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条 “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 “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 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饰品。珠宝玉石饰品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八条 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黄、铂金饰品成色或质量不足的;
(二)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明显的砂眼、暗缝或断裂的;
(三)镶嵌类首饰的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
(四)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
(五)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
(七)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
(八)商品标识或凭据与所销售饰品不符;
(九)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一年,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 镶嵌类珠宝首饰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若消费者选择修理,销售者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修复首饰,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消费者所购的珠宝首饰如有成色不足、钻石和宝玉石经检验等级不符,或经检验发现属以假充真(包括以合成或处理宝石冒充天然宝石)的,属欺诈行为。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可到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成色一致的制品,超过重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办理。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制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黄铂金饰品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珠宝首饰退货按每日百分之零点二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据或有效凭据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站(原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珠宝玉器检测中心)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和河南省宝玉石协会委托为本办法实施中的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争议检测单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珠宝首饰质量发生争议而需进行检测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7日起试行。
中国珠宝总体评价还可以。
中国珠宝是正规品牌,也是央企品牌,全称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为中国珠宝是大企业,信誉很好,服务很好,出售的珠宝都有一个二维码编号,上网是可以查询到珠宝的各种详细资料,购买时还会附赠珠宝鉴定书,安全放心可靠,因此,中国珠宝是正规店。
该店在1985年成立,中国珠宝是由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珠宝首饰、贵金属原料的进出口贸易以及黄金业务和珠宝首饰国内销售业务。是我国珠宝首饰行业综合性中央企业,也是中国在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唯一的代表。
可靠依据
由于中国珠宝是正规店,可以放心购买,中国珠宝专卖店由中国保险质量承保,没有后顾之忧,中国珠宝的产品绝对是正品,承诺假一赔十,买珠宝去中国珠宝,里面的黄金首饰,钻石珠宝,应有尽有,中国珠宝推荐中国品牌,服务热情到位,是值得信赖的。
中国珠宝现为国际珠宝联合会(CIBJO)会员,是联合会唯一的中国代表,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股东,第一个成员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员,是中国为数不多的黄金交易所之一。其中一家进口珠宝权的公司具有通过元素市场进行原材料进口和出口以及代理业务的资格,所以中国珠宝这个牌子是比较靠谱的。
如果您购买黄金戒指时标记的克数标签忘记从黄金店拿走,一般来说不会有太大问题。标签通常是用来显示戒指的重量,以便您知道多少克重的戒指您购买了。然而,如果您保留了原始的发票或者收据,上面通常会列出您购买的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戒指的重量,因此,即使您忘记了拿标签,您仍然可以通过查看您的购买记录来确认戒指的重量。
但是,如果您没有保存任何购买凭证,可能会有些不便。如果您需要维修或更换您的戒指,可能需要提供购买凭证以证明戒指的真实性和重量。因此,建议您妥善保存购买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即使您忘记了拿标签,只要您保存好购买凭证,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您对戒指的使用和售后服务。
品牌、业务、价格不同。
1、品牌不同:中国黄金和中国珠宝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是两个不同公司的产品,其品牌的理念是不同的,中国珠宝也叫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是中国工艺公司所有的专业珠宝首饰公司,而中国黄金指的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2、业务不同:同时中国黄金和中国珠宝主营的业务也是不同的,中国珠宝主要是开展各种珠宝首饰类的进出口业务,还有对珠宝的加工业务、以及批发、出售、设计等为一体的核心理念,而中国黄金主要对黄金的加工、出售等业务。
3、价格不同:同时它们的价格也是大有区别的,中国珠宝多指一些天然的宝石或者首饰类的物品,其价格要比黄金高很多,比如钻石、玛瑙、碧玺等首饰物品,而黄金饰品的材料相对于来说比较单一,价格会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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