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吗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吗,第1张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5%。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等于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除以(1加上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等于购进原价乘以(1加利润率)除以(1减去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等于组成计税价格乘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综上所述,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5%,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增值税 税率17%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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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3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额×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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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2

  字体: 大 中 小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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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8〕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4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5%

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3%)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

超过50克黄金须向海关要交20%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一:入境税是指政府向进入境内的旅客所征收的税项。入境税主要为规管旅客数量,减少旅客增长对城市构成的压力,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亦可能是政府为针对不受欢迎的旅客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不过,入境税有可能减低外地旅客旅游意欲,打击本地经济、旅游及零售业,而在实际执行上亦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入境税的益处

入境税的一般目的是要减少到本国的人流,使市民的生活不致受太大的影响,但又不希望赶走有高消费力的豪客。此税能否达到这些目标,需要用专业的经济学分析,一些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人中提出的熟悉的“输出好苹果”原理,以支持入境税。

三:这正如我们到外地旅行时,也不会专挑一些劣质廉价货品山长水远的把它们运回家。此原理应用在入境税之上,含义是游客到港所要花的费用更高,他们会觉得买劣等廉价货所得的好处抵销不到所付的入境税和交通费,所以除非是打算买贵价货的,都有可能打退堂鼓。

四:入境税的弊端——成本上涨 旅客购物意欲势减

拿香港和中国内地来说。香港人每天有18万人进入内地,而内地每天只有十万人左右进入香港。入境税一旦推行,内地人会不满意香港人去内地去而不用交税,而他们到港却要交税。若内地也向香港人收入境税,那麽大量的香港人也会吃亏。

五:不过,香港与内地政府显然都不希望出现两地缺乏互相往来的情况,所以必会反对任何的陆路入境税。从做游客生意的角度看,香港商品便宜是因它基本上没关税,但地价太贵又会推高商品价格,购物天堂的地位并非这麽稳固。

六:近年内地兴起网购,大大降低成本与增加商品的选择性,未来网购业务前景更不可限量。一旦有入境税,或会加快内地消费者加入网购大军,此事若发展起来,香港便不用担心道路挤迫,反而要忧虑旅游业对GDP47%的贡献会剩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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