦娥冤》和《牡丹亭》便是我国古典文学中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结合得较好的例子。在漫长的文学历史上,有许多作家和作品确实很难简单地划在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的范围内。正如高尔基所说,历史上有很多伟大的作家,“我们就很难完全正确他说出,——他们到底是浪漫主义者还是现实主义者?在伟大的艺术家们身上,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好像永远是结合在一起的”①。高尔基还进一步明确地肯定:“这种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合流的情形是我国优秀的文学突出的特征,它使得我们的文学具有那种日益明显而深刻地影响着全世界文学的独创性和力量。”②不仅高尔基的看法是如此,前面提到的席勒的《论素朴的诗与感伤的诗》一文中,也曾提到:只有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符合“真正的审美标准”的作品。①以上的例证说明,在中外的文学史上,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某种程度的结合,不是绝无仅有的。换句话说,历史上有不少优秀的作品,往往不同程度地把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在多数情况下。文学作品所采取的创作方法都是有所侧重,如有的是以现实主义为主,有的是以浪漫主义为主。这种情况,与作家所处的时代、个人的生活经历、创作个性和风格有密切关系,也同他们所选取的题材与体裁有关,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作具体分析。
文学史上这种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交错或有程度不等的结合的情况,我国古代有许多作家和评论家也做过不少的研究与探索。他们关于文学创作中的虚与实等问题的论述,对我们理解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结合很有启发。我国古代的评论家常用“虚”与“实”来表述两种不同的方法与风格,而分别以李白和杜甫作为代表。有不少杰出的作家、评论家,都认识到虚实是可以而且应该结合的,无论是李白还是杜甫,都是能虚能实,虚实结合的。明代的屠隆说:“顾诗有虚有实,有虚虚,有实实,有虚而实,有实而虚,并行错出,何可端倪!乃右实而左虚,而谓李杜优劣在虚实之辨,何与?”②可以说,作者在这里已经接触到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两种不同的创作方法之间有密切联系的问题,虽然他并没有用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这样的词。关于理想与现实的不可截然分割的关系,近代的王国维也曾提出过一种说法:“有造境,有与境,此理想与写实二派之所由分。然二者颇难分别。因大诗人所造之境。必合乎自然,所写之境,亦必邻于理想故也。”①
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结合的传统之所以特别值得珍视,是因为将二者结合起来,就能更深刻、更充分、更全面地反映时代,在艺术形式上也将更加多样化,对读者也往往具有更大的艺术感染力、更强烈的鼓舞力量。关汉卿的《窦娥冤》,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的黑暗现实,充分地表现了被冤屈的窦娥的满腔怨愤和正义的最后得到伸张,深深地打动了千百万读者。作者在揭示现实的时候充满了强烈的爱憎,在人物及其与现实关系的描写中渗透着理想和热情。窦娥在临刑前对“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的黑暗社会,发出了激昂的诅咒:“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在做天!”这无情的揭露,激起了人们无比的愤怒;这惊天动地的反抗的声音,更给读者以强烈的感染和巨大的鼓舞。
我国古典文学中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交错的传统,是和文学历史一样久远的。从神话开始,经《诗经》、楚辞一直发展到近代,这一传统不断地在丰富着和发展着,而它在文学创作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都还有待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总结。这种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交错的历史传统,发展到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就不能不在新的现实基础和思想基础上产生根本的变化。一九四二年以后,在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指引下产生的一些优秀的作品,像长诗《王贵与李香香》,歌剧《白毛女》,小说《暴风骤雨》等,有的革命的现实主义的倾向显著,有的革命的浪漫主义的倾向明显。有的则兼有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的特色。这正是说明:在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指引之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武装自己的作家们,已经开始探索适应我国革命的新形势所要求的创作方法。全国解放之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在这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人民群众的社会地位和精神面貌也根本改变了。他们进行劳动和建设。不再是为少数剥削阶级,而是为了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己的理想。虽然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曲折,甚至会遇到严重的挫折,但曲折和挫折教育了人民,使他们更加坚定地为实现革命的理想而努力工作。因为,他们知道,每一项具体、切实的工作,都是通向伟大理想的一个阶梯。在这样的社会里,理想和现实已经不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可以通过革命实践求得一致的。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在每一项实际工作中被逐步地实现着,并且成为鼓舞人们前进的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这样的形势之下,人民群众的思想和精神生产力也得到了解放。几千年的私有制度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精神枷锁正在被逐步地粉碎,劳动群众由于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的地位,对自己的力量和革命的前途充满信心和自豪。因而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英雄气概,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发扬了高度的革命英雄主义和首创精神。
我国革命的胜利,是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的毛泽东思想的领导下取得的。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革命远见、革命精神结合起来,善于在实践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毛泽东同志还强调要把不断革命论和革命发展阶段论结合起来。他坚持《***宣言》所明确指出的“***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①的精神,教导我们从事任何革命工作必须把宏伟理想和当前的实际斗争结合起来,既不忘记今天,又要看到明天,今天为明天开辟道路,而明天又是今天的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思想是一切工作的指导,也是文学工作的指导。毛泽东同志正是从上述的思想出发,根据我国文学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五四”以来我国革命文学的创作经验,根据解放以后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和革命文艺创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又吸取了国际无产阶级文学的先进经验,于一九五八年提出了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
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的基本要求 提倡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是为了“把文学艺术中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种艺术方法辩证地统一起来,以便更有利于表现我们今天的时代,有利于全面地吸取文学艺术遗产中的一切优良传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作家、艺术家不同的个性和风格”①。
那么,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首先,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要求作家在创作中自觉地把理想与现实统一起来。所谓革命的浪漫主义,实际上也就是革命的理想主义。可以说,把革命的理想和客观的现实有机地统一起来,是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的基本特征。它要求作家既要从现实生活出发,又要站在一定的理想高度去认识和概括生活,即从现实的革命发展中表现理想,把革命理想溶化于现实主义的描写之中。优秀作家的创作总有一定的理想作指导,但对过去的作家来说,理想与现实往往较难统一,因而反映在一些作家的创作中,理想往往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同时,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民的革命理想往往受到压抑和摧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实现。这也影响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理想和现实在矛盾斗争中可以得到统一,无产阶级作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能够从现实生活的发展中揭示其本质和发展趋向,能够把对丰富多采而又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的描绘,同展示人民群众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崇高理想有机地统一起来。毛泽东同志的革命诗词七律《长征》、《忆秦娥·娄山关》、《念奴娇·昆仑》、《蝶恋花·答李淑一》等,就是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作品。在这些诗词中,诗人把对现实的形象描绘同崇高的革命理想的抒发水乳交融地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和鼓舞、激励人的力量。在小说《创业史》中,由于作者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理想高度来描写互相合作时期农村的现实生活的,因而能在深刻地描写现实的革命发展的同时揭示生活的发展趋势。作者在描写蛤蟆滩上发生的这场革命的风云时,形象而又充分地展示出农业集体化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和生命力,使读者深深感受到农业集体化的光辉前景是当时农村矛盾斗争的必然趋向。
我们说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要求把表现理想和反映现实结合起来,把揭示生活的内在矛盾和表现矛盾斗争的前景结合起来,这是因为革命理想只有通过生活矛盾的内在发展才能得到更好的表现。它不是游离于生活之外的一种东西,而是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鼓舞人民群众斗争、推动生活前进的巨大力量。我们不需要在生活画面之外,再去外加一个理想,而是通过生活的革命发展的真实描写,反映出理想的光芒和实现这种理想的途径。对于无产阶级来说,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困难,不但不需要回避,相反的需要勇敢地加以揭示。因为只有面对现实,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矛盾,战胜一个个困难,理想的境界才能逐步地实现。事实上,也只有这样的作品才是真实的,使人信服的,能培养读者不怕困难,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品质。如果离开生活真实,回避矛盾,粉饰现实,把生活写成一点曲折和困难都没有,把理想变成廉价的豪言壮语,其结果只能造成创作上的说大话、说空话、说假后的恶劣风气,这对于文学创作和广大读者来说,都是十分有害的。反之,如果只写矛盾和困难,看不到生活的光明前景,也就缺乏激励和鼓舞读者的力量。
总之,革命的现实主义与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必须坚持从现实生活出发,同时又不是简单地做生活的记录员;以革命的现实主义为基础,以革命的浪漫主义为主导,把对现实的生动描绘同对理想的揭示有机地统一起来,就是这一创作方法的基本要求。
其次,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要求作家努力表现新的时代和新的人物,批判反动、落后的势力和各种消极现象。每个时代、每个阶级都要求文学表现自己时代的英雄,塑造处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本阶级的代表人物,在这方面,过去文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无论是过去的现实主义文学或浪漫主义文学,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阶级的局限,它们中的英雄人物,与时代、与集体、与群众常常处于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情形就不同了,个人与集体、英雄与群众是可以而且应该统一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个性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而真正的英雄也都来自群众之中。新的人物的出现向作家提出了新的要求:正确地表现一代新人,反映处于现实的矛盾斗争中的新的人物,通过歌颂新的时代、新的人物,来展示无产阶级的革命理想和历史发展的趋向。
无产阶级的英雄,是集体主义的英雄,他们从群众中产生,在党的教育下成长,又成为党的坚强战士和群众的领导或骨干。他们把党和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并终生为此而奋斗。他们虚心向群众学习,倾听群众的意见,又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推动革命事业的前进。他们尽管也有思想矛盾,也有缺点,甚至会犯错误,但他们对于党和人民的赤胆忠心,他们那种闻过则喜、有过则改的坦白无私的性格,他们那种联系群众、平易近人的作风和对周围群众的真诚的爱,使他们取得了群众的信任,成为群众爱戴的领袖,能够带动群众一起前进。这样的人物,今天已经无需作家凭空来创造,他们活跃在实际生活之中。他们身上闪耀着共产主义理想的光辉,成为推动时代前进的先进力量。这样的新人和资产阶级宣扬的那种高踞于群众之上的个人主义“英雄”,那种性格分裂的人物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当然,歌颂我们时代的英雄人物,并不是要求作家脱离现实生活去写天生的“圣人”,写十全十美、高大完美的英雄,写没有任何缺点、没有成长发展过程的纯粹的“完人”。这种人物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对于无产阶级作家来说,运用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就是要正确地表现英雄和群众的关系,真实地描写我们时代的英雄人物的斗争历程和精神面貌,以及他们鲜明而多样的个性。在这方面,《红岩》等反映革命先烈的斗争的作品,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那么,是否可以运用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来批判旧世界,批判今天世界上存在的反动势力和反面人物,包括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落后、反动势力和一切消极的现象呢?毫无疑义,这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的。毛泽东同志说:“一切危害人民群众的黑暗势力必须暴露之,一切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必须歌颂之,这就是革命文艺家的基本任务。”①在社会主义时代,革命的文学家、艺术家不仅可以运用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来歌颂新的时代、新的人物,而且也可以用它来暴露和批判反动、落后的势力和一切消极的现象,这是社会主义时代文艺家的基本任务。当然,这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暴露与批判:一种是对人民的敌人、社会主义的敌人的,一种是对人民内部的错误、缺点和一切落后、消极现象的批判。性质不同,态度、方法和分寸也应该有所不同。我们决不能以对待敌人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人民内部的问题。运用两结合的创作方法来写暴露与批判性的题材,同样可以发挥无产阶级文艺的打击敌人与教育人民的积极作用。
第三,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要求文学作品实现倾向性与真实性的统一。在阶级社会里,一切文学艺术都程度不同地、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一定的思想(或政治)倾向性。只不过有的作品表现得明显突出,有的作品表现得并不那么明显罢了。这是因为作家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总要直接间接地在自己的创作中表现出来,不表现是不可能的。同时,文学艺术通过形象反映生活,它与生活之间就有一个反映得是否真实的问题。或是反映出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或是歪曲了现实生活,没有真实性。过去时代成功的文学作品,总是深刻地反映了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其思想倾向应当说是好的,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作品虽然反映了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但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却不完全正确,有些甚至是错误的,有的作品虽然倾向是好的,但缺乏真实生动的形象,缺乏浓厚的生活气息,这种作品的倾向性和真实性也不能说是完全统一的。至于那些反动的作家,他们所代表的利益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同历史发展规律相违背,同客观存在的实际相违背,所以他们的作品的政治倾向性与真实性是无法统一的。而无产阶级政治是阶级的政治,群众的政治,代表了千百万群众的利益,作家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进行创作,能够深刻认识和反映千百万群众的革命实践和客观生活发展的规律,使作品的思想(或政治)倾向性与真实性达到统一。
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要求把作品的倾向性与真实性辩证地统一起来。因为,进步的、革命的倾向可以促使作家更真实地反映生活,面对于生活的真实表现又使革命的倾向性更有说服力。任何把革命的倾向性与真实性对立起来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以上是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创作方法的基本要求。与历史上任何创作方法一样,它是在实践中产主的,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
提倡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需要全面地继承我国文学历史上优秀的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传统,并加以革新和创造,求得更新更高的发展,使之适合于表现新的时代和新的社会生活。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充分研究我国现实主义的文学传统和浪漫主义的文学传统,总结过去优秀的作家结合地运用或参差地运用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创作方法的成就和经验。在我国悠久的文学发展史上,既有光辉的现实主义的文学传统,也有灿烂的浪漫主义的文学传统,并且也不乏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的成功范例。鼓励作家运用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进行创作,有利于更系统、更全面地继承我国民族的文学遗产和文学传统,从中吸取丰富的养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出更光辉的社会主义新文学。
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也为更好地发挥作家的创作个性和风格开辟了宽广的道路和广阔的天地。它有利于把政治方向的一致性和文学形式、风格和题材的多样性辩证地统一起来。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相结合,既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文艺为工农兵、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又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使二者在创作实践中得到统一。这一创作方法还有利于鼓舞作家在文学传统的全面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多方面和多种途径的推陈出新,发挥作家们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并由此使社会主义的新文学更进一步地臻于优美动人、丰富多采、风格多样。作家们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指导之下。可以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喜爱,探索多种多样的将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结合起来的途径。在具体的创作中,每个作家都完全可以发挥个人的独创性,积极地为造成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多姿多采、万紫千红的繁荣局面而努力。
中文摘要:继承制度几乎相伴着财产私有制而得到沿袭和发展。财产继承制度,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到今天的重要保证。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产生,公权对公民私人行为的规制,
使得人类的财产制度,被赋予了身份权的色彩。然而,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有悖人性的规定,以及时代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成为可能。原有的继承法制度同婚姻法制度已经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便成为了无论是国内国外的婚姻法与继承法制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旨在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剖析,立足当前社会现实,侧重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财产保护的角度,对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进行批评。
关键词:继承法 婚姻法 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 人本思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读。这个过程,几乎伴随着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的始终,非婚生子女就已经出现了。然而什么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呢?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又是如何确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又带来那些冲击呢?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来解释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来的社会问题,引发的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的确立的原因,最后将重点分析该制度对无过错当事人财产的侵害。
婚姻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最优选择。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换言之,正是因为对于财产能够安全的过渡到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也因为这个因素,夫妻双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人类婚外的性行为,因为婚外行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诞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讲,它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身来必然要繁殖的人来讲,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出现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作为婚姻制度来说,既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时代生产力以及社会习俗的制约,这也就决定了,它绝对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满意。而且,当到达一定历史阶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临自我的更新,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会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现代婚姻制度为例,现代婚姻制度,抛弃了过去“以家族为中心,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的婚姻制度。”(2)形成了一种受国家公权力调整的个人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两方基于合意,自愿结成夫妻,自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特别是,随着近代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以及女权主义的兴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种制度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它符合这种社会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财产,以及他们继承的财产,能够通过确定的继承人,传递下去。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为了人们讴歌的制度。
然而几乎伴随着这种婚姻制度诞生开始,反对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辜鸿铭的“茶壶论”还是乔治桑的“忠诚论”都无不放映着人们本身对这种制度,有超越的冲动。
因为婚姻制度,可能减少了人类关于财产的纠纷,也确定了合法继承的前提,即血亲关系的特殊性。然而它无法改变人求变的欲望,特别是,社会越稳定,人就越想超越这种制度的束缚。至于婚姻制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也因为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很难出现公权力追究婚姻生活中绝大多数不忠行为的相关责任的情况。可以说,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婚姻制度的缺陷,也许反映的正是人的缺陷。
其次,婚姻制度既然是一种契约制度,从法律的角度上,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人要想享有婚姻所带来的福利,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契约本身是一种合意的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毁弃。因此,俗话说的好,拥有了婚姻,不代表拥有了幸福,也印证了西哲们最爱说的,围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冲出来。可见婚姻并不一定是幸福的。也因为这个,人们便有了背弃它的冲动。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人们发明了离婚制度,这比宗教不许离婚的禁令,要现实有用的多,这个制度的推广,超过任何一种反对婚姻背叛道德的传播速度。然而,婚姻的离异,其实还要考虑成本问题。这个成本就包括,社会对个人评价等因素。人们考虑到成本因素,比如怕切割财产,还有确实姑息情感等因素等原因。离婚其实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
于是,一方面人们渴望婚姻外快乐,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离婚的风险,于是在外在诱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的走向了欲望的飞舟。然而,这种在婚外找幸福的行为,却不可避免地逾越了最初婚姻制度设立的目标——避免婚外性行为——防止产生非婚生子女。这一目标的破灭,直接带来了后来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纠纷的矛盾。可以说,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其实是婚姻制度缺陷的产物,也是诸多婚姻问题的缩影。
二,当前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是中国非婚生子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因为战乱,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已经不再是产生中国社会非婚生子女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而代之的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快,人们自身生活习惯的改变,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及人口流动性过快等因素。并且这些新的因素,引发了一系列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社会矛盾。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此带来更为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首先,传统农业社会静态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转变,对人们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这里的静态,只是相对于现代社会巨大的流动性而言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安居于一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个传统社会的普通人,一生接受地信息,可能还不到纽约时报一周的信息。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们一辈子也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动,除非是灾荒,或是战乱。一辈子只为“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而辛苦劳作。这种社会形态下,人们不太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而当前的中国社会,社会变动太大,一方面法制得到完善,法律对合法婚姻,有相关的规定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的情况却呈现上升的趋势。这意味着什么呢?由于当代人,主要活动场所在城市,并且流动性非常大,人们不能像古人那样,早早解决个人婚姻问题,从而生育下一代,人们要解决自己的欲求问题,往往选择同居模式,而在这种过程中,非婚生子女出现,也就非常正常了。
其次,社会道德风气的衰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婚外情问题。当前中国社会就处在这一切因素的集中爆发期上,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没有余力,去应对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社会问题。发展的快速,也加速了人们对婚姻的不信任感,特别是改革开发以后,对待欲望的宽容态度,一方面激发了人们追求财富的创造力,也带来了更为激烈地满足欲望的冲动。婚姻制度作为这样一种缓冲地带,已经不堪重负。中国社会实际上,正在经历一个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
三,法律和道德要求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人本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使得国人认识到,孩子是无辜的事实,并且金元以来,中国人的传统中,就肯定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保护,这些因素带来了中国社会高层精英和大多数百姓的共识,那就是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另一方面,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辜当事人,则在这个过程中,无形承担了一个新的负担。这个负担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确立,对自身财产权利的侵害。这个争议点,结合现在中国社会的婚姻危机,变得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导致中国非婚生子女矛盾的最重要因素。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与社会越来越大得流动性,以及贫富差距等综合因素联系在了一起,导致了非婚生子女问题产生原因的新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合法婚姻中另一当事人及婚生子女合法财产权益的损害问题。
然而任何制度,都是历史客观条件作用下得产物,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有其历史沿革的过程。
四.中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沿革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特别是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却是近代的事情。西方国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响,在历史的相当长的时期,对私生子的继承权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近代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资产阶级要求更大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深层次解读,要求西方民族国家必须出台法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用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完整性。同时人本思想,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观念,也推动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发展。
历史上的中国,自金元两朝开始,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3)金元时期法律规定:“奸生子有财产继承权,可与嫡庶子同一顺序分析家财,只是份额要少于嫡、庶子,可继承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4)” 明清两代也沿用这一制度,至明朝时,奸生子此时的继承地位明显提高,《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后,别无子,立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5)。从历史的角度讲,当时接受这一制度,有自身的必然原因。笔者不同意部分学者所说的传统的人本思想是最主要的影响的观点。(6)。
笔者认为,宗法制度的惯性是导致这种立法思想出现的关键,那就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宗法制度对宗族内部事务的调整。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获得继承权的是私生子,而不是私生女。这种制度,体现的这一“重男轻女”特点,高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以男性权益为中心的特点。可见,这种私生子继承权,实际上,还是宗法制度本身的组成部分罢了。因为没有了这种制度的调整,就有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带来整个宗法制度的崩塌。男性权威的维护,宗法权威的维护,都依赖于包括这种私生子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在内诸多制度的保护。
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它是对古代婚姻制度的补充,正如恩格斯等人所言,婚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制度,黑格尔认为婚姻制度与一般财产制度的不同,就在于它拥有爱情这种激情的参与。虽然在一个娶妻纳妾都不存在绝对限制的时代,似乎私生子同等财产制度的出现,好像有点多余,可是我们必须分析,这种救济制度出现的时代。金元明清几朝,正处在中国民族大融合的历史阶段,历史上的诸多少数民族的涌入,实际上带来了多种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生活方式。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多民族观念的冲突。同时由于官方对汉族礼教的推崇以及其它民族生活方式的干预,国家权力对一定男女关系的要求等因素造成了当时男女极具反抗精神的时代性格。我国当代婚姻史专家董家遵对这些时期评论说,“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两性关系最放荡!最浪漫的时代”。 (7)青年男女之私订婚约或暗中奔逃的事也来得最多,这不仅对于盲目的婚姻表示反抗,而且是对于性的禁压示威" (8)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出现,这种对下一代权益的保护,其实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保护一定的统治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对于战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改革开发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有产者的数量,不断攀升。人们要求法律对财产继承进行保护的需要,愈加强烈。特别是,妇联在内一系列社会组织,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在这一历史时期,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给以大量的关注。终于在八十年代相继出台的《新婚姻法》和《继承法》中都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写进法律条文中,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换言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可以说,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是经历了漫长历史演变的一项,已被绝大多数国家人民认可的制度,它在人类婚姻制度,存续期间,必将继续发挥其历史作用。
五、对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批判
中国确立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制度,有其不可回避的优越性。它的优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婚生子女同等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在身份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于继承的第一顺序。其中,第四款规定了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继承法同婚姻法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写进该法,本身就起得了完善自身的作用,为调节社会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同时也提高提高法律的威信。
并且,我们还有注意到,这反映了在亲属法上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这与传统的,旨在保护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有了不同之处。它被写入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事实为推动中国法制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同等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有利于确保家庭财产的安全。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后,就享有了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利。同其它亲属同属第一顺位。这本身就扩大了继承者的范围。这本身就有利于财产的继承,从而为财产直接过渡到血亲手中,带来便利。
第三,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便于非婚生子女,从生父母处,获得财产利益,这对于减轻了国家社会的负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以及个人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阶段的历史现实条件下,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确立,也有其不利之处,这种不利之处也有以下几点:
首先,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就本身而言,它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就是说,它是用来修补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特点,本身就是对财产所用人,支配自身财产权限的某些限制。比如,必须给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的问题。因此,它无论如何,也难以完全解决所有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是建立在普遍社会道德认可基础上的制度,它反映的是权力的作用。在古代,人们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统治者,需要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需要。人们接受它本身就带有无可奈何的成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认可的非婚生子女,在道德上,被歧视了,归根到底是权力对观念的引导,同社会群众自我认识的分歧。实在今日,现行的这一非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度,也面临着同等的挑战。中国的政治精英同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理解,必定是不相一致的。当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中国人人本思想的觉醒这一事实,对推动该法律制度确立所起的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改变的仅仅是财产继承的亲属范围。换言之,它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身份权。可是它无法解决非婚生子女身份上不合法的事实。非婚生子女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客观上,造成了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这种划分,不但不能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其实在某一种角度,是肯定了这种歧视,甚至是这种歧视由来的直接原因。也因为这种歧视,本身就为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第三,中国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在设立之初,本身是比较粗糙的,因此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新变化,最后竟给合法婚姻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当今社会,社会危机不断加重,其中最主要的危机之一,就是婚外情问题,带来的婚姻生活的不信任。受害人口中的“小三”,虽是谩骂,却也反映出当代社会条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是婚姻不自由,或者法律支持力度不够,而是枉法的行为,在加剧发展。小三与合法婚姻中的一方,所生育的子女的出现,对合法婚姻中无辜当事人,以及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构成了威胁,因为,希望利用孩子捞一笔的“小三”们不在少数,因为有的第三者正是利用这一点,想从财产中分一杯羹,才生育子女,对合法婚姻带来威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国的特殊性,以及人们观念中,对它的排斥,更是加剧了中国社会的矛盾,在不少群众的眼中,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和恶法有的一比。
六、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的改革意见
任何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必须做出适当调整,来解决自身所存在的同时代不相符的内容。然而,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制度,必须保留,因为保护子女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当今立法的主流,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取得了成功。事实上,在中国近五百年来,该制度很好的完成了自身的救济使命。因此,我们不但不能废除它,并且还有加以完善。这是一种自我更新行为,不变才是自我毁灭。基于现行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的不足,我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首先,必须进一步肯定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取消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的区分。这种不同造成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继承合法性的怀疑,因此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目的,建议取消这种区分。
其次,设立婚内财产审查制度,一旦遇到此类事件,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审查,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对现有财产进行评估,只允许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或生母的财产。这样做至少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继承制度,对合法财产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打击规避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内无辜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如果无法设立婚内财产审查制度,建议法律完善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相应的赡养的义务,通过履行一定地赡养义务,使得非婚生子女继承非生父母财产,拥有道义上的可行性。当然,我们还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对于这部分子女权益的保护,应该是无条件的,国家甚至应当给与相应的经济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通过法律人同群众的沟通,以及同国外先进制度的比较,以及对自身法律制度的反思,我们一定能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的。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 2008年第3版,第97页
(3) (6) 张焕琴,王胜国: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女儿及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的影响 J 河北法学
(4) (5) 郭 建,等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社,2000227,225
(7) (8)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337,342
李白生于我国唐代的公元701年,中国农历是辛丑年,属相是十二生肖之中的牛。
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中国唐朝诗人,剑南道绵州昌隆县(今四川省江油)人,自言祖籍陇西成纪(今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出生地在唐时的碎叶城(今属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碎叶城在如今的吉尔吉斯斯坦,阿克·贝希姆遗址(碎叶城),位于楚河南岸,是唐高宗时期在西域所设之重镇。
扩展资料
李白一生作诗无数,存世诗篇共878篇,其中《将进酒》、《蜀道难》、《静夜思》、《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望庐山瀑布》等诗词更为传世之作,世人皆知。其诗歌豪放飘逸,才气横溢,不拘束于格律和规则,想象丰富,对后世诗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后世赞为“诗仙”,这里诗歌选登如下:
1、《将进酒》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
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
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
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
2、《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3、《望庐山瀑布》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4、《静夜思》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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