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553-2010 《珠宝玉石鉴定》
GB/T16554-2010《钻石分级》
GB 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术语和定义、鉴定方法及鉴定特征。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
注意:GB 11887-2012将于2016-05-04被GB 11887-2012/XG1-2015《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替代。
扩展资料:
翡翠证书上CMA、CAL、CNAS/CNAL
将翡翠放在荧光灯下,观察其颜色变化,A货和C货不发生变化,B货有荧光,泛白色。C货经过染色处理,故其颜色沿裂隙分布,分布不均匀,细心观察肉眼即可看出。
翡翠经强酸碱浸泡处理后,结构疏松,没充填之前表面见溶蚀凹坑,使之产生漫反射,光泽变弱。加人树脂或塑料等有机充填物后,翡翠常有树脂光泽、蜡状光泽或者是玻璃光泽与树脂光泽、蜡状光泽混合。
由于翡翠结构被破坏,内在原有的光学性质也发生了改变,所以“B货扩翡翠的颜色分布无层次感。虽然这种方法处理的翡翠的绿色仍为原生色,但经过酸性溶液的浸泡,基底变白,绿色分布较浮,原来颜色的定向性也被破坏了,看起来很不自然。
-翡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税品征收的一种税。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扩展资料: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
建立和制定《珠宝玉石 名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按照国际的先进标准规范我国的珠宝玉石市场,提高生产、经营者水平和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珠宝玉石业走向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繁荣我国的珠宝玉石事业,同时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珠宝玉石事业适应国际发展潮流。
a、天然宝石可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标准中的宝石基本名称和与其相对应的矿物名称,名称前不用再加“天然”二字。产地不参加定名,一些含混的商业名称,如半宝石及两种天然宝石的组合名称(变石猫眼除外)等也不能参与定名。
b、天然玉石可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标准中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称和与其相对应的矿物(岩石)名称。 名称后可附加“玉”字,无须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但不能单独使用“玉”或“玉石”一词进行直接定名,除保留部分传统名称外,产地不参与定名,雕琢形状也不参与定名。
c、天然有机宝石可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标准中天然有机宝石的基本名称。 a、合成宝石定名时须在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加“合成”二字,如合成红宝石、合成祖母绿等。厂家、制造商的名字不参与定名,一些容易造成混淆的名称禁止使用,如“鲁宾石”是焰熔法合成红宝石。
b、人造宝石定名时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字,如“人造钇铝榴石”、“人造钛酸锶”等,但“玻璃”、“塑料”除外。同样,人造宝石的生产厂家、制造商及生产地都不参与定名,一些含混不清的名称也禁止使用。如不得以“苏联钻”的名称命名合成立方氧化锆。
c、拼合石。对不同材料的拼合石定名时须在组成材料名称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蓝宝石、合成蓝宝石拼合石”,或以顶层材料名称加“拼合石”三字进行命名,如“蓝宝石拼合石”。
对同种材料组成的拼合石可在组成材料后直接加“拼合石”三字,如“锆石拼合石”。
对于用欧泊或合成欧泊为主要材料组成的拼合石,可直接采用“拼合欧泊”或“拼合合成欧泊”的名称。
d、再造宝石的定名须在所组成的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绿松石”。
e、仿宝石:用于模仿天然珠宝玉石的颜色、外观和特殊光学效应的人工宝石。“仿宝石”一词不能单独作为珠宝玉石名称。仿宝石定名时须在所模仿的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加“仿”字,如仿祖母绿、仿珍珠等。应尽量给出具体珠宝玉石名称,如“仿祖母绿(人造钇铝榴石)。”
宝石名称的使用要求
a、销售中应正确使用《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名称术语,避免错误或不规范的宝石名称。
b、保证所售珠宝首饰商品的实物名称与其相对应的证书、单据等名称的一致性。
c、积极向顾客宣传和介绍珠宝玉石的正确名称。
在《珠宝玉石 名称》中规定了珠宝玉石定名总则,这个总则是该标准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各种珠宝玉石名称必须以附录A中所列基本名称为基础,按标准中规定的定名规则及附录B中的有关内容确定。附录A是指“珠宝玉石名称”一览表,附录B是指“优化处理珠宝玉石常见方法及类别”一览表,标准中规定的定名规则是指具体的定名规则,如天然宝石定名规则、人造宝石定名规则等。
本标准的特色即在于以表格形式规定了绝大多数珠宝玉石的标准名称,具有可操作性。在名称表格的基础上,按定名规则可以衍生出其它符合本标准的正确名称。如“星光红宝石”是珠宝玉石中的一个重要品种,却没有列于珠宝玉石基本名称中,但是我们应用标准中3122条星光效应的定名规则,可以得到符合本标准的正确名称“星光红宝石”。
在珠宝玉石定名总则中还提出,附录A基本名称中未列入的其它名称,在使用时必须加括号并在其前注明附录A中所列出的相应矿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宝玉石名称,这个名称代表准确名称。这样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能使珠宝玉石名称走向规范化,又能适应现实情况,使一些非完全规范化的名称逐渐过渡到规范化。实际使用中可以这样理解,如“软水紫晶”(正确珠宝玉石名称应为萤石)是玉器行业传统名称,在本标准中禁止单独使用前者作为珠宝玉石名称,但为了过渡到规范化名称,本标准规定允许使用以下形式,如萤石(软水紫晶)。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允许使用这种表示方式,但不提倡使用,本标准提倡使用不加括号的正确名称,如“萤石”。
在珠宝玉石定名总则中还进一步提出,附录A未列入的其它矿物(岩石)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其目的是对那些新发现(开发)的珠宝玉石品种进行定名,在没有确定合适的珠宝玉石名称以前,以能表征其性质的矿物(岩石)名称予以定名。例如:发现香花石这一种矿物达到宝石级时,则香花石作为其珠宝玉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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