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武汉市蔡甸区金浩寄售行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大道827号73栋,法定代表人为杨艳芬。经营范围包括旧货调剂寄售。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未尽,请参考相关法规法令)。
寄卖行可以收黄金首饰。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寄卖行具有更为专业的检测和鉴定能力,可以对黄金首饰的真伪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核对,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正,具有更为广泛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将黄金首饰推向更广泛的市场,提高销售效率和收益水平。
贷款的渠道多种多样,抵押物也是多种多样,除了所想到的车子、房子外,黄金也能够贷款,黄金属于贵重物品,自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黄金也是可以作为质押贷款的。
黄金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出质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并经过年检,从事黄金等金属及其制品的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
出质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出质人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稳定;
出质人必须指定申请行为其黄金交易唯一的代理人,若出质人事先已通过其他黄金交易所会员办理黄金买卖业务,须在其他会员处销户并在申请行办理开户及转户手续后方可办理黄金的质押手续;
出质人有其决策权机构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并授权代表人签署质押合同,能出具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签字样本;
质押的黄金必须是出质人所有,并存放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质押的黄金必须是符合黄金交易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
出质人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5%作保证金;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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