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体经营,履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的。私自买卖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法律分析:个人买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你是不是指投资黄金,现在很多大银行都有了黄金业务,实物黄金纸黄金都有。
要是实物黄金的话法律没明确规定,私人不得持有黄金。也就是说可以私人买卖黄金。
且实物的黄金交易现在只有在上海开通了
参考:
目前,国内投资黄金的渠道主要有三个:
1.实物黄金,包括金条、金币。做实物黄金投资,须全额付款,且只有金价上涨,才有盈利机会。
2.“纸黄金”,指一些银行机构推出的记帐式黄金买卖,也须全额付款,而且没有实物交收。只能做看涨方向。
3.延迟交收黄金。以较少比例的预付款方式买卖现货黄金,暂时不提货,付清余款可以交收黄金实物。可以做看涨,也可以做看跌方向。如“西汉标金”就是这类交易的代表。
个人收购销售大量黄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合法的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有两种,即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黄金现货主要是指金块 砖、金锭、金条和金币。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辨别黄金掺假的办法:
1、黄金是否有白色亮点,用料剪将金条或金首饰剪断,用放大镜观察其切面,如果看到有白色亮点,由于黄金和铱无法融合在一起,则表示该黄金中掺有铱;
2、测比重。先用天平测量一块纯金条的重量,接着把金条放入量杯,倒水淹没金条。再把被检测的金条放入量杯,观察水的刻度是上升还是下降,只要发生变化,即说明该金条不是纯金。但如果是金首饰,此法就不适用,因为金饰品里面有空气;
3、真金不怕火炼。把金条或金首饰放在火上烧一会,观察其变化。由于铱会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发生氧化反应,故纯度不够的金条会变灰,而纯金经过火烤后颜色会红得发亮。不过,此法对首饰可能有一定破坏。
清洗黄金的方法:
1、保护黄金饰品的光泽,可以在上面薄薄地涂上一层指甲油;
2、镶宝石的戒指用冰棍或火柴棒卷一块棉花,在花露水和甘油的混液中沾湿后,擦洗宝石及其框架。然后用绒布擦亮戒指,切忌用刀片一类锐物去刮;
3、盐和醋混合成清洗剂,用它来擦拭纯金首饰,可使历久常新;
4、牙膏擦拭或用滚热的浓米汤擦洗,也可恢复光泽;
5、可用氨水擦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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