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术语求助,买多和买空,卖多和卖空区别

期货术语求助,买多和买空,卖多和卖空区别,第1张

期货交易中,卖多和卖空区别:

1、含义不同,前者是买进看跌,后者是卖出看跌

2、买卖双方的利润获取不同,买方亏钱,卖方赚钱

3、涨跌方不同,前者是看跌方,后者是看涨方

期权则有买多、买空、卖多、卖空其中买进看涨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是多方;卖出看涨期权和买进看跌期权是空方。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一、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二、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三、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四、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五、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期货交易

-期权

答: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答: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吴英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姑娘。二十多岁时就有了自己的产业,而后又通过朋友亲戚集资,开创了一个商业神话。她是一个经营奇才,能敏锐地捕捉商机,同时也非常大度和重情义。但不知怎么回事,就来人封了她的财产。她本人已受了五年牢狱之灾,至今还在死审复核中。有很多人为她呼吁,希望能饶她一死。因为她只是借了人家钱,人家也愿意借,她又没有伤害谁。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此外,一审前,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说“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谁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为何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

除了对这个年轻生命的惋惜,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吴英案的转机看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转机、中国法制的进步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这实际上是把生命和金钱等同起来。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我们俗话说‘杀人偿命’,杀人,还可以说偿命,一命抵一命。但是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死刑呢?经济犯罪,要知道,一个人贪图的是金钱,你给他最大的惩罚是把他罚得倾家荡产。把他判处死刑了,到底有多大的必要和价值?”法学泰斗张思之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以及大法官的信中写道: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事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另外,如果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吴英案刀下留人,应属合情合理。

易中天有句话,说出了人们对吴英案的心声,也碰触了人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说:“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wu/386084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8-18
下一篇2023-08-1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