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第一批返还时间

e租宝第一批返还时间,第1张

e租宝第一批返还时间是1月16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从1月16日开始,依据e租宝案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

涉案金额高达762亿,未付金额高达380亿,受害者遍布31个省市时隔4年,“e租宝案”的受害投资人终于可以拿回一部分血汗钱了。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1月8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

公告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从1月16日开始,根据“e租宝”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对收缴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收工作。

首次清退对象不包括这四类人

公告显示,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为在“e租宝”、“芝麻金融”网络平台上参与集资并已参与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e租宝”案北京市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号,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在“e租宝”、“芝麻金融”等网络平台集资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进行了核实登记。

2019年8月2日,北京一中院出具《北京市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的第二次通告》。本次信息核查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个平台受损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充值和提现金额,并采集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手机号码等****,为下一阶段的案件还款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信息核查登记的钰诚员工、理财师和未参与信息核查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在本次基金清退范围内。涉及集资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业人员、理财师)不纳入基金退保范围。

清退比例、清退方式

公告称,本次基金清退将根据受损金额和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个集资参与人的具体还款金额由受损金额乘以还款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是指集资参与人本金受损的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与提现金额的差额。

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如果集资人在信息核实中注册了接收退股资金的银行账户,退股资金将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于在信息核查时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电子存款证明进行资金清算。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境内任一网点领取退股款。

相关问答:e租宝第二批返还比例 摘要 您好 亲e租宝第二批返还比例最高指示68% 仅供参考哦其实对于这个返还比例,大部分受害人都是比较满意的,虽然一半不到,但是好过没有,这令到受害人心里也好过一点。其中,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16 e租宝第二批返还比例 您好 亲e租宝第二批返还比例最高指示68% 仅供参考哦其实对于这个返还比例,大部分受害人都是比较满意的,虽然一半不到,但是好过没有,这令到受害人心里也好过一点。其中,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

2015年12月3日时,就有消息称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带走。其官方随后回应称,系深圳某代销公司员工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而且在当日晚间“相关配合检查人员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当日晚间,新华社消息通报了正在接受调查的事实,后得到e租宝方面的证实。

2015年12月8日晚间开始,e租宝的官方网站与APP就已无法打开。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已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深圳经侦表示,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事件影响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这个预测,与公安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最新进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取证追赃挽损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调查之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有关部门表示,投资人应及时、主动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请投资人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查机关批准逮捕,时隔半个月中国各大报刊都刊登了新华社发布的“e租宝”非法集资真想调查。

真相终于来了!新华社发文定性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

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华社刊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是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钰城系”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e租宝二次返款具体时间需要关注相关部门的公告,暂时没有相关的报道。

2021年7月2日到2021年8月30日对于e租宝平台以及“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受害者进行信息登记。 

一、登记时间:2021年7月2日到2021年8月30日,采用的是现场登记,具体时间是上午9:00-11:30,下午时间是13:30-17:00。

 二、登记地区:目前已经发布通告的官方有,北京公安、海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江苏省以及盘锦市,受害者可以去当地公安局核实一下。 

三、核实登记流程:确认好所在地区的登记时间后,在网上进行预约申请,然后现场排队等候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害者的身份信息、金额以及账户等资料,确认无误后签字。

扩展资料:

各地有关部门陆续召开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打击新型金融诈骗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诈骗案件作为重点来抓。

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问题平台要尽快组织退赔退赃工作,及时返还受害群众本金,立刻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用户在日常投资时要注意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同时在投资理财时选择正规的平台,避免从非正规的平台借款,这是大家要注意的。 

在投资理财时要知道自己投入的钱都流向了什么资产,再有就是用户在投资时要具备相关的知识。而且在投资时要使用个人的闲钱,不能借款投资。最后就是在投资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

北京法院网-“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工作于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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