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珊瑚买卖是合法的,天然珊瑚买卖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原则上不能跨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特殊情况下需要跨省收购的,必须经收购地区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收购活动,未经允许私自买卖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是指违反相关法律的有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定。关于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款中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是指违反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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