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贵重首饰之类的。按照以往法院的判决案例,退婚要求返还彩礼及为订婚所买的贵重首饰,法院基本予以支持,对其他花费的费用不予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戒指女方可以不退,因为礼品是礼物,不是金钱,无论哪方提出退婚,礼物理应无法退还。一般钻戒属于个人赠与,一般退只退彩礼。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退婚戒指怎么处理?
1、戒指女方可以不退,因为礼品是礼物,不是金钱,无论哪方提出退婚,礼物理应无法退还。
2、一般钻戒属于个人赠与,一般退只退彩礼。
3、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谈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了不能要求返还,只有属于彩礼的钱才能在分手时要求返还。
谈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自愿赠与对方的,赠与一经作出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
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 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可以的。不过要看具体的店铺的规定。因为一口价黄金买了之后并不能百分百可以退货,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多数金店是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如果不是质量问题是不能退货的。如果是质量问题退货的时候也不会原价退货。并且三金有发票,去当初买三金的店里是不会退全额。只会按照当时的黄金价格在进行折旧费减除后。退剩余部分。
如果确未同居,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请在线下委托你们当地律师处理。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不要追问,网上说不清楚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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