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就这样,据说这位大哥还是电话委托交易的,就是说是通过电话叫银行帮他交易 买卖的。银行的系统漏洞出在银行,举个通俗点的例子,因为纸黄金有点类似于两个人在打赌,一个是银行,一个是客户,很多客户是一方。现在并且基本都是银行赢,那现在客户方中一个小棋子就赚了银行的一大笔,那肯定不爽了,可以赖账呀。其实银行多次出现系统故障下不了单平不了,导致投资者亏损很多的情况也没见银行有赔偿,最多敷衍下投资者说系统问题天命不可违。呵呵,国内的银行多取出钱要判刑,国外的多取了银行说责任在自己,跟客户没关系。
二审主审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二庭褚飞法官称,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宋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宋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宋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宋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递延费的公式: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递延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递延费。Au(T+D)合约的延递费率为万分之二。
而白银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市场风险增加。为了控制Ag(T+D)合约的交易风险、保持市场稳定,根据交易所《延期交收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交易所自2011年5月9日(星期一)日终清算时起,白银Ag(T+D)合约的延期补偿费率,从原来万分之二进一步调整为万分之一点五。
另外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天后面是非交易日,递延费方向不变。也就是,周五晚上的递延费是按三份(周五、周六、周日)收取或支付的。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递延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递延费费支付日的递延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递延费的收付。
非递延费支付日的递延费率为0。Au(T+N1)合约的递延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递延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递延费率为百分之一。
扩展资料:
递延费支付方向
递延费支付方向是根据现货市场的交割数量来决定递延费的支付,假如黄金今天交货200公斤黄金到上海黄金交易所,而买方只能买100公斤的货。
那么黄金多出来的100公斤没有成交就要手续费每天万分之2的递延费用了,而黄金t+d的支付方向也是根据现货的交割来确定支付方向的,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的就是,现货交割是根据以少付多的情况下产生的。
递延费每天都会发生包括周六、周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合并到休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划付),交买的一方付给交卖的一方叫多付空,交卖的一方付给交买的一方叫空付多。
递延费只发生在持仓的情况下,没有持仓的不会有递延费的发生。递延费按每日持仓均价的万分之二收入或付出,连续持仓超过250天加收超期费。
-递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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