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体系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体系,第1张

一、金融会员

定义:既可代理客户在交易所买卖、又可自己入场交易,并为交易所提供流动性的国内外金融机构。 

资格要求:

1、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

2、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在国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高管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经营管理经验;

4、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6、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8、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超级会员

定义:只能自己入场交易并为交易所提供流动性的职能。

资格要求: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初始保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高管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5年以上资产管理经验和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经验;

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4、有完善的投研交易体系与团队,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团队;

5、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7、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8、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9、原则上要求超级会员必须在大连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豁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

  

三、综合会员

定义:既可代理客户在交易所买卖又可自己入场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格要求: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初始保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

3、高管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经营管理经验;

4、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6、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8、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10、原则上要求综合会员必须在大连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豁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

 

四、经纪会员

定义:代理客户在交易所买卖的经交易所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格要求: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3、高管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经营管理经验;

4、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6、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8、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10、原则上要求经纪会员必须在大连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豁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

五、注册会员

定义:代理客户在交易所买卖,经综合类会员授权,并在交易所认证注册,免收会员费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格要求: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

3、高管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经营管理经验;

4、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6、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8、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10、原则上要求注册会员必须在大连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豁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

六、自营会员

定义:只能自己入场交易的经交易所授权的法人机构。

资格要求:

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不能为自然人。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通过构建完善的会员支持服务体系,引导会员单位形成极具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商业模式——“贵金属产品与服务一站式提供商”。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以极具行业经验与积累的运营管理团队为基础,不断总结优秀会员单位的先进模式,输出引导适合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的商业模式要素——管理制度与模式、市场营销体系、客户服务体系、渠道拓展与管理模式、终端销售模式、风控制度与模式等。

一、品牌一体化标准化:

一体化联合营销——以东交所为核心,联合打造电视、网络、平面、新媒体等全方位媒体战略,形成良好行业口碑和舆论氛围;线上线下相结合,举行全国性营销及普及教育巡讲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

贵金属行业标准化——以东交所为核心,联合国家和地方层面相关监管部门,打造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门槛,规范行业管理和制度标准,使贵金属投资这一新兴产业形成标准化的行业体系。

二、信息化管理模式:

4A 管理平台——(认证Authentication、账号Account、授权Authorization、审计Audit)统一安全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办公管理IT化——OA、CRM、IVR系统无缝连接,办公管理自动化,客户服务流程标准化,员工考核数字化,营销销售管理it化;在简化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客户及公司信息安全。

三、综合性共享平台:

培训平台——聘请国内外顶级专家顾问和优秀会员单位高管,定期组织封闭培训、提升销售能力和理念,分享行业经验,整合最佳销售服务方案,搭建相关管理制度、营销模式、销售技巧分享平台。

沟通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国内外同业、相关金融机构等,联合举办行业峰会,了解世界经济动态,分享国内外金融现状,探讨市场发展趋势。

资源共享平台——由东交所牵头,整合相关发展资源,如信贷、股权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培养与建设等,共促会员单位发展。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是贵金属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很大程度上制定行业规则和塑造行业生态。我们坚信,未来的竞争不是单个企业的竞争,而是整个商业生态系统间的竞争,因此,东交所制定了与行业相关者“多方共赢、和谐共生、同谋发展”的“大平台”战略。在会员体系建设方面,东交所定位为会员单位的服务平台——立足会员发展、整合会员资源、引导良性竞争,共建行业“生态圈”。

1、绩效激励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实行会员评级制度。

评级标准为会员入金量、交易量、合规经营状况,按一定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评级每季度一次。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将其手续费收入的最高不超过15%奖励优秀会员单位。

优秀会员单位在业务创新试点、业务支持培训、融资等方面享有优先待遇。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引导和鼓励优秀会员单位并购经营状况不佳的会员,优胜劣汰。

2、融资支持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统一牵头与各大银行合作,以更优惠的条件,为各会员单位库存的贵金属现货提供质押服务,为会员业务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与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股权融资支持,鼓励支持行业内的并购联合。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根据会员企业经营状况,为优秀会员单位向银行贷款提供债权担保,帮助会员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贷款。

3、市场研究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将牵头成立“中国贵金属市场研究院”,作为交易所的智库,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中国贵金属市场研究院”将聘请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建专业市场研究团队,定期发布各类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包括:政策走向研究、行业趋势研究、竞争格局与状况研究、会员单位商业模式研究、优秀会员企业案例分析等。

4、人才建设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设立从业人员认证制度,通过内部定期组织专业培训、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培训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执业水平。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将联合国内高校,申请高校内设置贵金属专业专科或本科课程,为各会员单位培养输送专业人才。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与海外同业机构合作,为优秀会员单位高管提供考察学习培训等机会,提升会员单位高管团队的运营管理水平。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经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亚太金行是亚太集团的一个经营产品。

1、

集团旗下贵金属交易平台——亚太金行作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北京办事处,同时拥有“产业类会员”、“服务类会员”、“综合类会员”资质。是国内首家采用OTO模式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将“线上金融超市”和“线下全新金店”相互紧密结合的专业连锁机构。

2、亚太集团坐落于北京市二环内核心商业区,运营面积5000多平米,集团旗下产业包括石油交易平台、钻石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贵金属交易平台,集团主营金融类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集团在矿业、制造业、地产、酒店、国际贸易、贵金属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运用多年的管理经验与智慧开创了一个又一个金融领域的先河。

是指销售商品几乎覆盖了百姓生活的大部分物品的实体店铺。

1、线上线下新零售含义介绍:

线上线下新零售是指线下由点及面再到空间一体化进行布局,获取线下流量,向线上导流,同时利用线上优势资源反哺线下,形成互补和融合——其本质在于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平台,提升用户体验。通过商品数字化、会员数字化、终端数字化等方式,精准引导满足消费者潜在需求。

通过“仓-店-用户”模式,靠近消费者进行线下门店的布局,打通线上线下库存,将线上订单自动分配到就近门店发货,实现购买终端与仓储终端的融合,缩短原来从仓库发货的调拨周期,降低平均物流成本。

2、线下批发含义介绍:

线下批发就是不同于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是实体店进货的意思。批发就是大批量购买商品,只有数量多的才叫做批发,买一点点的是零售。

3、综合零售企业介绍:

综合零售企业指的是销售商品几乎覆盖了百姓生活的大部分物品。比如:超市、百货公司、大型商店等都属于综合零售,向单一品牌代理就不属于综合零售企业。

个人是不能的,只有企业法人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

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08家,其中商业银行13家、产金单位24家、用金单位61家、冶炼单位8家、造币单位2家,会员分散在全国26个省;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会员中金融类14家、综合类77家、单项类17家;据初步统计,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筑成中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黄金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现货交易平台,使黄金生产与消费企业的产需供求实现了衔接,完成了黄金统购统配向市场交易的平稳过渡。

大宗开户流程:

1、投资者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委托普通类会员代为开户。

2、投资者向综合类会员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拍照,阅读并签署开户文本;

3、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备注: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和银行卡正反面扫描件(主要是这两个资料)

4、相关文本包括:《客户申请表》、《协议书》、《风险告知书》

5、综合类会员在业务系统中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为投资者开立交易账 户;

6、交易所备案审核客户资料;

7、投资者登陆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修改密码;

8、签约成功就可以激活账户了。

       一、黄金交易所采用何种交易方式?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进行交易。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费用怎么算?

(1)会员交易手续费

      1黄金品种:Au(T+N1)、Au(T+N2)手续费率从004%调降至002%;Au(T+D)手续费率从004%调降至003%;其余黄金品种手续费率从005%调降至0045%。

      2铂金品种:Pt9995手续费率从006%调降至005%。

(2)黄金运保费

      黄金运保费费率由70元/公斤下调至60元/公斤,并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年度结算后如有结余,再全额返还至会员。

      上述费率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不是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如何参与交易?

      法人客户可以委托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代理进行交易。自然人客户可以委托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或经综合类会员介绍给金融类会员,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1、法人客户参与交易的程序是:

      (1)客户与会员单位签署代理交易协议;

      (2)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后,由会员代客户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进行开户并发放代理客户编码。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的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

      (3)开户成功后,客户可以使用代理客户编码通过被委托会员单位的二级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4)客户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由会员单位代理执行。

2、自然人客户参与交易的程序是:

      (1)自然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去商业银行,按商业银行流程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成功后即可使用统参与交易。

      (2)自然人客户亦可经与商业银行有居间合作关系的综合类会员介绍,持有效身份证件,按商业银行流程办理开户,开户成功后即可使用统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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