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睿联丨金交所定融产品的一般交易流程

中博睿联丨金交所定融产品的一般交易流程,第1张

​近年来,各大金交所相继推出了全新的业务品种——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计划一般是由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其本质是经国务院或各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的业务。

一、交易结构

二、交易流程

(一)主体入会

大多数金交所一般设会员制,无论挂牌方及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均应当入会。

融资方即挂牌方应先向金交所发起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级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成为金交所会员。

(二)准入审核

金交所审核挂牌方资质,综合考量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及增信措施,决定是否准入并给出一定融资额度。

各个金交所的准入标准有较大差异。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数平台要求挂牌方评级AA或交易结构中有强担保主体。

(三)签约

挂牌方及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本,聘请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四)产品挂牌

金交所登记备案,发布挂牌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入会手续,签署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六)产品成立

金交所发布定融产品成立公告,产品成立,开始起息。

(七)产品兑付

挂牌方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三、资金路径

1、认购时:投资者→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挂牌方

2、兑付时:挂牌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投资者

为监督挂牌方专款专用,实现风险隔离,通常聘请银行成为资金监管方。金交所作为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资金结算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交易相关法律文本备案登记。

四、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

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

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

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

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

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

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

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

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答主,你好:

根据国内交易场所的现状,经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交易场所主要分为二类:

一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的交易所,一共8家,其中证券类3家、商品期货3家、金融期货1家、贵金属1家,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是由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交易所,包括产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土地交易所、药品交易所等。这些交易场所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办监管,为股权和债权类资产提供信息发布、资产挂牌、交易、登记结算、受托管理等服务。侨金所即属于此类交易场所,主要提供债权类资产的挂牌、交易、登记结算等服务。

金交所/金交中心是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企业融资渠道、盘活市场存量资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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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全称为金融姿产交易所,每个省会都有一个甚至多个金交所

北京的叫做北京金融姿产交易所,天津是天津金融姿产交易所等。金交所主要工作是为企业提供投资及融姿平台,按规模收取一定服务费。企业通过金交所挂牌资产转让业务就是所称的挂牌,目的是使投资融姿业务合法合规化。“金交所”一词是金融姿产交易所的概称,现在融姿难,如果信托不能发,私墓不能发,金交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2年国 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 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 法、证 券法相关规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金交所合作模式

1收益权转让

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产品发行方通过金交所和金交中心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来进行融资。目前收益权转让覆盖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信托Dai、委托Dai、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私幕基金等。

2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为特定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具有私幕性质,需要满足单个项目投资人不超过200人。定向融资目前是互联网平台和金交所发行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3定向委托投资

定向委托投资起源于银行的同业业务,虽然是金交所的通道业务,但现在大多金交所以自身为媒介,起到信息撮合的作用。互联网平台一般引入关联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担任受托人,通过金交所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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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监管政策金交所产品兑付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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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在37号文与38号文中的“六不得”条款中,虽然禁止交易场所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但是意味着金交场所可以开展除这几项产品以外的其他“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然而,京东白拿事件与招财宝侨兴债违约事件,使得监管部门意识到必须对地方金交场所开展私募债、私募基金与信托受益权这些本该属于“一行三会”的产品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了金交场所可以从事两类业务:一类是开展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包括国有的与非国有的,这类业务是从产权交易所中剥离出来的,但是大多数金交场所受限于流动性问题并没有动力去开展此类业务,其中的利润也不大;另一类是地方金融办主导监管的金融产品,包括小贷资产与。从此类产品也可以看出,监管层对金交场所的定位之一为各地金融办监管产品的流转平台,其交易的产品须为“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补充,并不是完全的非标资产流转平台。

明确金交所业务的属地化经营要求

5号文明确提出了金交所的属地化经营要求,即地方金交所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根据笔者对金交所业务的经验,属地化经营对金交行业影响重大,无疑是“平地一声雷”。

以金交所的政信类业务为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定融业务”),政信类定融业务大多基于地方政府信用,通常要求本地化募集。定融业务风控标准之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高的地区以浙江、江苏为例。因此业务分布的区域比较集中。这对于浙江、江苏地区的金交所是利好,但大部分金交所是东北三省、贵州等非江浙地区,该地区的本地化业务非常有限,对于非江浙地区的金交所是致命的打击。

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对金交所也提出过属地化经营要求,但考虑到业务分布集中度的问题,至今只能落实到“属地化监管”,并不能严格落实“属地化经营”要求。

明确限定金交所业务范围

金交行业自诞生以来,缺乏中央层面统一的监管和上位法约束,国务院颁发的37号文、38号文仅规定政策监管的红线,比如:(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2)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3)不得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或销售产品;(4)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持续挂牌交易等红线规定。

鉴于金交所行业的监管现状,各省监管部门各自制定指导意见、监管办法,导致各地监管的尺度不一致,无法有效约束金交所行业的混乱现状。各地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定融类(含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工具)、摘挂牌类、不良资产转让类、投资收益权类、金融资产转让类业务。清整联办颁发的2号文、35号文明确限定金交所的业务范围: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明确金交所分类化解存量风险的要求

1、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立即停止。对于有基础资产的超出规定范围 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基金、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有存量业务的立即停止。交易所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有行政许可要求的金融产品交易。

2、有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及无基础资产但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金交所行业普遍的定融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实质即为无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资金投向并非基础资产。还款来源一般为挂牌方自有资金或担保方、抵质押物处置清偿。目前监管态度为一刀切,不允许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和滚动发行。

3、对于无基础资产且无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类债权业务、资 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严格控制业务增量。在压降违规业务的前提下,确保新增业务合法合规,1年至2年内逐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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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业大势所趋金交所的特征产品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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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业经历过数年的浮浮沉沉,存量业务规模极其庞大。随着业务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金交所已逐步呈现规范发展态势。金交所的未来趋势必然会更加规范,值得期待。

一、限定业务范围、明确金交所的业务边界是金交所行业发展趋势。金交所并非资管新规规定的传统金融机构,能否从事类资管业务、以及如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相区分,是金交行业持续发展需明确的界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中央层面确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各地方监管部门在中央“上位法”范围内制定金交所指导意见、监管办法,统一各地的监管尺度和标准。

三、金交所的存量规模之大,有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势在必行。

四、减少金交所数量,每省份保留一家同类别金交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结语:

不可否认,金交所行业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强监管。随着2号文、35号文、5号文的发布,金交所行业的业务布局、监管趋势已有雏形。笔者认为,清整联办的5号文,对于金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剂“利好”强心针,金交所行业的野蛮生长即将终结。

大浪淘沙始得金。只有拥抱监管、合规经营的金交所,方能在行业优化过程中求得生存。待新一轮的清理整顿完成后,金交所将回归交易场所的初心。金交所的未来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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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金交所产品备案与金交挂牌是一个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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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且标准不低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试。

根据《资管新规》等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金交所备案和金交所产品备案与金交挂牌是一个行为的,只不过称呼方法不同。从可行性来看,作为交易所,准入门槛相对来说较高。首先是资质审核,我们现在接触主要有三类,国资系,上市系和风投系;第二个是资产审核,也就是底层资产是什么,目前较多机构资金喜欢小额分散的,再进行打包,类似于车贷、房地产抵押贷;第三是需要征信措施,这可以解决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成本降低以及大额限额问题。资金成本一般从机构对接资金最低的大概能谈到7左右,6、7左右,高的到8、9左右。

从行业来看,肯定机构资金对P2P更合适一些,因为它资金成本更低、金额更大,且投资周期更长,会避免很多个人投资波动性。其实暂行办法不管出不出台,这种趋势都比较明显。涉及到时间成本,目前来看,只要能够通过类似于交易所相关审核和尽调的话,匹配速度相对还是比较快的。

8月24号网贷监管细则分成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对机构监管是地方金融监管负责的,但行为监管仍然由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要有借贷合同等,对于个人投资人来说,当你做借出行为时,需要看到合同来证明谁是借款人。在金融交易所产生的投资行为和这种合同要求,还需要对接和解读,或者是地方监管要求。所以目前看来,我觉得是取决于各方对暂行办法的解读和规定。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出来监管细则,但如果从精神上来看,需要知道具体谁在借款,这类规定目前看来是交易所还需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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