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挖到7800余克黄金被扣押27年,你怎么看待?

男子挖到7800余克黄金被扣押27年,你怎么看待?,第1张

一、事件经过:

1994年马光辉和同村的几个人在甘肃省的一个金矿内挖到黄金7800余克,同村几个人一起商议怎么处理这批黄金,经过商议以后决定由马光辉出售给银行,但是当时联系的银行指标已经用完,无法进行收购。

1994年8月27日,马光辉乘坐出租车从青海到甘肃途中,在经过青海省西宁的时候准备联系当地银行。因为这批黄金,马光辉被青海省公安厅的相关人员抓获。连同这批黄金也被缴获。时间过去半年后,马光辉被释放。但是这批黄金却被一直扣押,没有归还给他。

马光辉在多次讨要自己的黄金没有结果以后。在2016年5月21日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了相关的刑事赔偿。但是青海省公安厅在相关时限内,并没有做出决定。

2020年9月25日公安部做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

在2020年11月25日。青海省公安厅还是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因此公安部针对青海省公安厅,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根据公安部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所提到的。在1994年的时候,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人员认为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之后,将马光辉的黄金扣押,并且交售给当地的人民银行。但是青海省公安厅从始至终都没有能够提供最原始的办案证据,也没有办法证明扣押黄金和向银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违法扣押。因此马光辉申请国家赔偿具有合法性。

二、公安部复议决定的说明:

马光辉的黄金被扣押这一事件发生在1994年,但是《国家赔偿法》是在1995年实施的。其中《国家赔偿法》中第3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每两年。按理来说已经过了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你是马光辉的黄金。一直属于被扣押的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的扣押行为。在案发开始之日起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经过相关法律确认,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而且在2003年2月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已经取消了,对黄金收购都类似行为的行政许可限制。也就是说。马光辉携带和买卖黄金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也提到,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从这一角度讲。马光辉也有理由申请刑事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部昨天鬼魂马光辉5183496克黄金,此做法具有合理合法性。

三、5183余克黄金重量是怎么得出来的:

马光辉虽然主张公安机关返还的黄金重量是7800多克,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是这个重量。此外,马光辉还表明了当时扣押的黄金在当时价值40到50万元,按照50万元的价格算,再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收购黄金的单价每克9646元,计算得到黄金数量5183496克,与当时办案人员所讲的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到46万元之间描述,以及在扣押当日也就是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的毛重4661620克相符,因此青海省公安厅在两个月内需返还马光辉5183469克黄金(足金)。

四、后续:对于公安部的复议决定书,马光辉认为返还自己黄金5183469克黄金与青海省公安厅扣押自己的7800余克黄金有出入。但是考虑到当年扣押黄金时,青海省公安厅没有提供单据,马光辉在考虑是否向最高法院申请赔偿。

五、我的看法:我觉得此事情,青海省公安厅在当年扣押黄金时,存在一定的手续不齐全,程序不严谨等原因,也没有相关的纸质证明来证明黄金到底是多少,只有当时相关当事人的口头描述,这也是双方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

二审主审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二庭褚飞法官称,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宋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宋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宋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宋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有一个犯罪团伙以黄金制品交易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所涉黄金重达1吨,涉案金额高达47亿元。记者12日从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日前全链条打掉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跨省经济犯罪团伙,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超3000万元。

案件侦破开始于2020年底。当时位于绵阳市的四川国金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宝公司)大量购买黄金,声称用于生产视觉训练仪、变流器出口,并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引起税务机关警觉,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极不正常,很可能在骗取出口退税。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税务机关反映后,立即组织民警核查线索。民警发现,国金宝公司生产线简陋,质量把关不严,应该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视觉训练仪、变流器的条件,但该公司确实曾以生产需要为由,先后三次从深圳购买共计41公斤黄金,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绵阳警方以黄金流向为切入点赴深圳调查发现,国金宝公司提取41公斤黄金后并未将黄金运到绵阳用于生产,而是以每克低于买进价的价格全部出售。随着深入调查,国金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新出现在警方视野。警方顺藤摸瓜,发现周某新曾向深圳另一家科技颜料公司以购买“金膏”为幌子,向对方支付“手续费”,并从颜料公司实际控制人詹某堆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警方就此判断,一个全链条经济犯罪团伙尚藏在深处。

民警通过缜密侦查掌握了解到,詹某堆控制的公司曾以生产“金膏、金水颜料”需要为由,多次购买共计1吨左右黄金,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低于市场价将实物黄金卖出。2018年至2020年间,詹某堆纍计为国内10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涉案金额47亿元。詹某堆落网后,民警奔赴全国多地的涉案企业固定证据,并与税务部门共同敦促涉案企业补缴增值税款,共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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