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这类鉴定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同时要证明该物品是该店铺出售的,这个证据有点难度,除了发票之外,还必须有该物品的标志,能够准确地证明是该店的,一般贵金属上都会有品牌标志,而且重量与发票相符。有了足够的证据可以投诉商家,首先找商家,看他们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如果能满足要求,即可。满足不了或者不满意,接下来可以找消协,由消协协掉处理。如果再不行,就上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别黄金需要一定的经验,各种不同成色的黄金,其颜色和光泽是各不相同的。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和分析,人们也总结出一些简单的基础鉴定法。 一、掂重量:黄金密度比一般铜、银等常见金属都要大。同体积大小的黄金重量是铜重的22倍,银重的18倍。因而用手掂掂量量,再根据其体积的大小,就可以判定真伪。黄金用手一掂有沉甸甸的感觉,这就是所说的“金坠手”,反之,则是轻飘飘的。二、用酸点:在试金石上分别磨出被鉴定首饰和对牌的金道,用玻璃棒点试硝酸在金道上,因金元素化学性质稳定,不与酸反应,故颜色不变。若非金或非纯金,金道则消失或起变化。变化规律是“三快、三慢”,即成色低的消失快,成色高的消失慢;混金消失快,清金消失慢;大混金消失快,小混金消失慢。视其金道消失情况,比较对牌就可确定黄金首饰成色。三、颜色和光泽鉴定法: “七青、八黄、九带赤,四六不呈金”,这句口诀是鉴别黄金成色的方法之一。 1七青,是指七成(含金70%)的黄金所呈现出来的颜色为青黄颜色。2八黄,是指八成(含金80%)的黄金所呈现出来的颜色为正**。3九带赤,是指九成,95%以上的黄金呈现出来的颜色为深赤**,90--95%的黄金所呈现出来的颜色为浅赤**。 4四六不呈金,是指成色低于六成(含成60%)的黄金,所呈现出来的颜色已不是黄金所具备的颜色了,六成以下的黄金为白中微**,四成以下的黄金,其颜色则完全泛白了 四、听音韵:将黄金抛掷于硬质地方,成色高的黄金会发出“噗嗒噗嗒”的声音,此声低闷且无韵,落地之后极少弹跳。成色低的黄金掷地之后,其声稍尖微高,稍有短韵。而铜制饰品掷地之后发出“当当”响声,此声高而尖,音较长而有韵,掷地后有弹跳。五、用试金石鉴定成色:利用金对牌(已确定成色的金牌)和被试首饰在试金石上磨道,通过对比颜色,确定黄金首饰成色。此法应在自然光和日光灯下进行,不能在直射的太阳光线和白炽灯下进行。六、火烧鉴定: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黄金在上千度的高温下仍不熔化、不变色。据此,可将其放在火上烧灼,即能辨真假。 七、折软硬:成色高的黄金折而柔软;成色次之,硬度增加;铜条实物折之费力,且有弹性。成色高的黄金用大头针(指甲、牙咬均可)划之,用力不大而痕迹却很明显;若为黄铜饰品用大头针划之时,用力大而痕迹模糊不清,指甲划之无痕迹。
法律分析:可以投诉或者起诉解决,建议直接去起诉解决,然后要求对方更换担保物或者是做出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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