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首饰黄金前十名

2014首饰黄金前十名,第1张

  1老凤祥黄金首饰

  老凤祥银楼是国内唯一的由一个半世纪前相传至今的百年老店。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正是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其商标“老凤祥”的创意,也源于老凤祥银楼的字号。

  老凤祥公司已发展成为集科工贸于一体,拥有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老凤祥钻石加工中心有限等20多

家子公司,首饰厂、银器厂、礼品厂、型材厂四个专业分厂,以及60余家连锁银楼、300多家专卖店和1000多家经销商的大型首饰企业集团。

  2周大福黄金首饰

周大福珠宝金行始创于一九二九年,在六十年代,周大福由郑裕彤先生接手经营,其后他首创的 9999 纯金首饰,成为黄金首饰业的成色典范。九十年代初,周大福决定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制定 “一口价”,现已成为了 “货真价实” 的另一代名词。

  

3萃华黄金首饰

  萃华金店建于1895年,是东北地区金银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以经营金银饰品为主,兼顾其它珍宝的金银商号。在旧中国时期,由于其庞大的经销能力和在金银业的垄断地位,在整个东北地区对金银行情、制造与销售方面,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百泰黄金首饰

  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集首饰研发、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于一体的大型黄金首饰企业。下属深圳市金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和环冠金饰(深圳)有限公司等三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5菜百黄金首饰

  2008年,菜百公司销售达35亿元,同比增长47%,再创历史新高。迄今为止,公司已经连续19年蝉联北京市黄金珠宝销量第一,全国单独门店销量第

一。公司自有品牌“菜百首饰”被评为“中国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菜百牌黄金首饰、珠宝首饰(玉石类饰品)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的刚刚通过认定的390件“中国驰名商标”的名单中,“菜百”位列榜单。

 

6老庙黄金首饰

  “老庙”从初创时的两节柜台发展到现在成为拥有钻石公司、金属提炼技术公司、首饰加工厂、检测中心、大型专业银楼的集科、工、贸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连续多年荣膺上海地区黄金饰品零售之冠。

 

7明牌黄金首饰

  “日月”( SUNMOON )作为企业名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有音节的符号,而且包含了丰富的内涵。“明”牌首饰标志为一玫瑰色(标准色)的皇冠

,蕴涵庄重华贵之感,清晰地传达出日月集团技术领袖和行业先锋的地位。此图形又似花朵含苞欲放,体现企业的勃勃生机、锐意进取的精神。在造型上以坚挺的曲

线,突出行业产品更新换代的物性和现代感。除其最基本的含义外,“日月”还意味着“协同”、“辉煌”和“永恒”。日月为“明”、灿烂如璨。

  

8爱德康黄金首饰

  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珠宝首饰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及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先导之一。目前公司总部坐落在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内,

拥有国内超一流的生产加工基地和产品展示大厅,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甘露珠宝已经形成以“ADK爱得康”为主导的黄(K)金、铂金、钯金、银饰、钻石、

翡翠、珠宝镶嵌等各类首饰品种的多品牌系列产品矩阵,形成了以批发、加工、连锁加盟、直营为主的营销体系。

 

9隆进黄金首饰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珠宝首饰企业。粤豪珠宝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了从纯加工批发向珠宝品牌文化推广

的转变,建立了多元化的品牌体系,不断丰富各品牌的内涵和外延,融文化底蕴和时尚潮流于其中,实现品牌与产品的良性互动。粤豪首饰旗下现拥有“隆进”、

“粤豪K-gold”、“简金品”、“玉翠山庄”、“VVS”五大珠宝品牌。

10金凰黄金首饰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一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企业,是中国宝玉石协会副会长单

位,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批会员单位。公司主要生产、加工、批发黄金珠宝饰品。公司坚持“款式新、成色足、色泽美、工艺精”原则,致力打造“金凰”品牌,“金

凰”牌系列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等光荣称号。公司被授予“武汉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并被评为“高新技

术企业”。

1、周百福:2001年,周百福珠宝集团创建于中国现代珠宝发源地的东方之珠---香港,是一家集全球钻石毛胚采购、裸钻切割、首饰研发设计、首饰成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为主的大型综合性珠宝集团

2、周大福:始创于1929年香港,亚洲大型珠宝商,中国最著名及最具规模的珠宝首饰品牌之一,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3、周生生:于1934年,国内最大的珠宝零售商之一,亚太地区著名品牌,专业生产珠宝的企业,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4、老凤祥:始于1848年,曾获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大型首饰企业集团,十大珠宝品牌,亚洲品牌500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5、六福:成立于1991年,十大珠宝品牌,香港名牌产品,专业致力于珠宝生产的大型集团企业,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

6、周大生:始创于1999年,曾获中国名牌,著名钻石品牌,专业致力于珠宝设计生产的大型企业,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7、明牌:始创于1987年,曾获中国名牌,首饰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标志性品牌,珠宝十大品牌,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8、潮宏基:广东省著名商标,曾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行业影响力品牌,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9、谢瑞麟TSL:创于1971年香港,上市公司,亚洲地区最大规模的珠宝零售及制造商之一,著名珠宝品牌,谢瑞麟珠宝有限公司

10、老庙:始创于1906年,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

2018中国十大黄金珠宝品牌排名:

1周大福:周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29年香港,中国内地及香港著名的珠宝首饰品牌,英国钻石贸易公司特约配售商,力拓钻石公司特选钻石商,集原料采购、生产设计、零售服务于一体综合性。

2周生生:周生生,周生生集团旗下珠宝首饰知名品牌,创于1934年,香港上市公司,Hello Kitty精品系列掀起珠宝主题系列潮流,拥有迪士尼饰品专利权,八心八箭爱钻系列和diamond in motion为其热销品。

3谢瑞麟: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钻戒知名品牌,钻石知名品牌,戒指-项链知名品牌,创立于1971年,香港著名品牌,亚洲区著名珠宝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亚洲地区较大规模的珠宝零售及制造商之一。

4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知名(著名)珠宝品牌,中国黄金珠宝行业极具影响力零售品牌,中国黄金集团子公司,大型专业黄金珠宝生产销售企业,国内黄金珠宝首饰销售和投资领域的领先企业。

5潮宏: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珠宝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时尚珠宝领域的旗舰品牌,中国珠宝协会副会长单位,时尚珠宝类上市公司,国内最具规模的珠宝企业之一。

6周大生: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钻戒知名品牌,知名珠宝-首饰品牌,知名(著名)宝石品牌,中华金银珠宝名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市场最具影响力的珠宝首饰品牌之一,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优秀企业。

7六福珠宝: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珠宝、首饰知名品牌,戒指-项链知名品牌,香港上市公司,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国内(含香港地区)消费者最喜爱的时尚珠宝品牌之一,专业致力于珠宝生产的大型集团企业。

8菜百: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饰知名品牌,翡翠知名品牌,北京市著名商标,老字号企业,专业致力于珠宝首饰制作,北京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黄金珠宝首饰专营公司。

9周六福: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源于香港的著名珠宝品牌,专业从事黄金、铂金、K金、钻石镶嵌、翡翠、等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经营业务,有“镶嵌专家”的美誉。

10明牌珠宝: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7年,全球领先的铂金首饰生产商与零售商,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工艺标准核心制定者,中国较大的及首饰设计、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珠宝企业。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金至尊 执行总裁刘旺枝博士20多年来在中国珠宝业界占重要的地位。他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并于荣获“厚街慈善之星”称号。

他被委任为中国多个珠宝协会重要职务的人员,包括:

荣任“中国宝玉石协会珠宝首饰厂商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任“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常务理事

荣任“东莞市厚街商会” 理事会副会长

荣任“广东省黄金协会”理事会副会长

荣任“广东省金银首饰厂商会”副会长

2007年经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 刘博士现任香港明丰集团董事长、香港金至尊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他具有20多年珠宝行业运营管理经验,在黄金珠宝产业具有黄金珠宝巨子之称。

刘博士旗下拥有明丰购物广场、金龙珠宝、明丰百货及能源(天然气)等产业,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龙珠宝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加工企业之一,在黄金工艺礼品领域具有“黄金龙头”地位。

2009年刘博士联同香港资源成功重组收购金至尊。金至尊是香港知名上市珠宝品牌,目前在香港、澳门、国内具有300多家零售分店。重组成功后强劲的新投资者将全力发展金至尊,把金至尊发展为国内珠宝第一品牌并准备在国内上市。

他经过20多年的励精图治取得了辉煌的业绩,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典范。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宗旨,以团结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厂商)和广大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己任,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liwu/756533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06
下一篇2023-09-0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