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侦破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案,你觉得化妆品代购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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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侦破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案,我个人觉得化妆品代购不可靠,首先,无法确定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化妆品是否为正品,其次,现如今国外疫情严重,如若化妆品真的来自国外,那化妆品现在也属于比较危险。

一、改变贸易性质是典型的走私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个人年度交易额度限值由2万元提高至2万6000元。单次消费是在五千元。 据海关缉私部门介绍,走私团伙为了走私,想方设法盗用消费者的信息以及消费额度进行跨境电商交易。涉案电商平台却以内部成员及周边关系人的身份,大量注册银行账号。而后,再用这些账号去支付通过电商平台走私进口商品的货款。 用这个银行账号去进行支付,所以他们每个人从几百到几千万都有大笔的支出。他这样就是把本来应该以一般贸易性质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方式进口。 

根据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只能由提供身份信息、具有消费额度的公民享用,并且不允许进行二次销售。如果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自己的消费额度则被侵占。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进行走私,不但侵犯了公民权益,破坏了国内市场秩序,也影响了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如何防止跨境电商个人消费额度被盗用?

  海关提醒,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在“查询统计”栏目即可查询个人跨境电商额度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本年度使用情况出现异常,可在系统中进一步查询、核对额度使用、税款缴纳及个人通关数据等信息。如查询到不属于自己的消费信息,消费者可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如果消费者发现身份信息被盗用等情况,可以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防止造成其他损失。同时海关也提醒大家,尽量选择正规、信誉较好的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避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个人代购、不知名物流公司等。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隐私,不点击不明链接

我觉得应该严惩这些走私化妆品的人。

深圳海关查扣走私化妆品67吨,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2020年底,深圳海关对一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检,发现该批货物的总价明显偏低,且所附快递和买家身份信息均为伪造,引起海关缉私部门的注意。缉私部门立即安排人员介入调查,挖出这批货物的相关信息。经查,以余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订单、物流订单、支付订单,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造到跨境电商渠道。货物从香港进入香港后,转运到佛山、广州等地通关,再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深圳。货主收到货物后,再通过实体店、微信等方式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我怎么看待这些化妆品?

针对跨境电商模式,走私团伙利用个人消费者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折优惠政策,利用国家通关一体化的通关便利,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扰乱跨境电商市场秩序。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扰乱了跨境电子商务中整个进出口市场的秩序。发货人收到货物后,通过实体店、淘宝、微信商家等渠道,将走私货物销往全国各地牟利。结合初步调查的分析评估,该团伙可能找到境外组织的来源,已经提前制定了这些犯罪的计划。

我个人的看法

其实,这批货物原本是打算运往从化跨境电商产业园和长头码头报关的。目前,相关部门已在附近地区展开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利用一体化模式和跨境电商渠道维护通关贸易秩序,不给这些走私犯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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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没有缉私局的原因是职能调整。

在2013年,缉私职能进行调整后,深圳海关立案走私案件的数量并没有显著减少,海上缉私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此外,经过研究分析,深圳海关海上缉私在缉私职能调整后仍然存在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订、执法力度不够、警力资源不足、队伍年龄老化以及缉私执法环境存在问题等。因此,到2022年11月23日,新的职能调整仍在继续。

综上所述,深圳海关没有设立缉私局是由于其海上缉私工作在缉私职能调整后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法律主观:

海关缉私局立案标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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