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以下HS编码:
钻石:7102390000 非工业用其他钻石(未镶嵌 )
最低税率 普通税率 出口税率 增值税率 消费税率 计量单位
008000 035000 000000 017000 000000 克拉
海关监管条件:无
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国家文物法针对文物出境有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但对于现当代的艺术品和珠宝翡翠之类的工艺品和收藏品没什么限制。外出人员或旅客携带出境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邮寄的在规定的限值内,海关准予出口。 所以如果你邮寄的是现代的翡翠玉佩之类的,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无需报关可以直接邮寄。和普通的商品没什么区别。对于文物而言,则有各种规定。可做简要的了解。
一、那么文物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藁、古旧图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嵴推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二、关于文物出境管制
按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运出。对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三、哪些是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珍贵文物是指国家博物馆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上述以外的,为一般文物。
四、什么是文物出境鉴定及其范围?
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鉴定标准,进行鉴古玩艺术品出海关需要什么手续?古玩出海关出境怎么办?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J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着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嵴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五、私人携运出境的文物在何处申请鉴定?
答:根据规定,旅客携带旧存文物出境,应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福州等口岸设有鉴定机构。
六、个人携运文物进出境,怎样报关?
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口。如需要复带出境的,应在入境时向海关详细申报,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年代、规格、质地、款式等,必要时要提供照片,经海关核查无讹后,登记备核。复带文物出境时,海关凭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核放。
携带、邮寄、托运个人家存文物(含已故现代着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钤盖的鉴定标志放行。
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铃盖的鉴定标识的,不准出口,应予退运。并于3个月内(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限:个月)由当事处理。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不论是否藏匿,海关都将依法处理。
截至2019年11月,钻石进出口税是10%。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
其中金银首饰(无论是否镶钻)的进口关税税率从20%下降至8%;铂金和其他贵金属珠宝(无论是否镶钻)进口关税税率从35%下降至10%,与贵金属合金和镀金材料商品税率相同。
宝石和半宝石制品的进口关税也下调至10%。未编入册材料制成的人造珠宝进口关税从35%降至18%,而碱金属人造珠宝的进口关税则从17%降至8%。
扩展资料:
1、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
2、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合同的到岸价)×关税税率
3、进口关税查询见:中国海关商品信息查询,在进口关税税则中,每个税目同时列有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种。
参考资料:
需要征税的;最好你让对方写您的个人名义进口,过公司的话非常麻烦; 因为会涉及到牌品的授权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 自 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