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给妻子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丈夫婚后给妻子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第1张

根 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参考来源:http://chinafindlawcn/ask/

法律分析:得看这个首饰的性质,如果首饰属于彩礼或者无条件赠与,那么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首饰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分得一半。若为彩礼,由于双方已经结婚且在一起生活,所以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是无偿赠与的话,那么由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首饰也是无需返还的。婚前赠与一般为附条件的赠与,主要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彩礼,其中金银首饰是比较常见的彩礼类型。当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后,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成就,赠与已经完成,彩礼的所有权归属于女方,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如果男方认为要返还彩礼,则需要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而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因为离婚纠纷诉讼中主要解决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过错损害赔偿等婚姻存续期间的纠纷,而返还彩礼问题是结婚前的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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