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线吊葫芦,准主福禄寿”这句农村俗语,在我国农村流传比较广,是过去人们比较熟悉的俗语,只不过现在很少有人说了。
民间又有“金qian吊葫芦,准主福禄寿”的说法。两句之间只有一字之差,一句是“钱”,一句是“线”,民间解释的意思也差不多,只是在某些方面有细微的差别,因此,人们认为这两句话,实际上就是同一句话。
葫芦,在我国农村种植广泛,从热带到温带地区,都普遍种植,是农村常见的瓜类蔬菜。葫芦的果实呈哑铃状,中间细,下部和上部大,上部又要大于下部。由于经过人们的长期栽培,葫芦出现了多个品种,品种不同,果实因变异而呈现多种形状,有扁球形、棒状、构状等。因果实的形状不同,农村出现了不同的名称,主要有瓠子扁蒲、小葫芦、瓠瓜,地方俗称有白瓜、大瓜、瓢瓜等。
葫芦果实成熟之后,其果皮变成坚硬的木质。过去农村人家,除了将未成熟鲜嫩的果实用于食用外,一般都会在瓜藤上留一些果实,待成熟后,用来做日常生活中的器具。比如有的将葫芦劈开两瓣用来做各种水瓢、盛米面容器等;有的将整只葫芦用来装茶水、酒、油、粮食种子、瓜菜种子等;有的不做任何加工,直接做装饰品,吊在屋内,有的则经加工后,做成精美的装饰品,吊在屋内。“金线吊葫芦”也就成为部分地区(并非全部)的风俗,并形成一种传统民俗,现在有人定义为“葫芦民俗文化”。农村俗语“金线吊葫芦,准主福禄寿”,也就是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并传承下来的。
我们要理解这句农村俗语,还得从关于葫芦的传统民俗文化说起。
1、葫芦在我国历史上的民俗文化内涵
葫芦是我国很早栽培的农作物之一,我国考古工作者在考古过程中证明,在古墓石壁上和陶器上都有大量的葫芦雕刻,说明我国早在数千年以前就有了葫芦的工人栽培,也说明葫芦自古以后就与人们的生活联系紧密。
根据史料记载和民间传说,从远古时期开始,我国先民就有了葫芦崇拜。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比如汉、苗、壮、彝、白、哈尼、纳西等族,都有人类起源于葫芦的传说,其中的传说大体相近,且至今依然在各族民间流传。
这个传说故事梗概大致是这样的: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人间暴发漫天洪水,有一对兄妹,因心地善良,受到雷神(有的说是其他神或灵物)的提示,用神灵给的种子(有的说是牙齿)栽种了一棵葫芦秧苗,并结出一个巨大葫芦,有半座房屋高。洪水暴发的时候,兄弟俩就在大葫芦上凿开一个洞,躲进葫芦内,葫芦就洪水上漂浮了三天三夜。洪水退去后,葫芦被搁浅,兄妹俩从葫芦内出来,发现人世间只剩兄妹俩人了。后来,为了繁衍人类,在神或者灵物的指引下,经过人为设置的占卜、打赌、追逐三种不可能达到的条件都达到了。兄妹俩人不得不结婚,才有了人类再传,世代不息。兄妹俩人也就成了人文始祖,并立有雕像,以祭祖的名义每年祭祀。比如,汉族认为兄妹俩是伏羲和女娲,其他兄弟民族也同样有一男一女始祖,只是名字不同。
现在一些史学家认为,伏羲和女娲并不是兄妹,而是代表两个不同的部落。两个生活在一个地域的部落,在大自然灾难面前,为了与恶劣的自然环境作斗争,结成了部落联盟。
我国古代的葫芦传说故事,也被称为东方的“诺亚方舟”故事,葫芦传说故事的历史更为古老。
也就是因为如此,我国历代史学界都认为,伏羲之名就是葫芦的本义,而女娲之名则是葫芦的代称。
《汉书·古今人物表八》:“女蜗氏,师古曰:‘蜗蛙反,又音瓜’”。这里要说明的是,《汉书》这段原文之中,将女娲氏写作“女蜗氏”,与今写作“女娲”有差别。
史学界研究认为“伏羲”之名取“伏”字,女蜗之名取“蜗”字,即“伏蜗”,转音“葫瓜”。古代“葫瓜”就是指葫芦,现在农村有一些地方依然称葫芦为葫瓜,或者叫葫芦瓜。
闻一多先生曾经对伏羲和女娲与葫芦的历史渊源做过考证,他认为:
“中国古神话中的伏羲、女娲就是葫芦崇拜的变体。”“伏羲……梁瓤是一人。‘伏羲’本义是葫芦。‘葫芦’还是‘女娲’的代称。”葫芦之名,除了“葫芦”的写法外,在古代文献中,有很多中写法,比如壶卢、葫卢、觚卢、觚芦、胍瓠、扈鲁、瓠卢等。从这些名称的多种写法可以看出,古代“葫芦”的音是确定了的,而字型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古文献之中才各有种的写法。
由于古人对葫芦崇拜,又因有创世祖的神话传说,葫芦在古代民俗文化中有三大象征意义:
一是象征生殖。主要是女娲造人和繁衍后代的神话传说,因此,葫芦也就成为繁衍后代的象征。当然,现在也有一些人说,葫芦是母体的象征,作为一种女性生殖的象征,葫芦形状与女人的zǐ gōng相似,这种说法恐怕是现在人的想象,远古时代的解剖学还没有这么发达。倒是有人说,葫芦多籽,希望家里的女人多生儿子,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就象人们把石榴象征家里多子一样,都是因为联想而产生的一种祈望。
二是象征平安。这种说法也是来源古代创世神话传说。人们认为,自己的始祖在洪水暴发时躲入葫芦内,才免遭劫难,因此,葫芦能给人平安的感觉。事实上,旧时代,葫芦就是用来浮水的工具。一些居住在大江大河边的农民,家里都吊有一串串的葫芦,用为应急,一旦洪水突然涨起来,无处可逃时,就把葫芦串系在腰上,人凭借葫芦的浮力,浮在水上,不至于沉入水底。过去的葫芦就相当于现在的救生圈。
三是象征长寿。古代随着我国本土宗教道教的兴起,葫芦被道教视为神物,道教的生活中有“壶天”和“壶中日月”之说。道教兴起之初,主要是追求“长生不老”和“得道成仙”,由此,很多道士都随身携带一个葫芦,葫芦中就装了所谓的“仙丹妙药”。再加上古代传说中,有一位道教人物叫寿仙娘娘。相传寿仙娘娘的模样,一直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姑娘,寿仙娘娘自称“已见东海三次变为桑田”。因此,古时民间以寿仙娘娘比喻人的高寿。旧时,我国民间为女性祝寿时,要赠送寿仙娘娘画像,而寿仙娘娘的画像中,她随身携带一个葫芦。也就受到这种传说的影响,葫芦也就成了长寿的象征。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古老的民俗文化内涵外,随着古代文化的发展,传奇小说也繁荣起来。在一些传说中,比如八仙传说中,铁拐李、张果老携带“宝葫芦”,成为他们的“法器”。《西游记》之中,葫芦成为降妖除魔的器具。民间受到这些传说和小说的影响,人们赋予葫芦更多的民俗内容,也使得葫芦民俗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其表现已经被迷信化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村民认为葫芦可以避开灾难,二是葫芦可养风水。
在农村,又因“葫芦”与“福禄”谐音,人们便把葫芦当成阳宅和阴宅的吉祥物,将未来能够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寄托在葫芦上。因为如此,葫芦也就成为民间一种精神物品。
2、“金线吊葫芦,准主福禄寿”的具体意思
葫芦在历史上被人们赋予了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因此,在农村才普遍流传“金线吊葫芦,准主福禄寿”的说法。然而,对这种俗语来说,人们所处的生活地理环境不同,对这句俗语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地理环境,一种是平原地区,另一种是丘陵地区和山区。
一是平原地区对俗语的解释
平原地区农村居民,通常从生产、生活形成的风俗习惯方面来理解,将葫芦视为象征生殖、平安、长命的吉祥物,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福寿”。
按照我国民间的传统说法,人们认为“多子多福”,希望自己能够多生育儿子。民间又有“平安是福”的说法,平安包括家人身体健康,没有灾祸,诸事都很顺利,能够平平安安地过日子,就是福分。实际上,在民间的传统观念中,人们认为人能够长寿也是福气,是有福之人,而短命之人则是无福之人。福和寿就像是一对夫妻,是无法分开的。现实之中,人们也有行动来诠释这种观念。比如,在农村,当老人的寿材做成之后,往往用红纸在寿材上贴上“福”和“寿”两个字,男人的寿材上贴“寿”字,女人的寿材上贴“福”字。
至于“禄”,古文中的本义就是福气、福运。《说文解字》 上对“禄”的解释:“同本义。禄,福也。”《诗经·小雅·甫田之什·瞻彼洛矣》:“福禄如茨”,意思是说,福禄高厚呈祥。“如茨”形容多。古代指官吏的俸给,即俸禄,也就是现在的工资待遇。同时其中的本义也没有消失,对于平民百姓来说,“禄”也指享受不尽的福分。
因此,这句俗语对于生活在平原地区的人而言,葫芦除了应用于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的用具外,通常也作为屋里屋外的一种有丰富民俗含义的装饰品,赋予了“福禄寿”的吉祥寓意。
二是丘陵地区和山区对俗语的解释
丘陵地区和山区的农村居民,除了也有平原地区一样在家里挂葫芦的风俗外,“金线吊葫芦”则另有说法。
丘陵地区和山区,从生产生活环境方面来看,通过辨识山势的形状,人们将葫芦地形的山,选择用来葬坟,认为是“金线吊葫芦”之地。丘陵地区和山区的人,习惯把山的形状与动物和植物形状相似来命名,比如,狗形山、猴子山、燕子山,冬瓜山、南瓜山等。平原地区,因为地形一马平川,没有山,所以也就没有这种说法。
地形像葫芦的山,指主山脉延伸出来一种葫芦形状的小山,从山脉出来的时候山很细小,即风水之中所说的“来脉”一线很微弱,到了山的尽头形成一大的葫芦状山体,通常又称之为藤上结瓜。
那么地形像葫芦的山是否就是“金线吊葫芦”呢?不同的地方,以及不同的风水门派,在说法上不太一样,民间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只要山的地形像葫芦,且其它辅助山形配合合理,就是“金线吊葫芦”。
另一种说法认为,山的地形像葫芦,其它辅助山形配合也比较合理,也不算是“金线吊葫芦”,葫芦柄上在雨后出现彩虹,或葫芦上部有太阳光从云隙缝中照射,才算是“金线吊葫芦”。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山的地形像葫芦,其它辅助山形配合也比较合理,也不算是“金线吊葫芦”,要求芦柄上的树木要青翠,且在太阳光下泛出闪闪金光,才能算是“金线吊葫芦”。
以上三种说法,在农村都流传相应的民间传说来佐证。三种说法的传说故事情节类似,无非就是风水先生给心诚的主人看上了“金线吊葫芦”之地,之后先生因此眼睛就瞎了,而主人家则发达起业了。主人在世时对先生敬如上宾,每天都是酒肉招待,主人死后,后人就看不起先生,让他住破烂的茅棚,吃家畜不如的食物。后来,先生破坏了“金线吊葫芦”之地后,眼睛复明,主家从此败落。
事实上,过去农村,类似的故事还有很多,当然也不仅仅指葫芦地形,其它地形也有同样的说法,使用的都是一个梗,也就是使用同一个故事框架,只不过在人物、地点和细节上有所改动而已。
这些故事都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只能是供农村人在休闲无聊的时候谈资,不足为信。
另外,有的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村,上新坟和清明祭扫时,家家户户要在坟头插纸(把纸挂在柴棍上插在坟尖顶上),人们将这种剪成葫芦形状,并在葫芦柄处剪出铜钱形状的纸,称之为“金线吊葫芦”。也算是人们在祭祖扫墓时的一种美好愿望吧,也是葫芦传统民俗文化之中的一种。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验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意外伤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各项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生存给付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生存给付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而定。
三、本保险的缴费方式分趸缴和年缴两种,按年缴方式缴费的,投保人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缴费日为本合同生效日相应年份的对应日,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生日祝贺金、祝寿金及70周岁保险费返还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养老金的申领另须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3、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单借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单利差的返还
保险人于每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于本合同保险费计算的预定利率,则保险人于该年保单生效日对应计算此时每一有效保险单的利差。保险单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计本息,至领取生存给付金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险人将保险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按年复利5%计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日算术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差=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平均利率-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八、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十、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十一、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二、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下列7种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留: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政党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生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个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抚助的状态。
(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
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之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之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扩展资料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
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参考资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