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到指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到指定,第1张

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法律主观:

一、行政处罚依据什么法律

1、主体合法,即具备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党的机构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权限合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出了法定权限,就是越权行政,是无效的。法定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其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的行政职权在系统内部进行的分配和安排。

3、内容合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当时通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违法事实,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实充分的、客观的、合法的确凿证据。

4、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和做出决定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款决定和收缴相分离制度,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律客观:

《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量刑四年,认罪认罚可能减五个月到一年左右,具体减轻多少,要根据具体案件由法院作出判决。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

2、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

3、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

4、至于怎么判决还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合意完才能宣判,实际执行还要抵扣在看守所呆的时间长短。

以下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认罪认罚制度的判刑标准:

1、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2、对于基层法院管伏薯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六反第四十六

题解

本文从功利观点出发,指出社会上分别存在着六种“奸伪无益”之民和“耕战有益”之民,前者应受到诛罚却得到了称誉和礼敬,后者应得到奖赏却受到了轻视和贬抑,这就是“六反”。据此,文章又进一步反对仁爱、轻刑、足民,提倡君主以威严治国、以信赏必罚劝禁。

原文

畏死远难,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贵生之士”[1]。学道立方,离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学之士”[2]。游居厚养,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3]。语曲牟知,伪诈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辩智之士”[4]。行剑攻杀,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5]。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誉也。赴险殉诚,死节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计之民”也。寡闻从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朴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纯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戆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慑之民”也。挫贼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謟谗之民”也。此六民者,世之所毁也。奸伪无益之民六,而世誉之如彼;耕战有益之民六,而世毁之如此;此之谓“六反”。布衣循私利而誉之,世主听虚声而礼之,礼之所在,利必加焉。百姓循私害而訾之,世主壅于俗而贱之,贱之所在,害必加焉[6]。故名赏在乎私恶当罪之民,而毁害在乎公善宜赏之士,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

注释

[1]难:危难。降北:投降败逃。[2]方:方术,学说。[3]牟食之民:指依靠游说混饭吃的人。牟,贪取,侵夺。[4]语曲:诡辩。牟知:从事于玩弄智巧。牟:通“务”。知:通“智”。[5]暴憿之民:凶暴而冒险的人。憿,通“侥”,侥幸。磏:(lián)磨刀石,引申为有锋芒、有棱角。[6]訾:诋毁。

译文

贪生怕死逃避危难,是投降败逃的人,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重视生命的人”。学道术立方术,是背离法制的人,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有学问的人”。到处游说得到丰厚供养,是依靠游说混饭吃的人,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有才能的人”。空谈诡辩玩弄智巧,是虚伪诡诈的人,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雄辩智慧的人”。用剑行刺攻击杀人,是凶暴而冒险的人,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有锋芒勇敢的斗士”。救活贼子藏匿坏人,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而社会上却尊称他们为“讲名声有信誉的人”。这六种人,是社会上所称赞的。为国赴险忠诚献身,是为节操而牺牲的人,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不会算计的傻瓜”。见闻少顺从命令,是守法的良民,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朴实丑陋的人”。努力劳作自食其力,是创造财富的人,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缺少才能的人”。善良厚道单纯质朴,是正派善良的人,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愚昧刚愎的人”。重视命令谨慎办事,是尊重君主的人,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胆小怕事的人”。挫败乱贼遏制奸邪,是使君主明白的人,而社会上却贬低他们为“奉承说别人坏话的人”。这六种人,是社会上所诋毁的人。奸邪诡诈无益于国家的人有六种,而社会上竟像那样来称赞他们;耕地作战有益于国家的人有六种,而社会上却如此诋毁他们;这就叫做“六种反常”。布衣百姓考虑到自己的私利而称赞那些无益于国家的人,当代君主听到这些虚名就礼遇他们,礼遇他们,必定给予他们好处。布衣百姓考虑到对自己有害而诋毁那些有益于国家的人,当代君主被世俗偏见所蒙蔽而鄙视他们,被鄙视,必定会受害。所以名誉奖赏给了那些谋私作恶应当惩罚的人,而诋毁刑罚却加罪于那些为国家做好事应该奖赏的人,要想求得国家的富强,是不可能的。

原文

古者有谚曰:“为政犹沐也,虽有弃发,必为之。”爱弃发之费而忘长发之利,不知权者也。夫弹痤者痛,饮药者苦,为苦惫之故不弹痤饮药,则身不活,病不已矣[1]。今上下之接,无子父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2]。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3]。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故明主不受也。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着,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 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不可以霸王矣。

注释

[1]弹痤:(tán)用石针割刺痈。痤:痈。[2]郄:(xì)同“郤”,也作“隙”,空隙、裂缝。[3]怀衽:怀抱。衽,衣襟。

译文

古代有谚语说:“处理政事就好比洗头,虽然会掉一些头发,但一定会洗头。”舍不得掉头发的耗费而忘记洗头能促使头发生长的好处,就是不懂得权衡利弊得失的人。用针刺痈会疼痛,喝药会口苦,因为痛苦的缘故而不刺痈喝药,那么自己就不能活命了,病就治不好了。如今君臣之间的交往关系,没有父子之间的恩惠,而想用施行仁义的措施来禁控臣下,那么君臣的交往关系必定会有裂缝。况且父母亲对于子女,生了儿子就去祝贺,生了女儿就杀死。子女都是父母所生,但生了儿子就祝贺,生了女儿就杀死,这是因为父母亲考虑到他们对自己今后的利益,计算长远的利益。所以父母亲对于子女,尚且用计算对自己是否有利的心思去对待他们,更何况是没有父子之恩惠的人呢?如今学者游说君主,都叫君主去掉求利的思想,从相爱的原则出发,这是要求君主对臣民的爱超过父母对子女的爱,这是谈论恩惠的无知之谈,是一种欺骗和杜撰,所以英明的君主是不接受的。圣明的人治理国家,首先审查法律禁令,法律禁令明白了,那么官府就能依法治理政务;其次坚决地实行赏罚,赏罚不偏私,那么民众就能被使用。民众能被使用官府得到治理,那么国家就能富裕,国家富裕那么兵力就会强盛,而称霸称王的事业就能成就。称王称霸,是君主最大的利益。君主为了获取大利益来治理国家,所以任用官吏的时候要求才能相当,赏罚时没有偏私。使士人民众都明白此道理,尽力拼命,那么就能建立功绩获得爵位俸禄,爵位俸禄只要得到了而富贵的事业也就成就了。富贵,是臣子的最大利益。臣子为了获取大利益来做事,所以拼死应对危难,即使尽全力死了也无怨恨。这就是说,君主不施仁爱,臣下不效忠诚,那么就不可能称王称霸了。

原文

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译文

奸邪的人,必定被别人知道才会有戒备,必定被别人惩罚才会停止;不被别人知道就会放肆,不受到惩罚就会横行。如果把轻便的可以随身携带的货物陈放在幽暗隐蔽的地方,即使是曾参、史鱼那样的廉洁之士也可以被怀疑;把百金悬挂在市场上,虽然是大盗也不敢去取。不被知道,那么曾参、史鱼那样的廉洁之士也可以被怀疑;必定被知道,那么大盗也不敢偷取悬挂在市场上的百斤。所以英明的君主治理国家,防范措施多而惩罚重,使民众因法令受到约束而不是凭品行的廉洁停止作恶。母亲对子女的爱胜过父亲的数倍,但父亲的命令在子女那里得到执行却是母亲的十倍;差役对民众没有什么仁爱,其命令在民众那里得到执行却是父亲的万倍。母亲积聚仁爱而命令却行不通,差役运用威严而民众就听从,以此到底采用威严还是仁爱的策略,也就能决断了。况且父母亲所要求子女的,希望他们在行动方面安全有利,希望他们在立身处世方面远离罪过。君主对于民众,国家有灾难就用他们拼死卖命,安定太平时就使他们尽力生产。父母亲怀着深厚的爱关切子女安全利益仁子女却不听从,君主不用仁爱和利益的要求民众卖命而命令却能执行。英明的君主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不培养恩爱之心而增强威严之势。所以母亲以深厚的爱对待子女,子女多半品行变坏,这是因为推行了仁爱;父亲淡泊仁爱用竹板子抽打管教子女,子女多半品行善良,这是因为使用了威严。

原文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今取于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此非特无术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愚、知之美,在赏罚之轻重。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1]。治贼,非治所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2]。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名!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故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3]。”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注释

[1]揆:(kuí)大致估量现实状况。[2]胥靡:犯轻罪被罚苦役的人。[3]踬:(zhì)绊倒。垤:(dié)小土堆。

译文

如今一般人家治理产业时,用忍饥寒来相互鼓励,用吃苦耐劳来相互监督,虽然遭到战争的祸乱,荒年的灾患,还能够穿暖吃饱,必定就是这种家庭了;用丰衣美食来相互怜爱,用安逸享乐来相互照顾,如果碰上天灾荒年,卖妻卖子的,必定是这种家庭了。所以用法治作为治国策略,开始吃点苦而有长远利益;用仁爱作为治国策略,暂时得到欢乐但终究要遭受穷苦。圣人权衡这其中的轻重,从长远利益出发,所以用法治使民众能忍受管束,而废除仁爱对民众的怜爱。学者们的意见都说“减轻刑罚”,这是使国家混乱灭亡的措施。赏罚决断,就是为了勉励立功禁止犯罪。奖赏丰厚,那么想要的就迅速得到;惩罚严重,那么所厌恶的就会很快得到禁止。想要得到利益的人必定厌恶受害,受害,就是利益的反面。违反自己的欲望,怎么能不厌恶呢?想要治理的人必定厌恶混乱,混乱,是治理的反面。因此想把国家治理好的人,他的奖赏必定丰厚;那非常厌恶混乱的人,他的惩罚必定很重。如今采取减轻刑罚的人,他不是很厌恶混乱,所以他也不是很想治理好国家。这不仅是没有治国的法术,而且没有治国的理论。因此判断人们的贤能、不贤能、愚蠢、智慧的标准,在于赏罚的轻重。况且实施重刑,并不是要惩罚某一个人。英明君主的法制,是估量所有人德行的准则。治罪贼子,并不是治罪贼子一个人;如果治罪贼子一个人,那仅仅是治罪了一个死囚。刑罚大盗,并不只惩罚大盗一个人;如果只是惩罚大盗一个人,那仅仅惩罚了一个囚犯。所以说:对一个坏人的惩罚而可以禁止全国的坏人,这才是惩罚的目的。受重罚的,是盗贼;而感到恐惧的,是善良的民众。想要把国家治理好的人对重刑的作用还有什么可怀疑呢!至于厚赏,并不只是为了奖赏有功绩的人,而也是为了劝勉全国的人。受到奖赏的人乐于得利,没有受到奖赏的人羡慕受赏者的功业,这是酬劳了一个人的功劳而劝勉了全国的民众,想要治理国家的人对厚赏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如今不知道治国方法的人都说:“严厉的刑罚伤害民众,轻刑就可以禁止奸邪了,何必一定要加重刑罚呢?”这是没有仔细考察治国方法。用重刑能制止的,用轻刑不一定能制止;用轻刑能制止的,用重刑就一定能制止。因此君主设置重刑,奸邪全部能被禁止,奸邪全部禁止了,那么这重刑对于民众又有什么伤害呢?所谓的重刑,是指坏人得到的好处很小,而君主加在他们头上的惩罚很重。民众决不会为了很小的好处而甘愿被重罚,所以坏人就一定会被禁止。所谓的轻刑,就是指坏人得到的好处很多,君主加到他们头上的惩罚很轻。民众羡慕做坏事的大利益而轻视那很轻的惩罚,所以坏人就禁止不了。所以先圣人有句谚语说:“人不会被高山绊倒,而会被小土堆绊倒。”山高大,所以人们就谨慎对待它;小土堆很小,所以人们就忽视它。如今刑罚很轻,民众必定忽视它。违反了法律而不惩处,就等于驱使国人犯罪而抛弃他们;违反了法律而惩处,就等于给民众设置陷阱。因此轻微的处罚,相当于民众的小土堆。因此把轻刑作为治理国家的策略,不是扰乱国家,就是给民众设置陷阱了,这才称作伤害民众啊!

原文

今学者皆道书策之颂语,不察当世之实事,曰:“上不爱民,赋敛常重,则用不足而下恐上,故天下大乱[1]。”此以为足其财用以加爱焉,虽轻刑罚,可以治也。此言不然矣。凡人之取重赏罚,固已足之之后也;虽财用足而后厚爱之,然而轻刑,犹之乱也。夫当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货财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亲爱之则不忍,不忍则骄恣。侈泰则家贫,骄恣则行暴。此虽财用足而爱厚,轻利之患也。凡人之生也,财用足则隳于用力,上懦则肆于为非。财用足而力作者,神农也;上治懦而行修者,曾、史也,夫民之不及神农、曾、史亦明矣[2]。老聃有言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夫以殆辱之故而不求于足之外者,老聃也。今以为足民而可以治,是以民为皆如老聃。故桀贵在天子而不足于尊,富有四海之内而不足于宝。君人者虽足民,不能足使为君天子,而桀未必为天子为足也,则虽足民,何可以为治也?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贵,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

注释

[1]道:称说。书策:典籍。策:通“册”。赋敛:征收的赋税。[2]神农:传说中发明原始农耕的人。曾、史:曾参、史鱼。

译文

如今学者们都称说典籍中歌功颂德的空话,不明了当代的实际情况,都说:“君主不爱民,征收的赋税一直沉重,导致财物不够用而民众怨恨君主,所以天下大乱。”这是认为使民众财物足用就是对民众的仁爱,虽然减轻刑罚,也可以治理好的。这种说法并不对。凡是受到重罚的人,原本就是在他富足之后犯罪的;虽然使民众财物富足之后再去深爱他们,然而减轻刑罚,还是会混乱的。比如当家长的溺爱子女,子女的财物足够使用,财物足够使用那么就会轻易乱用,轻易乱用就会浪费奢侈。家长溺爱他们就不忍心约束他们,不忍心约束他们那么就会使他们骄横放纵。浪费奢侈就会使家庭贫困,骄横放纵就会使他们行为暴虐。这就是财物使用富足,爱得深厚,采用轻刑的祸患。大凡人的本性,财物富足之后就会懒惰于劳动,君主管治软弱就会放肆地为非作歹。财物富足之后仍然尽力劳作的,是神农那样的人;君主管治软弱而仍然尽力修行的,是曾参、史鱼那样的人,而民众比不上神农、曾参、史鱼那是很明显的。老聃有句话说:“知道满足就不会受到耻辱,知道适可而止就不会遇到危险。”因为危险和耻辱的缘故而在满足之后不再谋求私利的人,只有老聃。如今以为使民众富足就可以治理好国家,这是把民众都当作老聃了。所以夏桀高贵地处在天子之位上还不满足自己的尊贵,富有得拥有天下还不满足于他的珍宝。统治人民的君主虽然能满足民众的财物,也不能使他们当上天子,而夏桀未必认为当天子是满足的事,那么虽然使人民富足,又怎么能把这作为治国的策略呢?所以英明的君主治理国家,适应天时来获得财物,评定赋税使贫富平均分担,加重爵位俸禄来使人们尽心尽力,加重刑罚来禁止奸邪,使民众通过卖力而得到财富,通过给国家办事而得到尊贵,因过错而受到惩罚,因立功而得到奖赏,而不惦记君主仁慈恩惠的赏赐,这才是帝王治理国家的方法。

原文

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嘿,则喑者不知[1]。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则喑盲者穷矣。不听其言也,则无术者不知;不任其身也,则不肖者不知。听其言而求其当,任其身而责其功,则无术不肖者穷矣。夫欲得力士而听其自言,虽庸人与乌获不可别也;授之以鼎俎,则罢健效矣[2]。故官职者,能士之鼎俎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故无术者得于不用,不肖者得于不任。言不用而自文以为辩,身不任者而自饰以为高。世主眩其辩、滥其高而尊贵之,是不须视而定明也,不待对而定辩也,喑盲者不得矣。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

注释

[1]嘿:通“默”。喑:哑。[2]乌获:人名,战国秦武王时的大力士。罢:通“疲”,疲弱。

译文

人都睡着了,就不能知道谁是瞎子;都沉默了,就不能知道谁是哑巴。醒过来让他们看东西,提问题让他们回答,那么谁是哑巴、瞎子就都完全知道了。不听取他们的言论,就不会知道谁没有法术;不任用他们做事,就不会知道谁不贤德。听取他们的言论责求与他们的行为相当,任用他们本身要求他们处理事情的功效,那么无法术不贤能的人就完全知道了。想要得到大力士却听从他们自夸,即使是庸人与乌获也不能被识别出来;如果拿鼎俎让他们举一下,那么谁疲弱谁强健就表现出来了。所以官职,就相当于有才能之人的鼎俎,把职事交给他们干一下而愚蠢和聪明就能分辨出来了。所以没有法术的人就得不到重用,无才德的人就得不到任用。他们的言论没有被采用就自我粉饰认为自己有口才,他们本人没有被任用就自夸认为自己高明。世俗的君主迷惑于他们的口才、轻信他们的高明从而尊重他们,这就是不等待他们看东西就确定他们的视力好,不等待他们回答就确定他们的口才好,谁是哑巴谁是瞎子就不能分辨了。英明的君主听取他的言论必定要求它的功用,观察他们的行为必定责求它的功效,那么陈腐空洞的学说就无人再谈了,自夸欺骗的行为就得不到掩饰了。

评析

六反,就是六种反常现象,应该受到惩罚的奸邪之人,却受到世俗的称赞,应该受到称赞的人,却受到世俗的诋毁。难怪有许多人心理不平衡。统治者如果受到世俗舆论的蒙蔽和影响,必然就会使赏罚失当,从而不能使国家富强。

韩非偏激的认为,君主统治不应该讲仁爱,实际上,上下级之间的仁爱关系是互相爱护的关系,只有上级爱护下级,下级也爱护上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持下去。如果谁都不爱护对方,只为了自己的私利去为人处世,那么统治政权也就维持不下去了。韩非认为,只要法、罚重,那么很多人就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方式;法制严密,奸邪的行为就会被知道,被觉察,法制不严密,那么谁都值得怀疑;所以法制、法治是重中之重。这是不对的,一个国家的治理,最关键的就是了解人们的风俗习惯,并且根据各种原因,移风易俗,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只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补充,一种外在形式的,一种条文形式的补充。

六反,讲的是六种反常现象,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实际工作中不止只有这六种反常现象,有很多反常现象都需要我们去清醒地认识、区分。不能认为这种现象出现在这个时代就是正常现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论时代怎样发展,总是要团结互助,相互仁爱的。否则,人类也就走投无路,永远困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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