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男主是军人女主叫莫久

军婚男主是军人女主叫莫久,第1张

  豪门霸爱:军少的小甜心

  又名:豪门霸爱:龙少的甜心妻 作者:公子衍

  简介(部分省略):

  首长遭问题少女讹诈。

  他是军政两界人人惧怕的「冷阎王」,

  她是被父母抛弃,重回豪门的「乡下土包子」。

  人前,他们相互尊敬,他宠她入骨。

  人后,他们相互追逐,他爱她成痴。

  相亲宴上,她被他霸道的按⊙在洗漱间门口:「莫久,你是我的!敢嫁人试试!」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军婚特殊保护现状

  1军婚民事特别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 1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做出了限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为祖国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以限制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来维护军婚的稳定,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既“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包含两层意思:①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律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对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放开了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原婚姻法中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一种完善,它沟通了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如果是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军人配偶有权请求军人一方承担离婚过错赔偿。

  2军婚刑事特殊保护

  民法对军婚的保护主要是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若干限制,而我国刑法却是通过罪行来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我国《刑法》第259条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来维系军人的婚姻,以对抗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军人配偶长期与军人异地分居的间隙来破坏军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行为除了同居以外都是重婚的行为,法律将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分开,将与军人配偶同居的行为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内,明显扩大了军婚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刑法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较重刑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在刑罚的科处上,破坏军婚罪与普通公民所涉嫌的重婚罪相比略重一些。前者规定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规定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破坏军婚罪,属公诉案件范畴,当然也适用于“公诉不诉,自诉起动”的情形。而重婚罪属自诉案件范畴,司法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可否认,由公安机关取证比当事人自己取证更容易受到保护。[1]

  3其它相关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我国《国防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一法律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这就使得我们在以后立法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护军人的婚姻,在肯定军婚的基础上采取若干措施来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让他们安心服役、训练、备战。

  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缺陷探究

  我国法律对军婚采取了特殊保护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提高了他们献身国防事业的热情。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现实的缺陷。

  1军婚特别保护制度造成了军婚双方婚姻自由的非对等性。当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设置了若干限制 2,而军人提出离婚的却不受此限制。当军人没有过错时,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只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就算是军人配偶一方付出很高的法律代价,也是无济于事的。这对于军人配偶一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只要成为军人配偶,基本就丧失了离婚的自由权,一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离婚,那么军人配偶只能耗费自己的幸福与军人过没有感情的生活,这与宪法的人权精神是相违背的。

  2军婚特别保护造成了婚恋关系的建立难以及军人配偶离婚难的双重负面效应。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中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使得众多想成为军人配偶的人望而却步,军人结婚难问题在部队官兵中广泛存在 3。这就是得军人婚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既然军人的婚恋都成了问题,那么法律又如何去保护军人的婚姻呢?笔者在思考到底是法律在保护军人的婚姻呢,还是在限制军人的婚姻?这也使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在军人配偶离婚问题上,虽然婚姻法第33条“但书”部分力求解决军人配偶离婚难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现实的困难。由于军队纪律严明,一般军人重婚或者又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的情况发生的几率少之又少,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军人与其配偶长期异地分居,且部队有一系列保密制度、安全措施等,这在客观上使军人配偶在举证上难之又难。只有发生家庭暴力时军人配偶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军人一方没有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那么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请求就遥遥无期了。

  3刑法第259 条对现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259 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第三者,现役军人配偶本人并不包括在内。但是使军婚遭到破坏的主体却有两个,一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者,一是现役军人配偶本人,现行刑法只处罚了其中之一,现役军人配偶并没有因其破坏军婚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也属已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才有可能涉嫌重婚罪而受到刑事处罚。[1]现役军人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否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的明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找寻不到关于是否追究军人配偶刑事责任的依据。致使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部门执行混乱不堪。[2]有学者认为“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本罪” [3]

  笔者不赞成此观点,这不符合军婚保护的实质要求,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国防法》既然从原则上确定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那么就应该对破坏军婚的双方都给予惩罚,真正维护军婚关系的存在,这样才能更加显现出法律的公平。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不失为我国刑法上婚姻特别保护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军婚特殊保护缺陷的对策探究

  1完善军婚特殊保护的民事立法

  鉴于婚姻法上军人和军人配偶在婚姻自由上的不平等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作出修改。修改不代表军婚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在实施任何法律政策时都必须面对我国当前的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当前,我国周边局势不太安宁,局部冲突时有发生。美国不断对台军售,台湾能否和平接受“一个中国”政策还是个谜团,印度在中印边境不断扩充兵力加强军备,南海问题又显现出来。我国为维护领土、领海、国家主权的完整的决心坚定,面对未来不可预知的局势,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有必要而且必须由法律给予确认。

  笔者认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可以修改为:“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在紧急状态 4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非紧急状态下,人民法院在原则上须征求并尊重军人的意见,但因为军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军人婚姻破裂的不受此限制。”其中“重大过错”不同于现行婚姻法中的几种情形,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长期不与家庭联系,非紧急状态下超过3年时间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笔者坚决反对有的学者的观点 5,没有全面认识我国所面临的局势和军队内部实际情况,过于理想化。由于军人使命的特殊性,要实现军人配偶享有和其他社会成员配偶相同的婚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律也只能相对尊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创建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军人婚恋问题创造条件

  法律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对于军人配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和压力,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使未婚官兵婚恋关系的建立带来了实际的困难。面对这样尴尬的境地,国家有必要创建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来平衡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笔者认为,①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障金体系,每月对于异地分居的军人配偶发给军人配偶社会保障金。军人为祖国国防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军人配偶却在背后长期忍受异地分居的痛苦,家庭的负担全部落在了军人配偶的身上,以舍弃离婚自由权来为支持军人的事业。军人所保卫的是国家所有的公民,所有公民都因为国防的存在享受着军人所付出的权利。但问题就在于对于军人配偶来讲,并没有比其他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国防安全的权利,相反军人在为社会履行更多义务量时,她(他)们也被连带地做出了较多的奉献。[4]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军人配偶以补偿。②提高军人的待遇、社会地位。军人没有普通人的“八小时后的生活”,他们有时冒着生命危险维护着祖国的安宁,然而他们的工资待遇水平很低,付出与回报不相对称。因此,国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相对应的提高军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一套完善的军人退伍、转业和休假探亲保障体系,解决好军人子女受教育问题、军人配偶工作难等问题,从而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人民军队,更多的人成为军人的配偶,解决好军人婚恋关系建立难的问题,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使他(她)们安心备战,保护好祖国的万里边疆和海防,提高中国的军事实力。

  3完善军婚特殊保护的刑事立法。

  对于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军人配偶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障军婚,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作出惩罚,但前提是军人配偶享受了社会保障金。军人配偶既然已经享受了法律规定的作为军人配偶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同时也就必须承担起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他(她)享有了这项权利后只要出现这种情形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维护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维护国防根基的稳定。

  随着军人作用的逐步凸显,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单靠法律调整还远远不够,这还需要部队内部政治教育的完善。部队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军人婚姻问题,告诫军人珍惜来之不易的爱情,保国也要保家,与家人定期联系,关心家人的生活等问题,给家人以关怀,军婚的保护最终还是要靠军人和配偶双方去珍惜、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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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对女方的好处是什么?

跟军人结婚还是不错的,当个军嫂也有一些待遇。不过我们也要看看军婚的利弊,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一、军婚的利弊:

1、好处。

(1)军人很有责任感,很强的自律性。对于家庭的观念也很强,也比较爱老婆。

(2)军人身体健壮,跟军人谈恋爱或者结婚,都有很强的安全感。

(3)军人拥有良好习惯。婚后的生活应该会比较有条不紊,军人会做家务,讲究个人卫生等等。

(4)军人基本上不会出轨,毕竟他们能接触的异性也不多。不是说所有的军人,是说大多数还是比较稳定的。

2、弊端。

(1)聚少离多。

军人多数时间都是驻扎在部队里,那么想要见面都是需要请示或者请假才能见面。所以军人跟军嫂在一起的时间其实不是很多,有时候还是很长很长时间不能见面。

(2)政治审查。

跟军人结婚,女方是需要进行政治审查的。需要想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会对女方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一切符合要求和标准后,才能恋爱和结婚。

(3)离婚限制。

如果跟军人出现了感情纠纷,想要离婚,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离婚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军人一方离婚,需要军人同意才能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

身为一名军人给自己和家人都带来了荣耀,除了荣耀军人还要背负保家卫国的责任,同时更没办法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是,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一、军婚要面对的婚姻问题

1分居两地

虽然在我们国家对军婚的保护有很好的政策,有许多家属都选择随军,但是也有一部分的军人因为各种原因要面临分居两地的苦恼。其实就算是随军的家属,军人也只有很少的时间可以陪伴家人。那些分居两地的夫妻需要受着相思之苦,由于长时间的分居更是有许多的困难、孤单需要独自承受。

2军人不善于处理家庭问题

作为军人军队等于他们的另一个家,在军队的时间远远过于在家的时间。对于家庭问题更是一点也不了解,更不要说处理家庭问题了。

3军人与家属缺乏磨合沟通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军人在服役的时间婚姻还能维持,但是军人一退伍或者转业反而出现了离婚问题。这就是因为军人和家属没有磨合和沟通的时间,所以在军队的时候偶尔见面反而觉得小别胜新婚,但是回归家庭发现两人的观念和思想都不同了,最后导致离婚。

4军婚的基础不牢

军人是没有时间谈恋爱的,一般是家里介绍见过几面就结婚,两个人的性格和生活习惯都不能得到沟通和磨合。去而且婚后两人同样没时间在一起,久而久之问题就容易发生,有一大部分愿意和军人结婚的都是因为对军人存在爱慕之心,但是并不了解军婚要面对的种种困难。到了婚后发现各种问题出现了就开始后悔。

二、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1分居的军人家属多探望军人

没有随军的家属一定要经常看望军人,因为军人是没有办法自己安排假期的,甚至说好的休假却因为临时任务没办法回家。所以军人家属更应该多抽空去看望军人,对给军人一些关怀。同时军人因为长时间不在家,也更应该给家属更多的关心。

2军人要学会处理家庭问题

军队虽然很辛苦,但是要知道家庭幸福了工作上才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就算在辛苦在累,都要学会如何处理家庭问题,从自己出发学会换位思考,不能用部队处理事情的方式来处理家庭事务。

我总结:以上就是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的文章,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作为军人和军人的家属不但有一份荣耀,更应该一起努力维护好家庭关系。

结婚是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但是对于军人结婚来说,会比普通人结婚更加要复杂一点,因为与军人结婚女方必须要通过政审,也就是政治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能和军人结婚。那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呢?军婚审核很严格吗?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

1、中国军人超级有责任感的,而且生活方面也很自律,对于家庭很负责任。

2、军人很遵守纪律,有很好的生活习惯。

3、一旦跟军人结婚,那现役军人不被允许主动跟配偶提出离婚,除非配偶先提出,但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同意之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婚姻关系会比较稳定。

4、跟军人结婚会特别有安全感。

5、对于那些随军的军嫂,满足一些条件是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活补助的。比如一些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是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补助。随军军嫂可以得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二、军婚审核女方很严格吗

军婚对女方政审以下几点:

1、发函到女方单位调查女方政治成分、政治观念;

2、调查家庭情况,看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

3、军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团以上政治处审批,并由团政治处开具婚姻证明;

4、女方婚检,婚检在所在区的妇幼保健院。

跟军人结婚女方需要审核的内容很多,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两人的婚姻。

一则“军恋闹到部队去,会对兵哥哥有影响吗? ”的问题,最近是受到了高度的关注,我来说下我的了解。那么,军恋闹到了部队里面,会对兵哥哥有影响吗?我认为,如果你真的闹进去了,那影响是必然的,而且后果可能也相对严重。但是,我要说的是,你百分之90%的概率应该是闹不进去的。军事基地这种地方,不是你一个任性就能够进去的。还有,建议理性恋爱,你如果有闹到军事基地这种想法,那还是免了,这个会触犯法律问题。

一会对兵哥哥有影响吗

如果你真的有能力把自己的私事闹到了部队里面去,那你和你的兵哥哥应该都是会受到严重的处罚的。军事基地这样一个制度森严的地方,你如果在里面撒泼,那肯定是会受到制裁的,而你的兵哥哥也是相关人员,那惩罚估计是免不了。

二闹不进去

其次,我认为你肯定是闹不进去的。军事基地的地方,那都是有卫兵在门口守卫的。如果没有被同意过,那肯定是没办法进去的,说要闯进去,那估计得进看守所了。这是一个严重的事情,不是儿戏。

三理性恋爱

还有,建议你理性恋爱。你要闹,大可以让他出来之后在外面自己解决。但是,如果你有闯进去闹的想法, 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你也是做不到的。除非说你带着一堆人,拿着AK干进去,这还有一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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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三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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