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11万黄金邮寄途中失踪,2万保价引争议,快递公司是否需担责?

天津一女子11万黄金邮寄途中失踪,2万保价引争议,快递公司是否需担责?,第1张

天津一位女子,邮寄11万黄金,却在邮寄途中失踪。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快递公司必然需要承担责任。这件事情的焦点,落在了2万的保价上;换言之即使黄金找不到,快递公司也只能够按照保价协议,赔偿女子2万元钱。

如果真是这样这样一个结果,我想没有人能够接受。邮寄物品价值11万,丢失以后只能获得1/5都不到的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失等同于我们自己承担。这样一份协议,在我个人看来,很不合乎情理。

事件回顾:女子邮黄金,邮寄途中不翼而飞

天津这位女子,自身就做着黄金珠宝生意,此前也有过快递,邮寄黄金珠宝的行为,从未出现过损失。这一次的快递选择了邮政EMS,从天津邮寄到商丘,共邮寄了27506克黄金,总价值为11万元。

快递邮寄路途中,都非常顺利,可到了商丘中转站以后,黄金却不翼而飞。物流更新显示,受到疫情影响,包裹可能会延迟送达。在物流停止更新几天后,再次更新时候,已经显示被签收。女子电话联系对方时候,对方却表示一直没收到货。

女子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得到了对方的回复。他们只能够按照,保价协议的两万元,对女子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需担责,快件丢失内部人员所为

我们在邮寄物品时候,只要将物品交付到快递公司手中,也就完成了责任的交割。物品邮寄到签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遗失情况,快递公司都有直接的责任,需要按照协议,对物品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女子黄金丢失以后,快递公司也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丢失原因为内部人盗窃。经过公司处理,女子丢失的黄金,找回了250多克,剩余部分将会按照其价值进行赔偿。

公司对客户有一个交代之后,盗窃快递工作人员,还需要对公司和法律有一个交代,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件事情中,员工盗窃财物已经达到了11万金额,属于数额巨大类型,依照法律条文,这位员工将会3-10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会处以一定金额罚金。

贵重物品亲自送,快递邮寄有妙招

伴随着物流和网络越来越发达,我们生活中的动产,都可以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小到一颗螺丝钉,大到一辆汽车,都会有快递和物流承运。

邮寄小的物品,我们不需要保价,这类物品也鲜有人惦记。如果是贵重物品,保价金额很低情况,尽可能自己亲自送,将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具备亲自运送条件,必须选择快递物流运输时候,可以用到下面几个小妙招运输,这样能够减少贵重物品丢失概率。

    1 大体积包装

包装体积尽可能大一些,大体积包装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同时也更像普通的包裹。体积小、质量大的包裹,经快递员手时候,就很容易勾起快递员好奇心,查看包裹内的物品。

    2 价保金额低,分开邮寄

快递物流的价保金额,都会有一定限制。并不是我们邮寄物品,实际价值有多少,最终就能够价保多少。

邮寄贵重物品时候,如果能够进行拆分,我们可以将贵重物品分开邮寄,每一个快递都价保,这样也能够降低丢失风险,提升丢失价保赔偿金额。

    3 选择到付,指定签收人

邮寄贵重物品时候,我们尽可能选择到付模式。这样一个做法,有两个好处。

第一到付件不会有人冒领,包裹商品不清楚情况下,需要支付邮费,寻常人不愿意掏钱。

第二到付件会让签收人本人签收,旁人不会代收。即便是代收人,也必然是收件人授意,让对方签收,提升快递送达本人手中概率。

倩倩观此事

通过这件事情,也看出来快递物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弊端。一些价值昂贵的物品,邮寄时候却不能够按照实际价值保价。这样一份协议,对寄件人来讲,十分的不公平。

希望这样的协议,能够得到改正和完善,让物流变得更加安全、可靠。能够做到实际价值价保,相信快递物流大有可为。

从事快递物流工作的朋友,日常工作中,看到价值昂贵的包裹,也不要起贪心。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不仅丢了工作,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样一件事情,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一时间报警 找到一个证人 证明钱在哪里被偷,另:

  员工出公差过程中丢失单位财物,如单位找不出证据证明该员工有重大过错,那么,该员工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案例

  员工出差丢失公款 单位状告员工被驳回

  南京的一名公司员工,在奉命出差时,将保管的5万元现金放在宾馆房间内外出办事,不料这巨款被窃贼盗走,报案后迟迟未破。今年7月该员工被其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如数赔偿。9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判决后原告没有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10月12日判决生效。

  现年29岁的周某是南京市一家工贸实业公司员工,2002年10月22日,周某受公司指派,随公司股东陈某一起,到张家港市出差办理相关业务。当天中午12时左右,两人住进市内一家酒店。离开酒店外出办事时,陈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周某保管,周某担心这么多钱放在身上不安全,于是就将5万元现金藏在了房间的橱柜里,随后与陈某一同出门办事。当晚10时左右,两人回到酒店房间时,发现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因该案迟迟未破,周某又拒绝赔偿,今年7月,工贸公司以周某在保管5万元现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以致被盗为由,将周某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周某如数赔偿5万元。

  庭审中,周某辩称:该案并非是一起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刑事程序作出决断;随同出差的陈某是公司股东,被告将钱保管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职务行为,双方不存在合同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以保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无据;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巨款失窃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发生于2002年10月,距起诉时间已一年零八个月,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失物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上述理由,被告周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就此案的判决,承办法官王玫介绍说:员工出公差过程中丢失单位财物,如单位找不出证据证明该员工有重大过错,那么,该员工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订立保管合同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是以被告保管财物不善为由起诉的。而被告与原告单位间是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因而,原告以保管合同纠纷来起诉被告,与合同法相违背,法院理应驳回。

  本案中,陈某是公司股东,是周某上级。周某保管财物,是下级服从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将5万块钱藏到橱柜里,是经其上级陈某同意的;藏好巨款后,两人外出过程中又始终形影不离。因而,周某对单位财物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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