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区长 骆蔚峰
一、产业基础、特色、优势
2006年11月,广州番禺区被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联合评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授牌认可,是全国首批16个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之一;同时,也是广东省珠宝行业内迄今为止唯一的火炬计划珠宝特色产业基地。
广州市番禺区,位处穗港澳的几何中心、古邑新城滨水宜居,素来商业氛围浓郁。依托香港及国际珠宝产业转移的契机,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里已经成为海内外皆誉的珠宝产业集聚基地。目前,全区珠宝业年出口值1155亿美元,位列全区出口商品第三位;占广州市珠宝出口总值的60%,占全国珠宝出口总值的20%;区内集聚广州市500多家珠宝企业中的379家(包括专门的珠宝企业和相配套的综合服务机构),7万从业人员,已成为广州市珠宝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和全国的珠宝特色产业示范发展基地。
番禺区委书记谭应华与比利时安特卫普钻石银行主席郭利斯达成共识,力促两地合作
目前,该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企业国际化程度高,呈现以外资企业为主力、民营企业并进的多元化发展形势。目前,来自世界各地的珠宝首饰企业,包括中国香港、比利时、以色列、印度、意大利、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番禺区投资设厂,可以说,番禺区已经成为国际珠宝产业转移的重要承载基地。
广州市番禺区骆蔚峰区长在“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市长论坛”上介绍番禺珠宝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优势
2企业规模大,品牌集聚度高,发展实力强,呈现内外互动、内外销并举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区300家企业中,超过千人的大厂数十家,而一般的中小型工厂也有数百人,规模化发展效应明显;例如,在国内享有广泛市场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六福、谢瑞麟、喜利、欧特尔、元艺、亿钻、钻汇等一大批企业都已在本基地发展业务;而且,依托临港的特殊区位优势和产业历史渊源,目前珠宝加工量占香港转口贸易量的60%,几乎承包了香港所有的品牌珠宝加工业务。产品销及全球市场,加工贸易量占全国的60%。
3业务范围广泛、产品种类齐全、工艺精湛,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本基地珠宝产业业务范围广,涵盖钻石加工、贵金属镶嵌首饰、珠宝首饰设备及珠宝钟表工艺品制造等领域,基本上形成了产品种类齐全、技术全面的集群效应;其次,产品优势明显,集中在钻石毛坯加工和首饰镶嵌业务方面,其中毛坯钻石进出口加工总量占广东省的1/3,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24%,并以“中国工”著称;而首饰镶嵌由于加工量大,工艺精湛,因此番禺也被称为“中国的维琴察”;此外,番禺珠宝工艺精湛、国际市场接受度高、市场空间广泛。目前,产品主要经香港出口欧洲、北美、中东、日本、东南亚、中国港澳台以及国内市场。
沙湾珠宝产业园区全景(左侧)
目前,基地内集聚有现代型的沙湾珠宝产业园、国际化的钻汇珠宝物流交易中心(18000平方米)以及市桥珠宝工业区、大罗塘工业区、小平工业区、榄核珠宝工业区、大岗明珠工业园等数十个工业区。整个珠宝首饰产业在走过自发阶段后,正逐渐走向规范的工业化发展道路。加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走新型的集约化发展道路是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探索模式。
其中沙湾珠宝产业园占地338亩,目前已全部投入使用,仍供不应求。园区集中海关、外经、质检、报关、保险、押运等职能部门,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审批、合同备案、核销、通关、查验以及押运等业务为一体的真正的“一站式”服务。而钻汇珠宝采购中心以中央保税区和外围商铺销售相结合的形式,通过汇聚全球的原材料、成品、辅料供应商,提供交易、展示、推广、综合商务为一体的专业化服务,并正在实现与产业园的协同联动发展。目前,这两个项目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延伸产业链条对相关产业产生了明显的带动和辐射效应,如金融、物流、保险、公证、会计、旅游等服务业也协同发展,所衍生的产业附加值极大地强化了番禺珠宝产业基地的发展实力。今后,我区将以重点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做大做强,致力将番禺建设成为中国最具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基地。
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珠宝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几乎占整个产业规模的70%。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位于珠三角的核心区域,而随着WTO、CEPA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带来的发展契机,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珠宝企业以及与该产业相配套的综合服务企业也逐渐开始在番禺区集聚、发展和壮大,逐渐实现资源性竞争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可以说,目前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正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沙湾珠宝产业园区全景(右侧)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发展潜力巨大,发展优势显著。基于区内珠宝产业发展的基础,为更好地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切实发展,进一步推动该产业的健康、长足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科技厅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番禺区人民政府指导区珠宝产业管理领导小组编制了《广州市番禺区“十一五”珠宝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明确今后进一步指导和促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思路和工作方针。
为加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的建设与发展,番禺区委、区政府导向科学,目标明确,坚持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地方和谐发展、区域共同发展,产业持续发展”为指导原则,争取利用5年的时间,致力营造一个既能为行业服务,又具有创造税收、增加就业、拉动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
为切实做好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具体的发展工作,目前,番禺区人民政府已经提出六大发展战略,科学定位和合理规划产业的发展方向,具体如下:
1优势转变战略。坚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政府行为之间的互动,提升招商引资的水平和质量,提升产业素质。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珠宝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2创新突破战略。以沙湾珠宝产业园、钻汇珠宝交易中心为依托,建立珠宝产业创新中心,推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适合产业集群升级飞跃发展的创新机制。
3环境优化战略。一方面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引导和激励政策,成立高效、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引导更多的市场资源汇集番禺;另一方面通过工业园区、钻汇中心两大项目,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创造和优化创业发展的硬环境,高标准做好公共服务,吸引更多的珠宝企业集聚番禺,促进集群的发展和壮大。
4人才集聚战略。通过实施珠宝人才工程,一方面以我区或周边有基础的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与国内外知名的教育及培训机构合作,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尤其是在我区“撤市设区”经济社会重大调整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培养出满足行业发展的劳动力资源;同时,制定优惠的人才政策,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前来发展和创业,不断优化兴家置业的环境,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为产业的发展蓄积足够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劳动力队伍。通过人才的带动和支持形成自有的知识产权,弥补目前珠宝业管理、设计、市场影响等方面的人才缺口。
5促大扶强战略。一方面,提升招商引资的水平和质量,引进有基础、有发展实力和前景的外资企业前来发展;同时,扶持和鼓励地方民营企业利用产业集群的内部资源发展壮大。
6市场带动战略。完善引导、监督、管理、促进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产业优势因素,提升资源利用率,加大力度拓展国内市场,突出产业发展与地方税收之间的相关性。
同时,番禺区坚持从多角度界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的发展目标:
1产业规模目标。“十一五”期间,番禺珠宝出口值依然可以保持近20%的年增长率,到2010年,出口值超过20亿美元,约占全国珠宝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2企业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区珠宝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总数近千家,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骨干企业逐渐壮大,上市珠宝公司10家以上;年交易额将超过300亿元,产生大量直接税收。同时,相配套的服务企业及时到位,服务功能更加强大和健全。
3专业人才目标。建立起3大人才培训基地,即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珠宝学院、国检检测培训中心和沙湾珠宝产业园人才培训部,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全区珠宝产业的从业人数将超过10万人。
4园区建设目标。以沙湾珠宝产业园和珠宝工业发展基地(包括市桥珠宝工业区、大罗塘工业区、小平工业区、榄核珠宝工业区、大岗明珠工业园等)为核心,以珠宝产业园区化为发展方向,鼓励企业进园发展,增强集群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区珠宝产业空间布局。到2010年,现代型的沙湾珠宝产业园园区规模拓展至1300亩,集聚企业超过千家,其中珠宝加工企业超过500家,而且培育和引进一批大型国际珠宝企业,产业集群的规模进一步壮大。
5产业基地目标。世界各地的珠宝交易商、供应商、采购商、贸易商以及与珠宝产业相配套的服务机构,包括质检评估、金融服务、安全保险、综合物流等机构都将集聚番禺,以钻汇中心为节点,通过横向联合和纵向带动,直接实现与生产环节的科学配套,在番禺将真正实现生产与综合物流的和谐发展,并具有服务周边、辐射国内、延及全球的影响力。同时,珠宝产业文化进一步繁荣,建立番禺珠宝产业专题博物馆,将旅游业与珠宝业联合发展,使番禺成为国际化的集交易、物流、商贸、文化为一体的综合型珠宝产业经济总部,成为最具发展活力的中国珠宝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对我国珠宝工业发展产生积极的贡献。
6产业发展长远目标。未来的番禺将成为世界精美珠宝的诞生地、国际化的专业交易中心、综合型的专业物流配送节点、创新研发与信息中心、人才的培训基地、标准与品牌的生成地和华南泛珠江三角洲的国际性行业综合服务核心。
三、发展规划及具体措施
自始,番禺区上下各部门通力协作,全面督促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的进步与发展,目前,已制定推进该产业发展主要对策和规划措施,如下:
2007年8月在番禺召开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第三届换届工作会议暨中国翡翠产业发展高峰论坛
1加强政府宏观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①成立番禺珠宝产业五年发展战略领导小组;②组建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③设立专家顾问小组。
2分步骤研制和实施珠宝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在贯彻国家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成立“珠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改变传统观念,加大科技投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基地升级发展,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再注入的良性循环。
3立足现代化的沙湾珠宝产业园工业园区,完善综合服务,切实壮大和增强基地规模和发展效益。珠宝产业园是我区珠宝资源汇集的节点,是产业信息交流的枢纽。目前,随着本地家族式的民营企业迅速发展,急需进园寻找新的合作机会;而国际珠宝产业转移的浪潮使得更多的外商将在我区投资设厂。今后,番禺区要在整合和巩固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壮大园区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吸引国内外企业(包括已经和计划入驻番禺发展的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入园发展,发挥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学习与合作机制,共同分享集群内部资源,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形成知识外溢学习型经济体系。同时,加紧整治产业园区及其周边综合治安和生态环境,建立安全、高效的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园区和城市中心的交通配套条件。通过园区内部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沟通,开发珠宝旅游业,挖掘产业蕴涵的文化内涵,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使珠宝产业园成为招商的理想载体,使珠宝产业真正有利于地区发 的产业。
2007年中国珠宝界(番禺)翡翠采购会开幕仪式
4以钻汇珠宝采购中心为依托,引进国际性的珠宝专业物流、金融等领域的服务机构,创新产业运作模式,促进产业升级,引导本基地更好、更快发展。继续加快推进和建设钻汇珠宝交易中心,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发挥其保税服务和自由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功能,形成一个集全世界珠宝原材料、成品采购、信息化商务、综合物流发展为一体的国际级珠宝专业物流及商贸平台,以此优化上游原材料供应和下游产品的物流、分销机制,最大限度地提升产业的增值能力。同时,加强工业园区和交易中心的资源互补,协同发展,使番禺从一个低端的单一加工基地转型升级为国际级的、高附加值的综合珠宝产业集群。
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提高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质量。珠宝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其对相关产业有着广泛的带动和辐射效应,依托现代型的工业园区和国际化的交易中心,目前已有200多家客商即将前来发展,而今后我区的招商重点已不仅仅限于珠宝厂商,而是与珠宝业相关的综合服务商,包括金融、物流、保险、质检等,促进产业由依靠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环境,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发展质量。
6转变增长方式,坚持出口与内销并举,国内外市场并重发展模式,引导本基地走综合性的特色发展道路。目前,本基地政府、海关、国税、质检、报关、押运、交易机构以及企业实体正联合开发珠宝业内外销物流信息交易综合管理平台,藉此加强有效管理和监控,为行业发展营造宽松、规范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厂商合法地便捷地从事珠宝加工与内销。同时,加大开拓国内市场的建设和宣传力度,增加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
7切实抓好人才培养、培训网络体系建设。①继续大力配合和支持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办好珠宝学院;②利用国检培训中心的力量快速启动职业再培训;③配合沙湾珠宝产业园人才培训部开展培训业务。
8加快完善珠宝产业创新体系。①建立珠宝业创新中心;②增加科技立项,以大型企业、科研院所为依托,加强产-学-研三位一体的有机互动;③积极引进和扶持珠宝产业大型企业或与该产业相关的支撑服务机构落户番禺。
9以企业为根本,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方向,加大宣传,增强品牌意识,树立“番禺珠宝”区域品牌效应。立足目前的发展基础,利用各种渠道,加大“番禺珠宝”在国内外的宣传力度,宣传番禺的经济社会发展、营商投资优势、兴家创业环境和珠宝产业发展成就,树立良好的珠宝产业发展国际形象,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树立在业界的影响力。
10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加强与国际传统珠宝首饰大国的战略合作,以深层次的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促进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规划措施,区委、区政府致力推进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番禺)发展成为珠江三角洲整个珠宝产业集群的核心,具备立足番禺、带动周边、辐射中国、影响全球的综合服务功能,并带动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地区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等众多方面的综合协同发展。
广州钻汇珠宝采购中心外景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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