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个借贷个案是年利率为365%,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71%的212倍有余,不构成犯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黄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9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郑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华、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河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西街九巷5号。
委托代理人:雷建威、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昆。
委托代理人:王绍峰,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潮景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2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罗广开,职务: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下称黄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河清(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前员工)、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金粤贵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潮景茶艺有限公司(下称潮景茶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4日,金粤贵公司为借款人,黄金公司为担保人,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1月24日,此据由黄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005年7月24日,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又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7月24日至2005年9月23日,黄金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006年2月24日,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再次向姚河清出具了《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2月24日起至2006年5月23日止,黄金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期直至金粤贵公司清偿所欠姚河清的借款为止。”原审庭审中,姚河清确认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是2004年12月24日《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两次展期凭据。
原审庭审中,黄金公司为证明涉案的200万元实际是潮景茶艺公司借给金粤贵公司,且金粤贵公司已全部归还潮景茶艺公司,提供了其自己制作的《金粤贵公司与潮景茶艺公司借款、还款目录》,该目录显示:2005年4月20日、4月22日、6月1日、6月13日、6月22日、6月30日、7月13日、9月15日、2006年1月16日、1月17日、5月18日、5月26日、10月8日金粤贵公司以开支票、汇款以及调帐的方式向潮景茶艺公司汇入100万元、21万元、50万元、40万元、16万元、60万元、100万元、25万元、1065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计7985万元。黄金公司称上述合计7985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的还款;该《目录》还显示:2005年2月28日、3月9日、3月17日、3月31日,潮景茶艺公司以汇款方式向金粤贵公司汇入360万元、15万元、206万元、128万元,2006年6月30日金粤贵公司通过调帐,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潮景茶艺公司25万元抵还。黄金公司称上述款项合计734万元是潮景茶艺公司的借款。姚河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在帐面上不能反映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其与金粤贵公司之间发生过多笔借贷,有部分通过银行转帐,有部分通过其他形式支付。如果金粤贵公司还款了,金粤贵公司肯定会将借据原件收回,也不会对借据进行展期,展期说明了金粤贵公司确认没有还款。
另,姚河清针对黄金公司上述借款、还款目录的其中2006年5月18日、5月26日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汇入100万、50万元的情况,补充提交了2005年2月28日的《借据》、支票。姚河清称“该《借据》证明上述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用于偿还其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我所借的与本案无关的200万元的借款。金粤贵公司向我借款200万元后,在2006年5月18日、5月26日向我还款150万元,后来金粤贵公司也尝试将剩余的50万元还给我,但是当我拿支票去银行入帐的时候,金粤贵公司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所以被退票。由于金粤贵公司没有偿还清这200万元的借款,所以该《借据》还在我手上。”黄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确认姚河清所说的150万元是还另外的借款,而不是还本案的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共同向姚河清出具的上述《借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2004年12月24日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向姚河清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据》,且在该《借据》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先后于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延展还款期的情形,证实金粤贵公司已收到姚河清的200万元借款,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因潮景茶艺公司明确否认所收金粤贵公司的款项是受姚河清委托代收金粤贵公司的还款,黄金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潮景茶艺公司有受姚河清委托代其收取金粤贵公司借贷的还款,且姚河清现仍持有《借据》原件,黄金公司又没有姚河清收回借款后开具的收款凭据,故黄金公司以其制作的上述借、还款目录所显示的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认为就是金粤贵公司归还姚河清本案借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黄金公司所称已通过潮景茶艺公司向姚河清归还了借款的抗辩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金粤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黄金公司在金粤贵公司逾期还款期间没有履行担保责任,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姚河清请求金粤贵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以及请求黄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黄金公司作为金粤贵公司的借款保证人,在履行其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有向金粤贵公司行使追偿权。关于利息问题,由于金粤贵公司逾期还款,现姚河清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金粤贵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起至原审法院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支付给姚河清。二、黄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粤贵公司追偿。如果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姚河清已预付),由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负担。
判后,黄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关于姚河清据以要求黄金公司及金粤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2006年2月24日《借据》的真实性问题。就该借据的真实性,存在以下争议:1、该借款关系的实质主体。虽然姚河清提交的《借据》表面上看似该借款关系的借贷双方为姚河清及金粤贵公司,但姚河清从来没有提供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黄金公司提交的潮景茶艺公司向金粤贵公司付款及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还款的凭证、姚河清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委托潮景茶艺公司向金粤贵公司付款及潮景茶艺公司作为潮景茶艺公司的答辩,结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宗同样性质和手法的(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案(该案原告姚荣山是本案姚河清(即原审原告姚河清)的亲属,涉及本金1100万元),清晰地展现了一个高利贷网络:即借贷双方实质是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姚河清只是潮景茶艺公司用于与金粤贵公司签订“借据”,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达到掩盖法律所禁止的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企业高利借贷的目的的工具而已。2、该《借据》的出现实质上是在金粤贵公司偿还前一期“借据”期间相对应的高利后,潮景茶艺公司(表面上是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重签“借据”,以虚假民间借贷关系掩盖非法高利借贷的手法。(1)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法发放贷款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只要其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即可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结合本案及(2009)穗中法民二终981号案(下称981号案)、(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306案,潮景茶艺公司及姚河清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0号《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第二条“民间个人资金临时借出仅限于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对以民间个人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2)在与本案关联的981号案中,黄金公司提交的两份分别于2005年3月9日及2006年5月30日《借据》对应的《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利息为日利率1%,即年利率为365%,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71%的212倍有余。虽然由于姚河清采用收款后重签本金借据的手段,事实上高息部分在金粤贵公司之前的还款中早已支付,姚河清在起诉时没有按照上述高利贷利率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因为法律不保护高利贷利息),但该约定足以证实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在从事以高利贷形式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同理,本案也是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如法炮制的以高利贷形式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3)金粤贵公司与姚河清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多次签署《借据》,但又无直接的借款或还款签收凭证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借据》实质是在已偿还大量高息后双方对本金的重签确认。(4)黄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金粤贵公司汇给潮景茶艺公司的款项明显大于潮景茶艺公司给金粤贵公司的款项,再次说明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的非法发放高利贷行为,完全符合地下钱庄“先扣利息再发放贷款”的惯用手法。潮景茶艺公司正是借助姚河清的名义从事非法高利贷行为。
经审理,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姚河清为主张金粤贵公司尚欠其借款提交了2006年2月24日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共同向姚河清出具的《借据》。根据该《借据》的经手人金粤贵公司原总经理黄华江及黄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荣德的陈述来看,该《借据》是在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2004年12月24日、2005年7月24日出具《借据》后,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款的情况下,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另外出具给姚河清的展期《借据》,且已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姚河清是否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争议焦点之二为姚河清是否已实际出借《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款项给金粤贵公司;争议焦点之三为《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争议焦点之四为黄金公司是否应为金粤贵公司的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姚河清是否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问题。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来看,在2004年12月24日的《借据》中及后来展期借款的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中均载明“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作为借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则分别连续三次在上述《借据》中加盖公章确认《借据》中的内容,确认向姚河清借款。因此,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称姚河清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姚河清主张其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由于有上述《借据》为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姚河清是否已实际出借《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款项给金粤贵公司的问题。姚河清为主张向金粤贵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提交了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在2004年12月24日的《借据》中及后来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展期借款《借据》中均盖章确认“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由于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连续三次确认向姚河清借款200万元,并由黄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院对于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主张未与姚河清形成借贷关系,姚河清未借款给金粤贵公司不予采纳。至于黄华江陈述金粤贵公司实际向姚河清借款数额为180万元,而非200万元的问题,由于仅为其陈述,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姚河清主张其实际向金粤贵公司出借200万元款项,由于有上述《借据》为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的问题。姚河清及本案《借据》的经手人原金粤贵公司的总经理黄华江、黄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荣德均确认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是2004年12月24日、2005年7月24日《借据》的展期,而潮景茶艺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也确认其是受姚河清的委托划款给金粤贵公司及接受金粤贵公司的还款,而根据黄金公司提交的《金粤贵公司与潮景茶艺公司借款、还款目录》所载明的内容来看,2006年2月24日后,从金粤贵公司的帐户共向潮景茶艺公司的帐户划款150万元,时间分别为5月18日、5月26日。姚河清主张这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偿还其2005年2月28日的借款,而不是偿还本案借款,因此认为金粤贵公司就本案借款未向其偿还过。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时间早于姚河清所主张2005年2月28日其与金粤贵公司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且姚河清所主张的2005年2月28日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未得到金粤贵公司的确认及有效的法律文书的确认。因此,本院对于姚河清主张上述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偿还其2005年2月28日《借据》中的借款不予采纳。黄金公司主张上述150万元为金粤贵公司偿还姚河清本案《借据》中的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金粤贵公司在2006年2月24日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后,已向姚河清偿还借款150万元,因此金粤贵公司尚欠姚河清本案借款为50万元。姚河清主张金粤贵公司尚欠其200万元借款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黄金公司及金粤贵公司主张已还清借款,但由于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金粤贵公司应将尚欠姚河清的50万元借款偿还给姚河清。至于利息,由于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在《借据》中并无约定利息,因此,姚河清要求金粤贵公司支付其2006年2月24日《借据》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从2006年5月24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姚河清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08年5月5日起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姚河清所请求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付。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即黄金公司是否应为金粤贵公司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黄金公司虽然上诉称本案及981号案涉嫌非法借贷,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免除其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由于黄金公司对其主张仅有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在本院释明下,黄金公司至今也能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基于本案及981号案的借贷为非法借贷,因涉嫌犯罪而立案侦查。因此,本院对于黄金公司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黄金公司仍应依照约定为金粤贵公司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黄金公司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从2008年5月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给被上诉人姚河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姚河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省黄金公司和广州市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56元,由被上诉人姚河清负担18300元,由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共同负担6456元;财产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6元,由被上诉人姚河清负担183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负担6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黄金专卖店和旗舰店的主要区别在于地点、产品和服务方面。具体来说:
1 地点不同:中国黄金旗舰店一般位于一线城市,而中国黄金精品专卖店则布局更多的是二线、三线城市。
2 产品不同:中国黄金旗舰店的产品更具有收藏价值,如:纪念钞、纪念币、纪念品;而中国黄金精品专卖店的产品更多是黄金精品,如:戒指、项链、饰品等。
3 服务不同:中国黄金旗舰店更多提供咨询和收藏服务,而中国黄金精品专卖店则更多是提供销售服务。
总之,中国黄金专卖店和旗舰店在地点、产品和服务方面都有所不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店铺。
中国金店”品牌的黄金首饰是正规品牌。中国黄金的历史悠久,1979年就已经成立,几乎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于1979年起便使用“中国黄金”商标在内地销售贵金属产品,在内地营运1,600间首饰零售店铺。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是我国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和最大的黄金企业,是中国黄金协会会长单位、世界黄金协会在中国的首家董事会成员单位、世界黄金协会中国委员会主席单位,以及“上海金”首批提供参考价的成员单位。
中国黄金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前身是成立于1979年的中国黄金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合署办公,管理全国的黄金地质勘探、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等工作。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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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官网-集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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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的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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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中国黄金的产品特色在于高纯度、多样化、精细工艺、文化内涵和投资价值。这些特点使得中国黄金在消费者和投资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和认可。
——中国黄金
中国黄金十大名牌排名是周大福、老凤祥、周生生、六福珠宝、菜百首饰、老庙黄金、明牌珠宝、周大生、百泰首饰、中国黄金。
1、周大福
周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29年香港,中国内地及香港著名的珠宝首饰品牌。
2、老凤祥
创业于1848年的老凤祥已走过了160个春秋,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
3、周生生
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创于1934年广州,周生生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公司。
4、六福珠宝
六福珠宝(北京)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成立于1991年,建有珠宝鉴定及专业培训学院,主要生产、设计、销售黄铂金及珠宝首饰的专业化集团企业。
5、菜百首饰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著名商标,老字号企业,以独家打造的1000粒精品克拉钻闻名界内,被誉为“国际时尚首饰推展基地”。
6、老庙黄金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始创于1906年,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珠宝首饰行业极具影响力和竞争实力的知名品牌。
7、明牌珠宝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始于1987年,以生产销售铂金首饰和镶嵌饰品而著称,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工艺标准核心制定者,集首饰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珠宝企业。
8、周大生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始于1999年,主打钻石的珠宝饰品零售商,款式新颖设计时尚的珠宝连锁品牌,专业从事珠宝设计生产的大型企业。
9、百泰首饰
深圳市和合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名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集首饰研发、生产加工、批发及品牌运营于一体的大型黄金珠宝加工制造商。
10、中国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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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华威达大酒店 黄埔大道西499号
四 新港明珠大酒店 广州经济开发区夏港大道721号
四 东方濠城大酒店(改名) 广州大道中616-622号
四 皇家国际饭店 天河区天河路89号
四 祈福酒店 番禺区市广路
四 流花宾馆 环市西路194号
四 云山大酒店 先烈中路云鹤北街8号
四 南航明珠大酒店 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空港西路
四 广州金桥宾馆 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3号
四 鼎龙国际大酒店 广州大道北63号
四 新珠江大酒店 广州滨江东路795号
四 广州十甫假日酒店 荔湾区第十甫路188号
四 广州珠江帝景酒店 海珠区艺洲路灏景街1号
四 燕岭大厦 燕岭路29号
四 华夏国际商务酒店 林乐路39-49号
三星级142家
三 广州宾馆 起义路2号
三 爱群大酒店 沿江西路113号
三 新大地宾馆 站前路108-122号
三 湖滨宾馆 沿江东路451号
三 三寓宾馆 东山三育路23号
三 湖天宾馆 东风西路156号
三 广东华侨友谊酒店 天河东路65号
三 友谊宾馆 人民北路698号
三 东方丝绸大厦 东风东路752号
三 广东胜利宾馆 沙面大街53号
三 湛江大厦(雷州酒店) 站前路88号
三 广州戴斯酒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宾馆) 白云区机场路云宵路88号(街340号)
三 总统大酒店 天河路586号
三 神州酒店 天平架沙太路1号
三 番禺市美丽华大酒店 市桥清河中路118号
三 广东温泉宾馆 从化市温泉镇温泉东路80号
三 东园宾馆 开发区青年路东园四街8号
三 新世界大酒店 人民北路520号
三 番禺香江大酒店 番禺大石迎宾路538号
三 丽江度假花园酒店 番禺石楼镇鲤鱼岗7号
三 花都丽美大酒店 花都区商业大道53号
三 远洋大厦 龙口东路6号
三 合力大酒店 番禺市桥镇坑口路106-108号
三 天伦大酒店 从化街口河滨南路38号
三 从化温泉正大度假村 从化温泉东路106号
三 广州喜悦假日酒店 番禺光明北路223号
三 世昌宾馆 番禺市桥大北路373号
三 金湖酒店 花都新华镇建设南路4号
三 新天河宾馆 广州市天河路178-188
三 华海大酒店 江南大道中232号
三 广州新好景饮食娱乐大酒店 广深公路新塘路段
三 双湖酒店 从化吕田小杉
三 丽都大酒店 广州市北京路182号
三 天龙大酒店 广州大道中918号
三 莲花山粤海村 番禺莲花山旅游区山顶
三 京华酒店 花都新华镇云山大道55号
三 (广州)珠海特区大酒店 海珠北路11-15号
三 广州越天酒店 解放北路960号
三 广东邮电大厦 中山二路18号
三 广州五羊城酒店 人民中路322号
三 冰花酒店 天河北路2号
三 惠福大酒店 惠福西路8号
三 广州民航大酒店 广州机场路276号
三 世昌大酒店 番禺市桥繁华路3号
三 祁福(南沙)大酒店 番禺 南沙进港大道
三 白云鸿波山庄 白云大道白云鸿波山庄
三 鸿福门酒店 黄埔东路3729号(南岗)
三 芙蓉鸿波山庄 花都芙蓉度假村内
三 星都大酒店 海珠区昌岗中路
三 华金盾大酒店 中山大道368号
三 龙泉大酒店 番禺大北路99号
三 从化湖光度假山庄 从化黄竹朗(105国道)
三 广州国际海员俱乐部 滨江西路20号
三 广州华茂中心 盘福路63号
三 广东蓄能大厦 天河龙口东路32号
三 广州富丽华酒店 长堤大马路316号
三 华辉度假村(从化市) 桃园镇云星大道流溪河畔
三 广东蓄能电站专家村 从化温泉康复路17号
三 浙江大厦富春宾馆 先烈中路85号
三 广轩大厦 海珠区沥窖振兴大街9号
三 南方毅源大酒店 番禺迎宾大道南8号
三 广州市金来大酒店 天河路108号
三 广东省金苑山庄 恒福路117号
三 东悦酒店 麓景路8号
三 广州石化明珠宾馆 黄埔石化路振兴街18号
三 长城酒店 东山 区侍右新马路
三 花都大酒店 花都区新华镇新华路44号
三 广州雍富酒店 番禺区大岗镇豪岗路3号
三 西湖苑宾馆 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功大学校内西湖畔
三 银河大酒店 沙太路268号
三 灿业大酒店 大金钟路61号
三 壹心宾馆 三元里大道
三 广州汇东假日酒店 广汕路龙洞村口
三 中华酒店 花都区站前路33号
三 广武酒店 天河区天河路603号
三 鼎福休闲酒店 天河东圃镇大观南路2号
三 广东博斯坦宾馆 天河北路76号
三 来利大酒店 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8号
三 山西大厦 三元里大道瑶泉街6号
三 怡凯酒店 工业大道南石岗路90号
三 广东南洋长胜酒店 天平架兴华路38号
三 龙逸山庄度假村 天河区迎龙路1203号
三 丽盈大酒店 花都区茶园路9号
三 新凤凰酒店 花都区迎宾大道大华二路38号
三 广州大华酒店 天河路625号天娱广场东塔
三 景观酒店 花都芙蓉旅游度假区
三 嘉福利晶酒店 天河区长兴路8号
三 空港酒店 白云区人和镇
三 月亮湾 酒店 广州大道 中明月一路18-23号
三 牡丹大酒店 花都区新华镇站前路34号
三 融园山庄 花都区芙蓉度假村内
三 友田酒店 花都狮岭镇东升路与盘古交界
三 广州悦海酒店 黄埔区海员路39号
三 广东奥体大酒店 东圃黄村奥体中心内
三 广州金之鼎酒店 花都新华镇天贸南路横潭公园侧
三 合神酒店 沙太路陶庄1号之一
三 华悦酒店 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28号
三 锦都商务大酒店 花都区新华街滨湖路1号
三 荣威大酒店 花都区新都大道13号
三 广州市花都区阳光酒店 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9号
三 广州金怡酒店 番禺区市桥禺山西路333号
三 广州金宝酒店 花都新华街凤凰北路三东市场南侧
三 广州正和酒店 番禺区南郊陈涌金业街1号
三 三茂大酒店 环市东路374号
三 广州豪悦酒店 番禺桥南街桥南路196号
三 广东冠盛酒店 天河区天府路11号
三 广东红叶酒店 机场西乐嘉路8号
三 合兴酒店 花都建设北路213号
三 广州红帆酒店 海珠区革新路126号之一
三 合成大酒店 花都狮岭大道中1号
三 江南商务酒店 白云区增槎路798-828号
三 新港假日酒店 新港东路二号
三 广大商务酒店 大学城中环西路230号
三 广天大厦 黄埔大道西243号
三 中濠大酒店 增城石滩镇增滩公路横岭开发区
三 悦来登大宾馆 增城新塘镇东坑三横路
三 南州大酒店 海珠区南州路188号
三 八骏酒店 花都区三东大道西
三 英伦公馆酒店 天河东路220号
三 琶洲酒店 新港东路37号
三 大舜晶华商务酒店 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7号
三 广州山水时尚酒店黄埔店 黄埔东路727号
三 大塘宾馆 赤岗大塘聚德西路汇源新街南大街1-4号
三 嘉尔登大酒店 花都新华街曙光路与宝华路交界处
三 广州翠岛水电度假村 从化温泉镇温泉西路20号
三 银座大酒店 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228号
三 乐涛居酒店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
三 凯利登大酒店 花都区天贵路92号
三 圣玛登酒店 中山八路19号
三 怡东酒店 人和镇风和村广花路16-20号
三 晨悦酒店 天河区天源路961号
三 临海酒店 龙穴大道龙穴大道中
三 清音酒店 从化温泉镇温泉西路38-39号
三 增城华侨酒店 增城荔镇城西园南路103号
三 卓悦商务酒店 新市新街33号
三 亨利酒店
三 凤凰山宾馆 天河区广汕一路332号
三 嘉信酒店 同泰路98号
三 广州天豪酒店 科韵北路棠下大盛工业区A栋综合楼
三 广州锦廷商务酒店 从化街口街新城东路2号
三 广州君御酒店 番禺区清河东路
三 骑术俱乐部
二星级61家
二 新华大酒店 人民南路2-6号
二 东亚大酒店 长堤大马路320号
二 白宫酒店 人民南路13-17号
二 新亚大酒店 人民南路10-12号
二 北京大酒店 西濠二马路10号
二 广东大酒店 长堤大马路294号
二 新粤新大酒店 环市东路329号
二 华粤大厦 先烈南路33号
二 东海大厦 环市东路318号之一
二 海印体育宾馆 较场西路11号
二 新侨酒店 中山二路40 号
二 南方大厦酒店 西堤二马路34号
二 金川宾馆 西华路525号
二 粤桂宾馆 西华路523号
二 仙达酒店 黄沙大道144号
二 华南大厦酒店 滨江中路352号
二 广钢大厦 芳村大道东2号
二 粤侨宾馆 广花一路165号
二 河北大厦 广园中路203-207号
二 梅花园林宾馆 广州大道北梅花园
二 天河酒店 天河路633号
二 白云城市酒店 环市西路179号
二 北城酒店 广州园西路23号
二 石基酒店 番禺石基镇市莲路石基村段
二 大岗园林宾馆 番禺区大岗镇体育路12号
二 沙河宾馆 先烈东路296号
二 德政大厦 广州德政南路48号
二 三元里大酒店 广州市机场路1号
二 海珠酒店 江南大道北4号
二 梅州大厦 广州市恒福路338号
二 石牌酒店 天河东路168号
二 云浮酒店 三元里大道603号
二 银鹰酒店 广州市机场路225号
二 钻石山庄 从化天湖旅游区内16号
二 重庆大厦宾馆 广州市农林下路76-1号
二 京海宾馆 沙太路京溪桥侧
二 广州银海港宾馆 广园东路2153号
二 京粤水产大厦 同福东路490号
二 广州市国茂大酒店 天河瘦狗岭路303号
二 龙口明珠大酒店 龙口西路91号
二 茶窖湾商业综合服务中心 芳村东教北路560-562号
二 花都东亚酒店 花都区建设北路91号
二 粤罗酒店 中山八路新虹街32号
二 东江大酒店 广花三路2号
二 万通大厦 环市西路135号
二 怡乐酒店 机场路3-9号
二 华美大酒店 花都区站前路21号后座
二 广视大厦 麓湖路8号
二 鸿运宾馆 站西路37号
二 吉林大酒店 中山一路48号
二 芳村花地大厦 芳村区荣兴路19号
二 光明楼酒店 花都区芙蓉度假村内
二 华建大酒店 先烈中路102号之二
二 悦凯酒店 番禺区市莲路傍西村口1号
二 番禺雅园酒店 番禺市桥街海傍路71号
二 金瑞麟饮食娱乐大酒店 新港中路419号
二 从化三百洞森林度假村 从化市神岗镇三百洞
二 东风宾馆 三元里大道716号
二 峻铭宾馆 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83号
二 大富酒店 滨江西路172-174号
二 富康来酒店 新华镇站前路44号
青晖小区小区地址:花都区(花都)公园前路31号。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花城路,广州北站,云山路中,高架桥东,新世纪广场(花城路地铁站),金城大厦,新世纪广场东,东华庄,丽美酒店,市政园林局,站前路公交总站,广州北站总站)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花都区青少年文化宫-艺术培训中心,三彩彩妆培训学院,烘焙餐饮培训公司,大家闺绣美学培训机构,陈文卫教育(花都校区),思考乐教育,吉米教育,三友教育(花城路),广州二千教育,南华教育城)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9个,其中花都玉兰医疗门诊部距离小区361米,广州市花都区妇幼保健院(胡忠医院)距离小区405米,广州市花都区妇幼保健院(胡忠医院)-急诊科距离小区411米,花都区人民医院(宝华院区)距离小区596米,花都区人民医院宝华分院-门诊部距离小区606米,核工业华南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职工医院距离小区802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距离小区872米,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宁院区)距离小区920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田美院区)距离小区1852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青晖小区周边商业配套有:(RT,纯爱花艺,龙之珍珠(云山店),中国黄金(香港珠宝首饰盛妆店),钱大妈(花都云山店),华润万家(花都店),7号仓库(云山店),宝岛眼镜(宝视店),金锣湾商业购物中心,名创优品(花都新华2店))等。
更多:青晖小区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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