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哪里有玉石鉴定中心

重庆哪里有玉石鉴定中心,第1张

玉石鉴定证只需十几分钟十元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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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商家以鉴定证书为凭证忽悠消费者高价购买玉石商品的情况,本报记者曾专门进行过调查,并发现目前此类产品鉴定证书多数仅能证明产品的种 类,对其市场价值并无太大的参考价值(详见本报8月1日A2版《玉石鉴定证本事很有限》)。近日,本报记者再次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珠宝玉石的销售过程及 相关机构的鉴定服务进行了体验调查。

高价玉石均配证书

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万特珠宝城3楼,记者看到多处显著位置张贴了“请消费者购买珠宝类商品时,主动索要鉴定证书”的友情提示,珠宝城内各商家也会主动地向消费者出示鉴定证书。

“您放心选吧,我们这里所有首饰都有国家级权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绝对有保证。”黛玉翡翠珠宝店销售人员对记者说。记者注意到,其店内翡翠手镯 的标价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看到记者相中其中一款标价26万元的翡翠手镯,销售人员便热情地介绍道,“现在正在搞活动,这款镯子可以打15折,不到 4万元您就能买走。”

如此大的降价幅度让记者吃惊不已。看到记者正在疑惑,该销售人员赶忙从一沓塑料卡片中抽出一张递给记者,“您看,这是这款手镯的鉴定证书,绝对是好翡翠”。

记者看到,这张证书标称由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上标有“翡翠(A)货”的字样。

随后,记者又来到北京王府井大街世纪友好百货、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行采访。记者发现,上述商城内多家销售珠宝玉石的商户均打出“一折销售”的广告,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前来选购。而当消费者质疑珠宝玉石的真实价值时,商家通常会以有鉴定证书为说辞。

在京城一些高端商场内的珠宝商品销售专柜,记者看到在售的玉石也均配有鉴定证书。“我们的鉴定证书都是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王府井(2653,026,099%)工美大厦 一名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其商品鉴定证书是由“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商场内所售商品均明码标价,不打折也没有优惠。

十几分钟完成鉴定

一张珠宝玉石鉴定证书,由鉴定到出具证书的流程究竟是什么样?近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五寰珠宝市场一层的“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以下简称 北大宝石鉴定中心)检测室,记者拿着一块石英岩雕件作为样本进行了体验。在记者的要求下,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同意记者观看整个检测过程。

三者之间没有关系,只是名字相似而已。

1、周大福

周大福是由香港郑氏集团控制的私人商业集团下属的黄金专卖企业,在香港及国内的珠宝首饰行业里,每年销售额占市场第一位。是中国内地及香港最著名及最具规模的珠宝首饰品牌。与其他两家主要区分点在于周大福是黄金起家。

2、周生生

周生生1934年成立于中国广州,1948年奠基在香港,,并于1973年成为上市集团公司,1994年开拓内地业务市场。以铂金首饰漂亮为名的。

3、周大生

周大生即香港周大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由海外华人于1966年正式创立的,以钻石进出口、批发及连锁经营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的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涵盖钻石首饰加工、批发及零售等全过程,构成完整的产业链。

品牌创始人

1、周大生创始人:周宗文_周大生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EMBA,现任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商会副会长、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首饰厂商会副会长、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

2、周生生创始人:周君廉,广东顺德人。1928年生 ,香港著名富豪。香港艺术晶商会监事长。现任周生生集团董事兼总经理,且兼任百佳投资有限公司、皆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资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3、周大福创始人:周至元在1929年于广州河南洪德路创立首间“周大福金行”,主要经营传统的黄金饰品。1946年,金行在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开设香港首家分行。1956年,郑裕彤接管了周氏的金行,并在1960年将金行扩展至经营珠宝零售。

-周大生

-周生生

-周大福

出具正规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证书,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证书上一定要印有"CMA"、"CAL"、"CNACL"三个标识中的任一个标识。

1、"CMA" 由国家或省组成的计量认证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计量认证单位。

2、"CAL"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

3、"CNACL" 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

珠宝鉴定机构及地址:

1、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 010-84273637 100013

2、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朝阳区大屯路甲2号 电话:64871971

3、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西四羊肉胡同30号国土资源部附属楼一层电话:66557585

4、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6层B16G 电话:66169533

5、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海淀区学院路29号电话:82323039

6、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010-62755676 ,100071

7、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楼518室电话:63537336  66024598

8、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中国实验室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朝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703室,电话:65520263

9、北大兴华宝石鉴定中心——海淀区中关村北京大学新教学楼3303室电话:62755676

10、天津宝玉石检测中心——天津市 昆明路74号 022-2730225 300051

11、上海中宝宝玉石鉴测中心——上海市武夷路242号 021-52389058 200050

12、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杭州市 体育场路498号 0571-5157210 310007

13、江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钱汉东南京市汉江路22号(南大新教楼104室),025-3593789 210093

14、江苏省黄金饰品检测中心——南京市 中山东路534号 025-6641708 210016

15、江苏省技术监督珠宝首饰质检站——南京市 珠江路700号 025-6646182-265 200018

16、无锡市宝石检测中心——江苏 无锡916 信箱 0510-3792724 214151

17、福建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福州市 洪山桥梁厝97号 0591-3711183 350002

18、福建省金银检测站——福州市 北环中路61号 0591-7841535 350003

19、云南珠宝检测中心——昆明市 北京路35号 0871-3511583 650011

20、贵州金银珠宝玉石产品质检站——贵阳 市北路76号 0851-6822333-408 550004

21、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都 衣冠庙永丰路9号 028-5180554 610041

22、成都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成都 二仙桥东三路1号 028-3334712-4512 610059

23、江西九江市珠宝金银质检站——江西 九江浔阳路52号 0792-8225425 332000

24、湖南省黄金宝玉石制品质检站 蔡悦林 湖南 长沙市 南大路84号 0731-5160105 410007

25、西安宝石鉴定中心——西安 雁塔路南段6号 029-5525062 710054

26、咸阳市金银珠宝鉴测中心——陕西 咸阳市滨河路7号 0910-3311984 712000

27、甘肃省宝玉石鉴定中心——兰州市 红星一巷168号 0931-8886737 730000

28、黑龙江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查站 ——哈尔滨 市中心路65号 0451-5662783 150036

29、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吉林市 吉林大街42号 0432-4661517 132011

30、大连金银珠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 ——大连市 万岁街68-2号 0411-4604512 116000

31、河北省金银宝玉饰品质检站——河北 保定市百花路53号 0312-3026932 071051

32、河北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石家庄市 槐南东路50号 0311-5052562 050031

33、河北唐山黄金宝玉石饰品质检站——河北 唐山北新东道23号 0315-2825080 063000

34、济南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站——济南市 科院路19号 0531-2962721 250014

35、青岛市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青岛市福州路中段青岛18号信箱0532-5833690 266071

36、浙江省黄金珠宝品饰质量检测中心——淘金波杭州市 天目山路222号 0571 85128407

37、中国轻工总会宝玉石监督检测中心——上海检测站戴玉龙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021-63220033-310 200052

38、湖北省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武汉市武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 027-87481009 430074

39、湖北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武汉市 汉口 利济北路246号 027-85832594 430022

40、湖北黄石金银饰品质量监督中心——湖北省 黄石市 武汉路186号 0714-6232742 435000

41、重庆市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重庆大学中心实验大楼318室 023-69852528 400023

42、广东省技术监督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市 东风东路751号 020-87777771-3298,510080

43、广东省金银饰品检测中心——广州市 农林下路81号之三隧局大厦 020-87301500 510080

44、桂林工学院珠宝检测中心

45、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46、上海华东理工珠宝鉴定中心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2015-07-16在重庆市涪陵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70号3楼7号。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23459883920,企业法人王巧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银珠宝首饰及饰品的批发、配送、零售;高档钟表、手机、金笔、高档工艺品的批发、配送、零售;提供售后服务、维修服务及技术咨询;从事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的回收、提纯、精炼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884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重庆福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可以去国家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金银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置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国际互认(ILAC)和计量认证(CMA)的评审。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贵金属、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

工作地址如下:

中心实验室(总部)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建涪路明瑜国际10栋

中心实验室(分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4栋

中心实验室(分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砻坊科技文化园A2栋1025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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