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买的金银首饰带回国时,还要另外交税吗?

在俄罗斯买的金银首饰带回国时,还要另外交税吗?,第1张

购买的金银首饰数量不多的话,是不会征税的。也可以戴在身上,当做个人用品,不会被征税。

旅行者在境外购买的合理数量的个人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进行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我国公民在出境之前或者游客进入境的时候,都必须要对自身所带的物品进行登记。我国公民在回国的时候还要登记一次,跟先前的登记表对比一下,防止偷逃关税。

不过如今过关都是抽查的,所以也要看运气,如果买的免税店的东西没有超过一定价格,没有达到交税的标准也是不用缴税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海海关行邮监管专家张满弦强调,海关总署有关5000元人民币的“上限”,是在参照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后作出的。对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购物不为牟利,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内,都可放心无虞。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

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其通关方式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张满弦分析认为,近期海关查获的少数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

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邮寄他国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参考资料链接:人民网——海关详解境外购物免税规定 免税额上限5000元

香港有购物天堂的美称,大陆很多人都喜欢到香港进行购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过海关需要缴纳关税,取决于购物数额的大小。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香港买东西过海关要交税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香港买东西过海关要交税吗

      超过限量就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物品限量:

      1、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2、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二、关税税率适用原则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以上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税率的出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上述1、2点的规定执行。

      4、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6、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对于进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对正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货物,不再执行边境贸易进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环节税;贸易救济措施终止后,恢复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

      7、凡进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凡进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三、关税税率适用时间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或者出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1至8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10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2)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3)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香港购买东西不一定需要缴纳关税,需要看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大小,超出法定标准的就需要缴纳关税。

  如果携200克以上黄金首饰出入境需交税。

  1、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首饰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当天及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首饰和个人携带黄金及品黄金制暂时进出境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2、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首饰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首饰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

需要征税的;最好你让对方写您的个人名义进口,过公司的话非常麻烦; 因为会涉及到牌品的授权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 自 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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