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五条 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第六条 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条 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八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第十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

1、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受限制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许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限额: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放行,超出限额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项规定: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入 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 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如果被查到并没没收,是指被“充公”了,在被没收的那一刻,那些物品就已经是“公”的而不是“私人”的,所有权已经在那里被剥夺,因为海关没有责任为其所有者保存被查处的物品。

——走私: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1)有利于黄金价格上升的因素

  黄金首饰需求稳定并提高,特别是中东、印度、中国等国家;而由于优质矿产越来越少,全球黄金矿产量正在处于下降趋势。有专家预计未来五年内,黄金产量将会每年下降约3%。但需注意,实物金需求增加对黄金价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并非金价的最主要因素。

  投资需求都大幅提高,出于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忧虑及美元弱势的预期,黄金的避险保值功能将受到重视。如果全球经济的财政和货币刺激举措取得成功,那么通胀将促使黄金价格上升。如果财政和货币刺激方案没有奏效,那么经济不稳定将导致一些国家或者地区zhengzhi动荡,那么作为最安全的避风港,黄金价格也将上升。

  对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估值体系的重新评估,将促使各国增加黄金储备。有未经证实的报道称中国、日本等国家都将大幅增持黄金储备,如中国目前黄金储备600吨,目标将达4000吨。

  2)不利于黄金价格的因素

  与黄金正相关的石油价格急跌,从最高的147美元已下跌超过100美元,而仍未见止跌现象。全球大宗商品跌幅同样巨大,对黄金价格造成压力。

  基金的离场使大宗商品回归其价值区间,基金如果撤离黄金市场,将使黄金强势逐渐消散。

  3)黄金的未来价格预测

  综上所述,从印度限制黄金进口说明黄金的需求量下降,对于黄金价格来说肯定是利空的。

如果您对黄金的鉴别能力不强的话,私下交易很容易上当受骗。

如果按照法律,你最好什么都不要私下交易,任何的商品交易都最好要给国家缴税。但是对于很多东西,你私下交易,国家也不会管的那么细致,对于黄金交易,说起来也是贵重物品了,如果出现争议,国家很难对你提供保护,如果你私下交易的话。

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贸易项下的黄金进出口都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宣布开办个人黄金业务,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准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即通过银行可以进行交易。

总之,私下交易黄金风险很大!如果不注意会损失的!

全球的黄金市场主要分布在欧、亚、北美三个区域。欧洲以伦敦、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亚洲主要以香港为代表;北美主要以纽约、芝加哥和加拿大的温尼伯为代表。虽然国际黄金汇市是一个不分昼夜24小时连续作业的市场,一个市场的汇率波动可以迅速波及到其他市场,但每一个市场又都有其自身不同特点。悉尼黄金外汇市场作为每天全球最早开市的外汇交易市场之一,交易时间约为6:00-14:00(北京时间)。通常汇率波动较为平静,交易品种以澳元、新西兰元和美元为主。

东京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日元兑美元和日元兑欧元。日本作为出口大国其进出口贸易的收付较为集中,因此具有易受干扰的特点。

交易时间约为北京时间的8:00-11:00和12:30-16:00。 伦敦外汇市场交易货币种类众多,经常有三十多种,其中交易规模最大的为英镑兑美元的交易,其次是英镑兑欧元、瑞郎和日元等。其交易时间约为北京 时间17:00至次日1:00

伦敦外汇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国际性大银行都在此设有分支机构,由于其与纽约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衔接在一起,因此在每日的 21:00至次日1:00是各主要币种波动最为活跃的阶段。

黄金进口需要的手续:

1、实际收货公司要有珠宝首饰、黄金制品等的经营范围;

2、先确认产品的归类,看具体产品的监管,是否需要办理金证;

3、如果需要办证,先与我司签署贸易代理进口协议;

4、收货公司海关系统备案;

5、提供进口黄金单证资料:合同,发票,含金量,成色、毛重、品名、hscode、、情况说明;

6、黄金进口许可证申请;

7、货到双抬头向海关申报;

8、清关完成金证核销。

黄金(锻造或者未锻造)出口关税为零,增值税零,但是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报关。因为黄金隶属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黄金须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专用许可资料,出境旅客携带黄金也应向海关主动申请,数量以自用合法数量为限(通常是50克以下)。

当事人若通过伪装手法携带黄金出境,涉嫌走私的,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设收财户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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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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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不能。对于黄金海关还是查地很严的。

按现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饰品出入境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入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扩展资料:

黄金(Gold)是化学元素金(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的,抗腐蚀的贵金属。金是较稀有、较珍贵和极被人看重的金属之一。

国际上一般黄金都是以盎司为单位,中国古代是以“两”作为黄金单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属。

不仅是用于储备和投资的特殊通货,同时又是首饰业、电子业、现代通讯、航天航空业等部门的重要材料。

首先黄金投资主要分为实物黄金、黄金T+D、纸黄金、现货黄金、国际现货黄金(俗称伦敦金)、期货黄金、黄金预付款、民生金,这8种比较流行的黄金投资形式。

实物黄金,通过买卖金条,金饰等买卖实质物品上的黄金。实物金:以1:1的形式,即多少货币购买多少黄金保值,只能买涨,不能买跌,投资额大,手续和费用复杂。难在辨别真假,成色。

黄金T+D:以杠杆比例1:5交易分三个时间段,双向买卖,采用的是撮合式的交易,无点差,缺点是交易不活跃,有溢价产生,可以选择银行,优点是银行提供,缺点是银行手续费高的离谱。

纸黄金:纸黄金是国内中、工、建行特有的业务。

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

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优点是银行提供,缺点是没有杠杆,费用过高

现货黄金:国内手续费标准为万分之7左右,采用24小时不间断交易,时间及价格与国际金价市场接轨,T+0交易模式,双向操作可买涨买跌,杠杆比例比较低是1:125,是国内唯一采用做市商制度的投资品种,可提取黄金实物。

国际现货黄金:俗称伦敦金,现货黄金也称炒伦敦金或者国际金以杠杆比例更新为400倍,2013年开设FXCM环球金汇的杠杆黄金最高是400,外汇也是最高400,且无时间限制,网上交易,T+0交易形式,周一至周五24小时连续交易,双向买涨买跌的形式。黄金代码是XAU_USD或者是GOLD,可以模拟学习模拟杠杆默认200倍。

期货黄金:是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人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契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

黄金预付款:黄金预付款业务又称黄金延期业务,是比较主流的国内黄金投资方式。比如北方金银业推出的黄金预付款业务,采用25倍或者50倍的杠杆,只需要支付2%或者4%的预付款即可实现黄金标的合约的买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开仓平仓的交割,实现获取差价的目的。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

1、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受限制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许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限额: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放行,超出限额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布了最新一批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其中很重要一项便是取消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按照此前规定,携带50克以上黄金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携带50克以上黄金出境,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

取消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意味着今后个人携带黄金及制品出入境,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再需要央行发放的准许证。由此一来,黄金不再被当做货币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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