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不同种类的鉴定,在不同地域进行鉴定都可能导致鉴定费用出现差异,这个都是由各地司法部门规定的。除此之外,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一定规范。但是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一、一般做伤残司法鉴定需要多少钱
法医鉴定机构伤残鉴定一般收费1000元左右。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制定了法医鉴定人身伤残程度收费标准,但该标准已废止。指导价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发改委和司法厅规定,按照司法鉴定所制定的价格收费, 波动不超过 20%。但由于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很快取消了收费标准,大部分省市尚未出台新标准。收费标准基本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已知的收费标准执行,人身伤残程度鉴定收费标准一般在1000元左右,委托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的费用另计。
(最多18字)
二、伤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为保护伤残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由地方统一执行。伤残有很多种,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伤残鉴定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人身伤害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具体标准由鉴定机构掌握。
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同。 有病历和委托书,可以到法医鉴定中心咨询,以当地实际收费为准。具体参考收费标准如下: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说明
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三、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法律主观:
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有关价格司法鉴皮基定收费700元左右。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程度法医鉴定,原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曾经制定收费标准,但该标准已经于今年废止。改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发改委和司法厅规定指导价,司法鉴定所在规定的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进行收费。但是,因为原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废止不久,各地规定的新标准大多数省市还没有出台,基本上还是参照原国家发改旁握悉委和司法部知道的收费标准在执行,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收费标准,一般为700元左右,委托医疗机构进行辅助检查的费用另计。
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运乎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多18字)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因不同种类的鉴定,在不同地域进行鉴定都可能导致鉴定费用出现差异。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 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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