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网络黄金EGD作为第三代加密数字资产,定位全球通用商业升值积分,具有其他虚拟货币不可比拟、无法撼动的地位!
目前国内已有1000家企业和商家认可加盟合作使用EGD做为落地消费促销。 而定制EGD super在11月2号启动 价格为1元,一年增值8倍左右。
是的真是的。网络黄金EGD全球兑模式启动大会于2015年12月23日于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举行,盛况空前!EGD-Super 每天最新成交价:
2015年11月2日:( 1元/块)
2015年11月11日:(118元/块)
2015年11月20日:(136元/块)
2015年11月30日:(154元/块)
2015年12月10日:(166元/块)
2015年12月20日:(18元/块)
22好最新成交价: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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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黄金裴磊钱报警处理。网络黄金是加密数字资产的典型代表,网络黄金EDG创始人裴磊网络诈骗,要想追回被骗的钱,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进行一定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网络诈骗相对来说犯罪分子是非常狡猾,必须要借助强制性的力量。
一、什么是“EGD网络黄金积分”?
网络黄金,国际通用名E-GOLD,简称EGD。是一种P2P形式的互联网黄金。网络黄金(EGD coin)的概念在1982年被美国戴维博士提出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历经30年,于2009年中本聪等国际合作玩家不断发明、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在2014年1月1日由微软前工程师为首的7个国家17位IT专家发明面世。EGD的全球总量约为8400万块,在100年内逐步产生和在全球互联网中流通的数量约为4200万块。网络黄金积分并非货币,而是作为全球商业消费者从商家获赠的一种消费资产,用来替代传统商业社会中由商家各自发行的积分,实现了全球商业积分网络化,一体化和资产化。
二、EGD是如何运用的,以及它能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什么?
在技术部、网络部、研发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无界商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网民公社”,它是网络黄金积分最早的一款商业应用,是通过劳动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将商业财富以“网络黄金积分”为载体,源源不断的分配给消费者。
下面是其具体的运作模式。
1劳动合作社
商家将网络黄金积分作为广告奖励,让全球网民通过手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进行多种方式的了解和推广,并对有推广贡献的网民提供网络黄金积分奖励。
2 消费合作社
商家将网络黄金积分作为消费奖励,让全球网民用法定货币通过传统方式购买之后,获赠网络黄金积分,取代过去的垃圾礼品,或种类繁多,价值不高,时常清零的传统积分。由于网络黄金积分的限定,最终可以通过积分的增值,实现消费者的增值消费甚至超值消费,即免费消费,甚至将消费转变为超出消费额的收入来源。
三、EGD网络黄金的合法性
网络黄金积分基于网络数据块链技术的数字加密资产,拥有与数字加密货币完全不同的含义,属于虚拟资产的范畴。
网络黄金积分不行使支付和定价的两个职能,不会影响人们按照以往用各国的法定货币进行消费的支付习惯,无论是信用卡,现金还是支票,商家只是赠送积分时使用网络黄金积分这一载体,并不影响各国既有的货币政策和货币总量的管控。
由于网络黄金积分与法定货币的流向和用途具有明显差异,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支付消费,所以不影响以法定货币作为对商家经营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网络黄金积分总量限定,始终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基于互联网协议产生和运行,不受任何个体企业或组织意志决定,只要有网络用户支持和使用,只要全球互联网仍然存在,就可以稳定和持续的发展下去,这是网络黄金积分稳定发展的技术保障。
网络黄金积分定位全球网民社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统一商业黄金积分,由于网络黄金积分的定位,不影响社会原有的税收和货币体系以及经济和金融秩序,反而会助推实体行业的营销和发展,解决市场经济无法自身克服的财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内在缺陷,带动就业,提升消费者购买力和社会消费需求,实现从投资拉动型经济到消费内需型经济的转型。网络黄金积分的社会价值是确保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黄金积分的存在和发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必将改变互联网行业、营销行业、传统商业和投资行业的现状,修复市场经济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改变历史上传统商业中消费者和商家的对立定位和竞争关系,唤醒和释放商业社会财富和创新的动力。网络黄金积分将成为引领全球新商业模式的爆炸性创新工具,并且毫无悬念的将成为新时代商业趋势的核心标识!
最新消息:
河北廊坊警方昨晚7时许发布消息,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其涉案嫌疑人肖雪(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廊坊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这是最新消息 望采纳
事情原因
河北省内最大的黄金理财公司--黄金佳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省内所有门店被查封,涉案金额不低于30亿。
2014年9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对黄金佳公司依法进行查处,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雪等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冻结部分涉案资产。
现初步查明,黄金佳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内部员工福利集资方式,客户与公司员工签署亲属关系确认书后,才能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购买一定数量的黄金。协议到期后客户可以要黄金现货,也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取走本金和利息,另外还可以购买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中立仓”预定预售业务。
黄金佳公司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回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黄金佳公司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并指定负责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别对象借款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对黄金佳在当地分公司或负责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全力追缴涉案财物。各地公安机关追究缴的涉案财特将依法统一处置。公安机关呼吁投资群众遵循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到投资行为发生地经侦部门进行拖案登记
1单纯一个品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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