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黄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国家对于黄金出口有哪些政策?????,第1张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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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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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在还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买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市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1)国家政策的不断健全和改善为珠宝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近年来,我国在珠宝首饰行业市场准入和管理体制、税收、行业标准等方面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培育、扶持和规范珠宝首饰行业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税收方面,近几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具相关政策以支持黄金、铂金及钻石交易。

(2)宏观经济形势继续向好,消费结构升级驱动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快速增长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消费总额不断攀升。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可支配的收入逐年增长都提高了人们对珠宝首饰的购买欲望和能力,从而带动珠宝首饰行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国内经济的崛起,珠宝首饰消费必然有一个向世界平均水平急速追赶的过程,因此境内珠宝首饰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尚未开发。以黄金为例,2010 年3 月,世界黄金协会预计,未来10 年中国的黄金消费量有可能在2009 年的水平上翻一番。

(3)珠宝首饰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国内珠宝首饰市场处于朝阳阶段,技术、设计、款式有多处模仿境外同行的痕迹。但珠宝首饰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因此未来几年,境内珠宝首饰的设计、制作工艺水准将逐渐提高。珠宝首饰是价值较高的物品,广大消费者对其服务要求也较高。随着境内珠宝首饰行业的成熟及对行业人才培训的深入,珠宝首饰行业的服务将呈现新的亮点,广大消费者会更加满意,更加放心,这将有利于拓展境内珠宝首饰市场。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者行为,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含无线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珠宝(钻石)首饰商品网络营销和服务的行为(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以守法、公平、诚信等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公约。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将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电子商务(包括境外企业或组织)从业者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2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禁止发布以下信息:(1)虚假广告或对商品和服务做误导消费的表述;(2)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3)冒用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

1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并公布真实的企业资料,不得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不得夸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不得捏造、虚构各类评审等级,不得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等的合作;

3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营销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实现或完成营销行为后,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交易信息及售后服务内容,并积极接受咨询、核实和投诉;

4自觉规范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商品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定价方式进行恶意竞争;

5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所发布的信息或服务,应详细注明商品的名称、材质、评价要素、级别、价格等信息,使用的证书必须是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授权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证书;

6禁止以折扣、优惠、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7应严格管理会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将会员资料及其隐私提供给第三方;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及、样式或款式、商品系列名称、产品个性化描述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9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努力提高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签约单位应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本网站接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监督”,其中从事B2B、B2C、F2C珠宝电子商务并属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标注:本网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内以及消费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网上在线投诉。投诉电话为:010-58276084。网址为:wwwchinajewelercom。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与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也可主动监督检查公约成员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公约监督执行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曝光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公约2009年2月16日起施行。

王忠宏 李扬帆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博大精深的历史积淀、广泛普及的文化认同、规模庞大的需求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新的形势下,面对全球经济增长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增长趋缓、要素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消费结构升级换代等挑战,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应牢牢抓住机遇,克服各种挑战,从人才、技术、质量、品牌、商业模式等多个层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当前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

1全球范围内宽松货币政策的维持,将进一步强化珠宝玉石首饰的投资保值功能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美经济持续低迷,尤其是近年来美国“财政悬崖”、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等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完全解决,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将较长时间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我国作为对外依赖度较高的经济体,容易遇到外部输入的通货膨胀压力。另一方面,实业领域的投资机会也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贵金属和其他珍稀矿物所具有的价值蕴藏功能,势必受到更大的关注。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到个人,都需要大量购入、长期配置一定比例的黄金资产。黄金价格的走高,还将激发人们对替代品的需求,“水涨船高”地带动铂、钯、银等其他贵金属价格继续上扬。而贵金属含量较大的首饰,以及部分名贵宝石和玉器,能兼顾消费和保值的功能,也将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

2我国内需战略的实施,以及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将带动珠宝玉石首饰的需求量上升

2011中国国际珠宝展开幕式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内需能否被有效调动,直接决定了我国经济未来的走向。在大额消费品当中,珠宝玉石首饰的消费,既不像高档服装、电子产品那样容易折旧、淘汰,又不像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那样,占用大量的空间和维护成本。因此,珠宝玉石首饰是具有普适意义的耐久消费品,非常符合中华文化影响下的民众消费心理,是我国未来拉动国内需求的生力军之一。无论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如何,只要有新增的可支配收入,人们都乐于拿出一部分,购买符合个人收入水平和欣赏偏好的珠宝玉石首饰。因此,应在继续拓展外需、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内需市场,培育新的增长源。

我国未来一二十年内,还将有超过3亿的新增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原有人口的收入水平也会不断上升,新进入珠宝玉石首饰需求群体的人口规模仍然较大。在精神文化需求相对物质化的城市,珠宝玉石首饰将持续发挥其社会功能,在家庭、亲友等不同类型人际关系的建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我国人口结构的新变化,将全面提升珠宝玉石首饰的消费层次

我国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87~1991年我国出现了一个人口出生数的阶段性高峰,这一时期出生的约1亿人现已进入婚恋年龄段。他们所在家庭的一般情况是,父母出生于1963年前后,积累家庭财富的年龄段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时期,家庭经济状况较以往有显著改善,为独生子女的婚恋购置名贵珠宝首饰的意愿普遍较强、支付能力普遍较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内,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大众化珠宝首饰的消费层次将继续提升。

我国出现的另一个人口结构特点是人口老龄化。大城市居民的人均寿命显著提高,老年人有相对稳定的收入,非常需要为养老进行投资。对于这部分老年人,由于主要需求在于抗通胀,并且需要确保资产有一定流动性,因而最适于投资于贵金属。随着新退休老年人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珠宝玉石首饰等投资品必将受到更多的青睐。

二、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实现转型升级的思路

1在发展模式上,实现“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

我国的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主流产品的科技含量、附加值落后于国际领先水平。未来我国应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提高设计能力,改进加工技术,确立技术密集型的发展模式。

一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设计能力上,实现突破和赶超。要把中华美学文化、传统雕刻工艺与现代化的加工技术结合起来,设计出具有我国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使我国产品大量进入国际顶尖珠宝玉石首饰的行列。

二是进一步拓展人工珠宝玉石市场。人工珠宝玉石要与天然珠宝玉石在品牌、经销渠道等方面分别独立发展。积极宣传人工珠宝质优价廉的优势,引领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激发中低收入人群对人工珠宝的潜在需求。

三是巩固工业用合成宝石的优势地位。继续扶持工业用合成宝石的出口,进一步确立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中国蓝宝石发展高层论坛

2依托资本市场,着力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我国领先的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在资产规模、原材料渠道、国际认可度上,与全球领先的企业之间尚存在差距。对于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品牌信誉和知名度本身就是一种核心竞争力,需要企业下大力气提升。因此,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不仅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必要支撑,更是提高知名度、打入各国市场的关键手段。

我国应鼓励更多的本土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到沪深两市以及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上市。在上市融资的准备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提高内部管理的水平,在生产管理、质量检验、风险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全面接受股东、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外部监督,提高企业各方面的透明度,为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个性化定制生产和销售

我国青年人在对珠宝玉石首饰的需求上,越来越重视个性化的设计,希望通过价格适中的产品,表达个人的价值观和性格特点。个性化需求正在超越材质、品质标准,成为决定珠宝玉石首饰需求的主导因素。近年来,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的发展,为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敏锐把握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积极投资于3D打印机、智能激光镂刻机等设备,并通过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线定制和快速成型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中间环节的流通成本,提高产品寓意所蕴含的附加值。此外,还可依靠网上销售的记录,提升企业品牌的信誉,延伸经营品种,扩大影响力,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4完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升行业信誉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要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就必须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强调“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产业协调监管部门和领军企业应致力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在天然宝石鉴定、提纯加工工艺、产品等级判定及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使用并推广我国的标准。特别在我国占优势玛瑙、翡翠等玉石品种中,应提出明确可靠的技术标准,提升产品的国际认可度。

我国还应大力发展珠宝玉石首饰的质量检验服务业,鼓励高校和其他相关科研机构,创办相关机构,独立于国家监管部门和生产商,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质量检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根据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结果,对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

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代管理水平

设有珠宝玉石首饰重点学科的综合类高校,应成为我国珠宝玉石首饰领域的基础研究基地。有关院系在努力达到世界一流研究水平的同时,应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应联合工艺美术类院校(院系),帮助一些有条件的职业教育院校,共同建立珠宝玉石首饰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针对产品设计、材料加工、市场营销、价值评估等不同环节,培养相应的应用型人才。

珠宝玉石首饰类院系还应与商学院密切协作,开办产业层面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课程。在课程体系中,除介绍专业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通识外,还应强调诚信经营、精益生产等基本理念,并促使企业管理者采纳电子商务、社会化媒体营销等创新经营手段。

6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合理布局产业链,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

目前,我国珠宝玉石首饰的主要消费人群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而原材料主要分布在一些交通相对不便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如将主要的生产加工地点放在一线城市,其材料储运、污染防护措施均面临较高的成本;如放在原材料的产地,由于城市发展程度较低,不利于专业人才的集聚。

因此,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充分利用产品价值密度高、物流成本易于控制的特点,在原材料产地和主要市场地以外,寻找交通便利、成本适中、人才充足的合适地带,建立辐射全国的生产加工基地。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大中城市,符合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基地的要素条件,应谋划开辟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园区,积极招商引资,吸引中外企业投资入驻。

三、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应坚持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与金融业融合,充分发挥珠宝玉石首饰的金融属性

珠宝玉石首饰的金融属性,以及珠宝玉石首饰消费群体的收入特征,意味着金融业可以作为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首选依托行业。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创新的经营模式,有效扩大销售渠道:

一是结合高端的金融服务(如私人银行、理财顾问等),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推介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贵金属、天然宝石等产品,在投资组合中做适当配置;同时推销一些高档珠宝首饰消费品。

二是与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合作,由机构投资者设立专门的珍奇珠宝玉石首饰投资基金,聘请专业人才进行运营管理,允许风险承受力强的投资者按份额购买。基金投资的藏品应当以周期性拍卖的方式获得收益,为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是借鉴大宗商品交易的模式,在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序开设珠宝玉石交易所,针对我国特产的珠宝玉石原材料,推出远期、期货交易品种,吸引投资和投机资金参与,为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商对冲财务风险提供便利。

渭塘首届中国珍珠节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2与旅游业、博览业融合,强化珠宝玉石的地方特色

我国有数十个珠宝玉石首饰特色城市(城区),各地在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发展方略中,应着力在材质、设计和标记上突出体现地方特色,找到本地产品的独特定位,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形成核心竞争力,避免一哄而上、无序竞争。

地方政府应当考虑在国际机场、高铁主要车站开辟专门的商业区域,建设珠宝玉石首饰专卖店,依靠高层次商旅人流,提高本地产品的销售量。此外,还应定期举办具有本地特色的博览会,与本地其他特产发挥协同效应,吸引中外客商前来参展、洽谈。

在依托旅游业销售珠宝玉石首饰的过程中,要坚持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宜销售高档产品或仿冒品,而应引进先进技术,为游客现场定制经济实惠的个性化旅游纪念品,打造良好的城市名片。

3与古玩和艺术收藏品行业融合,提升珠宝玉石首饰文化内涵

我国的玉石雕刻、印鉴制作产业,发展历史悠久,凝结了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发展中,要吸引古玩鉴赏家、书法篆刻家以及收藏爱好者,常驻于产业基地所在城市,积极交流心得体会,形成浓郁的文化氛围,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设计思路。此外,还可以吸引一些对中华传统文化感兴趣的外国友人,协助宣传我国珠宝玉石产品的特色,扩大我国产品的国际影响力。

名贵珠宝玉石首饰产品的首次销售,也可以和珍奇古玩、名家画作等收藏品结合起来,委托国内外知名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突出其稀缺特性,充分打开利润空间。

4与时装设计、影视娱乐业融合,引领珠宝首饰设计流行趋势

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还具有流行文化的属性,最受人们欢迎的材质和设计风格都在不断演变。通过时尚娱乐产业,抓住消费者求新求变的心理,是珠宝首饰提升附加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学习巴黎、米兰等“时尚之都”的先进经验,与各领域艺术家深化合作,通过时装展演、影视拍摄、音乐演奏和演唱会,以及其他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在聚光灯下、在银屏上宣传一些有特色的产品,引领珠宝玉石首饰的流行趋势,使新设计、新工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推广。

5与家居创意、园艺栽培业融合,发挥珠宝玉石环境装饰功能

在我国的建筑园林文化中,珠宝玉石发挥着重要的装饰作用。随着我国居民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有更大的财力和空间,在家中添置珍奇玉石。因此,玉石生产商应主动与家居创意设计者、花卉园艺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家居装饰品综合超市。此外,还可根据一些高端别墅的需要,联合提供家居装饰设计解决方案,配套提供大件的玉石装饰物。

(本文作者单位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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