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那这些首饰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如果黄金首饰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则算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需考虑个人专用性外,还要考虑生活专用性。个人专用性,即仅供男方或女方一人使用;生活专用性,即为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购买,如个人使用的书籍、衣服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要是按照合同付款,可以存放除违禁品之外任何物品。一般家庭都是存放:金银珠宝首饰和房产证等重要资料。
从银行得到的保管箱合同显示:甲方(即租赁方)可以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但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有异味及放射性等物品。银行保管箱名为“保管”,不过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均会在合同中表示:“乙方(银行)只对保管箱的安全性负责,不对甲方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就那种。。看着发红铜一样的颜色的金链子。之所以会是这个颜色,老爹说,加了一点铜啊!所以就这个颜色啦!露珠觉得肤色白的妹子配一条玫瑰金的锁骨链真是好看死了~一般18K吧。玫瑰金会有自己的金价,跟黄金不一样的。。。报价每天不一样。 我见过的有一根下来黄白红三色的金链子 成色不大清楚 猜是十八K吧详细的你们想知道想买的我再问我老妈 这种链子拿来搭些亮闪闪的坠子比较好看。。。 有妹纸问我淘宝淘宝神马的。。。淘宝这东西。。周XX的官方店可以信,不过价格跟实体店一样妹纸们不如去实体店亲眼看看戴戴多好啊!铂金纯金神马的。。。。就都当天金价加上加工费啊~~ 金的真假。一是眼睛看,二是价格,三就鉴定中心去吧。。。 眼睛看呢。。。我之前提过的。。通透的颜色,这个你们感受一下。。。那种屎黄屎黄的,忽略。。。。 街上摆摊说的纯金纯银你们可以忽略了,金价摆在那边,想买的时候查一查,看看那些很便宜的东西多重,当天金价乘以克数比他卖的还高的,差不多可以转身走了。。。 至于鉴定中心,这个各个城市应该都有,鉴定一下也不是太贵。。各城市的不一样,百度一下你可能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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