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1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五条 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第六条 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条 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八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第十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海南自贸区可以进口黄金。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依法自由购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并可以在境内外黄金市场买卖黄金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这是为了促进海南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政策,也为黄金贸易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渠道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进口黄金需要遵循相关的监管规定和手续。

不能。对于黄金海关还是查地很严的。

按现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饰品出入境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入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扩展资料:

黄金(Gold)是化学元素金(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的,抗腐蚀的贵金属。金是较稀有、较珍贵和极被人看重的金属之一。

国际上一般黄金都是以盎司为单位,中国古代是以“两”作为黄金单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属。

不仅是用于储备和投资的特殊通货,同时又是首饰业、电子业、现代通讯、航天航空业等部门的重要材料。

首先黄金投资主要分为实物黄金、黄金T+D、纸黄金、现货黄金、国际现货黄金(俗称伦敦金)、期货黄金、黄金预付款、民生金,这8种比较流行的黄金投资形式。

实物黄金,通过买卖金条,金饰等买卖实质物品上的黄金。实物金:以1:1的形式,即多少货币购买多少黄金保值,只能买涨,不能买跌,投资额大,手续和费用复杂。难在辨别真假,成色。

黄金T+D:以杠杆比例1:5交易分三个时间段,双向买卖,采用的是撮合式的交易,无点差,缺点是交易不活跃,有溢价产生,可以选择银行,优点是银行提供,缺点是银行手续费高的离谱。

纸黄金:纸黄金是国内中、工、建行特有的业务。

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

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优点是银行提供,缺点是没有杠杆,费用过高

现货黄金:国内手续费标准为万分之7左右,采用24小时不间断交易,时间及价格与国际金价市场接轨,T+0交易模式,双向操作可买涨买跌,杠杆比例比较低是1:125,是国内唯一采用做市商制度的投资品种,可提取黄金实物。

国际现货黄金:俗称伦敦金,现货黄金也称炒伦敦金或者国际金以杠杆比例更新为400倍,2013年开设FXCM环球金汇的杠杆黄金最高是400,外汇也是最高400,且无时间限制,网上交易,T+0交易形式,周一至周五24小时连续交易,双向买涨买跌的形式。黄金代码是XAU_USD或者是GOLD,可以模拟学习模拟杠杆默认200倍。

期货黄金:是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人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契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

黄金预付款:黄金预付款业务又称黄金延期业务,是比较主流的国内黄金投资方式。比如北方金银业推出的黄金预付款业务,采用25倍或者50倍的杠杆,只需要支付2%或者4%的预付款即可实现黄金标的合约的买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开仓平仓的交割,实现获取差价的目的。

携带2公斤黄金入境属于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情况下是会被判刑的。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20万的货物会判刑吗

会的,走私20万的货物属于数额较大。法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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