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级市的工商联主席,如果是驻会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的专职主席,那就是正县处级干部。如果有个别同时还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市政协副主席的地级市工商联主席,那就属于高配则是副厅局级干部。
但是,目前有不少地方的市工商联主席是由本级市辖区域内的民间工商企业界等人士或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的,并且基本上是非驻会、非专职的,那是没有行政级别的,但在任职期间一般可以享受上述相对应级别的政治待遇。
市工商联即市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全市工商业界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
市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领导机关是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市工商联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四)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八)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广州中宝珠宝检测鉴定中心这个公司是否合法?俗话说“内行看质量,外行看证书”,能够看清翡翠玉器的优劣真伪的人毕竟是少数,消费者大都是依赖珠宝鉴定证书。
不过,无良奸商连假珠宝都能造出来,假证书自然不在话下。好在识别假证书要比识别假珠宝容易,并不需要很深的功夫,只需要看懂证书的信息和标志即可,今天笔者就教大家识别珠宝鉴定证书。
1、看懂各种标志:CMA、CAL、CNAS、ILAC
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上常常有CMA、CAL、CNAS、ILAC等标志,这些标志代表着能够证明商家所使用的鉴定证书的权威性。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该标志仅指该机构是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单位,是任何出具珠宝鉴定证书的单位都必须具备的资质。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CAL: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英文缩写,是审查认可、授权标志,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针对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质检机构和授权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具有此标志的鉴定证书具有权威性并具法律效力。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的英文缩写,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使用 CNAS 标志,表明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相关认可。
ilac·MRA: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其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以便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
以上标志任何一个都有效,很多珠宝检测、检验机构都同时具备了以上几个标志,这就具备了“多重保险”。
2、鉴定证书上细节
在证书里,包含了宝玉石的名称、颜色、净度、总质量、密度、折射率等项目,在国家认证的珠宝玉石检测机构这些项目检验都非常严格。
对比选购的珠宝玉石和证书所描述的样品是否一致,包括:饰品的重量和证书上的重量、饰品的外观与证书上的照片、颜色描述等是否一一对应。
鉴定证书上会盖有单位公章,有的为凹凸钢印,有的是加盖红色的印章。
3、网络查询
登陆鉴定机构官网,输入鉴定证书的相应编号,查询所购珠宝玉石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逐一核实。
国内大多数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短信和电话的方式查询证书的真伪,一些鉴定机构已经将二维码运用到了检测证书上,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联网查询到证书的真伪。不过,一些旧版证书不含二维码,不要因为没有二维码就认定证书是假的。
有时新出的证书,可能会由于检测机构数据更新不及时的原因,导致在网上查不到证书信息。查不到并不代表证书一定有问题,你可直接致电相关机构,人工查询。
若网址出现错误,无法正常链接或是查询不到相应信息,则该鉴定证书可能为假的证书。
识别珠宝鉴定证书,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珠宝翡翠至关重要,能够帮助我们减少上当受骗,平时一定多练习实践,提供识别证书的能力。
工商业联合会属于非事业单位,具体如下:
1、工商联是非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全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钻书证书的等级分为几大类,无论什么东西需要分级的,级别越高的代表着品质越好,钻石也是如此。那么钻石证书等级有哪些,级别有哪些呢?
钻石证书等级我们平时常说的“钻石鉴定证书”、“钻石等级证书”,准确来讲应该称为“钻石分级报告”(diamond grading report)。是由珠宝专家们在特定的环境下依据严格的分级标准仔细观察和检测钻石从而形成的一份报告。以下这些是比较常见的几类钻石等级证书:
国际证书:
1、GIA钻石等级证书——美国宝石学院(GIA) 2HRD钻石等级证书——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
3、AGS钻石等级证书——美国宝玉石学会 4IGI钻石等级证书——国际宝石学院
5、EGL钻石等级证书——欧洲宝石学院
国内证书:
1、NGTC钻石分级证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NGDTC镶嵌钻石分级证书——由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NJQSIC证书——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GIC镶嵌钻石分级证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
5、GAC镶嵌钻石分级证书——中国宝玉石协会 6 CTA镶嵌钻石分级证书——中国质量检验联盟暨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
7、GJC首饰检测证书——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8 GTC宝玉石鉴定证书——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钻石证书是钻石分级机构对钻石品质进行分级评定后,出具的分级证书。目前中国市场常见的分级证书主要有:
国际分级证书
GIA:美国宝石学院。
IGI:国际宝石学院。
DGA:英国宝石学院。
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
国内分级证书
NGTC: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GTC: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
上述这些证书都具备很高的权威性,在GEM114证书查询网均可根据证书编号,查询到相关内容,且,证书的真伪亦可得到鉴别。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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