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模式价格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保税区模式价格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第1张

保税报价一般是指企业坐落于保税区,那么这些企业的商品报价就称为保税报价。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保税混金模式是适用于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税混金模式就是将海外购买的货物先运往一个保税区,到达保税区后进入海关监管仓库进行保管和监管,当企业需要出口时,直接从保税区发货出口,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加工或组装。相对于传统跨境贸易的模式,保税混合海关监管仓储模式不仅具有税费减免和流程简化的优势,还能够减少货物在中转过程中的损失和损耗,提高货物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

一、保税仓库的概念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 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例如:龙口港公用型保税油库和保税堆场、江门市日新日盈公用型保税仓库。 [编辑本段]二、保税仓库的类型 (一)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 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二)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编辑本段]三、保税仓库的货物类别与范围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编辑本段]四、保税仓库的面积 1、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2、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编辑本段]五、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以下引用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一)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编辑本段]六、保税仓库的作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及外贸方式多样化,世界各国进出口货运量增长很快,如进口原料、配件进行加工,装配后复出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期货贸易等灵活贸易方式的货物,进口时要征收关税,复出口时再申请退税,手续过于繁琐,也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如何既方便进出口,有利于把外贸搞活,又使未税货物仍在海关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银匙。这种受海关监督管理,专门存放按海关法令规走和经海关核准缓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场所,通称保税仓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国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这类货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核销;如果转为内销,进入国内市场,则必须事先提供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证件,正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货物才能出库。 [编辑本段]七、保税仓库的实践应用 保税仓库通常结合着出口监管仓库来用, 一般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合二为一,统称叫做“两仓” ,即一出一进。亿博物流咨询专业人士提到,保税仓库主要应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当中,加工贸易企业在应用保税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是非常丰富的,主要有五种加工保税模式,一是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外,加工在国内;二是“两头在内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内,当然加工也在国内,只是来源都是加工贸易公司;三是保税内销,四是非保外销,五是委托加工。至于保税仓库,局限的范围非常小,一是主要用于进口,二是仓库内不允许流通加工,三是仓库容量有限,四是涉及面也比较窄。 [编辑本段]八、保税仓库设立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从询价、签订合同,到货物运输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为了缩短贸易周期,降低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先将货物运抵本国口岸,预先存入保税仓库,可以使货物尽快投入使用。也可先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待价格时机成熟再进入市场。 2有利于提高进口原材料的使用效益 利用保税仓库,可以使需要进口的原材料统一进口,相互调剂,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进口价格,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开展多种贸易方式,发展外向型经济 利用保税仓库的暂缓交纳关税等优惠条件,发展多种贸易方式,如来料加工;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还可利用价格变化中的差价,开展转口贸易。 4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 随着贸易方式的灵活多样,海关的关税的征收工作的难度也在加大,保税仓库出现后,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借助仓库管理人员的力量进行协同管理,海关主要是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对保税仓库出入的货物实行核销监督管理,对加工业实行重点抽查与核销,以防内销行为的出现。增强了海关监管力度,同时简化了手续。 5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事外贸的企业利用保税仓库,可以充分发挥仓库的效能,开展一系列的相关业务,如报关、装卸、运输,允许的加工、整理、修补、中转、保险、商品养护等,使外贸仓储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商品流通中心,与此同时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促使本国经济进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保税物流特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从事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相关业务,企业享受海关实行的“境内关外”制度以及其他税收、外汇、通关方面的特殊政策。 保税物流主要功能简析 简单的说,保税区有三大功能: 保税仓储:货物在进入保税仓库环节以及存储期间,不征收进口关税,免批文,不受配额限制; 简单加工: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进行包装、分拣、贴唛,换唛、分拆、拼装等流通性加工; 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存储可经简单加工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不同性质企业可利用保税仓功能进行业务扩展、加快资金回流。延伸出来,可以归纳为: A 保税仓储 从国内、国外货物运至保税仓以保税形式储存起来,免交关税,节约大量税金,增加资金流动性。 B 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型企业可通过出口到保税区,核销手册,实现跨关区转厂、出口转内销等。 C 简单加工 在保税仓的货物可允许进行流通加工贴唛,贴标签,更换包装等。 D 出口拼箱 将大陆各地和国外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汇集至保税仓存储,再按销售合同组合成不同的货柜后从香港或盐田港海运至世界各地。 E 进口分拨 从世界各地进口的货物(其中包括国内转至保税仓的货物)可以暂存在保税仓,进行分拣、简单加工、拆拼箱后,根据国内采购商的需求进行批量送货,以减轻收货人的进口税压力及仓储负担。 F 国际转口贸易 充分利用保税区内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利用国内外市场间的地区差、时间差、价格差、汇率差等,在保税仓内实现货物国际转运流通加工贴唛,贴标签,再包装,打膜等,最终再运输到目的国。 G 展示服务 国外大宗商品如设备及原材料等,可存放在保税区仓库,保税存放,并可常年展示。展示结束后可以直接运回原地。避免高昂的关税和繁琐的报关手续。 H 检测维修服务 发往国外货物因品质或包装退运,须返回工厂检测或维修的。可利用保税区功能,直接将货物退至保税仓库,简化报关程序,不用交纳进口税,待维修完毕后,直接复出口。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珠宝首饰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珠宝首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宝首饰是指:天然宝石、优化宝石、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石、各类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如:星光、猫眼等)及养殖珍珠等经加工而成的产品,半成品镶嵌的首饰及其它产品。第四条 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需要,统一合理设置市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站和公正鉴定点;组织协调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县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珠宝首饰质量投拆、纠纷调解和仲裁。第五条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法定的珠宝首饰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接受珠宝首饰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凡抽查检验的样品,不得破坏,经检验后退还。被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检。抽检所需正常费用,由受检者支付。无理拒绝抽检的,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第六条 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法定检验,所出据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第七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的规定术语,标注产品的正确名称和公认别名。

  (二)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属性及其它质量标识。

  (三)标明产品的产地、厂名和销售价格。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手段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五)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珠宝首饰,应附有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下冒充行为:

  (一)低档宝石充作中、高档宝石;

  (二)染色处理宝石充作自然色宝石;

  (三)镀膜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四)合成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五)人造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六)破坏性去劣存优宝石充作天然宝石;

  (七)拼合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单体宝石;

  (八)惯例不允许或未经说明,进行品质特性改善后充作天然宝石的其它宝石。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珠宝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及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优质服务的经营者,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技术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两倍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和鉴定证书的,先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正常检验费的三倍处予罚款,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伪造检验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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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了解三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问

      A Sir,老板说要开展加工贸易,拓宽海外市场哦!

      答

      好事儿啊,近几年海关对加工贸易出台了很多政策利好,希望能够对你们带来一些帮助。

      问

      但是现在听说加工贸易有好多种监管模式,我这个加贸小白有点分不清楚。

      答

      现在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有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3种监管模式。

      问

      那我申请哪种方式比较好呢

      答

      今天我就把这些模式进行一个对比分析,你们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综合判断申请以哪种监管模式来开展加工贸易吧!

      问

      那就太好了!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以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为基础,

      每份合同设立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对合同项下进出口及耗料情况进行记录监管。

      —— 管理特点和优点 ——

      加工贸易发展初期,海关即实施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加工贸易实施时间最长、企业数量最多、最普遍的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有以下管理特点和优点:

      1

      手册管理

      企业对每份合同分别设立手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立

      来料加工手册(B手册)和进料加工手册(C手册),同时开展多份合同的加工业务时,允许设立多本手册。每本手册的料件和成品类型较少,进出口数量不大,单耗关系相对简单。手册和合同一一对应,企业易于管理。

      2

      单项商品数量控制

      料件或成品的进出口数量不可超过手册备案的数量,如进出口商品数量需超手册备案数量,企业需通过手册变更增加该项商品的备案数量后方可进出口。

      3

      整体备案

      在设立手册时备案料件和成品,备案完成后进口料件开展生产,后续合同有调整,可通过手册变更增加备案料件和成品。

      4

      逐本手册核销

      每份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核算该手册的进出口情况,通过内销、退运或结转至下一本手册等方式将剩余加工贸易货物处置完毕后,办理手册核销结案手续,办结该合同的海关监管手续。

      适用企业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按合同实施管理,料件、成品等数据量较小,管理相对简单,适用于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或者业务规模较小、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的加工贸易企业。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

      E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体可以分为“联网监管”模式与“以企业为单元” 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模式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

      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管理特点和优点 ——

      相对于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1

      账册管理

      以企业为单元建立账册,原则上每家企业只

      设立1本账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可使用账册开展业务,企业无需频繁地按照合同逐个设立手册,有效减少设立、核销手册的手续。

      2

      总量控制

      实行

      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控制,企业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在账册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内,可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进出口。

      3

      分段备案

      企业先备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备案成品信息,可根据生产完成的成品情况准确备案成品信息。

      4

      周期报核

      “联网监管”模式中,海关对企业一个核销周期内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核算,核算通过后,账册剩余的加工贸易货物自动结转至下一核销周期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中,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即“年度申报”)。

      周期报核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更符合企业整体化运作的特点。

      适用企业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备案方式更加灵活,手续更加精简,总量控制便于进出口,充分满足大型企业加工合同多、生产周期短、“零库存”、“即时生产”等运营管理需求。

      同时,企业需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系统,能对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仓储、加工生产、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等进行系统管理,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该监管模式适用于内部管理能力强、信息化系统完善、业务量大的大型企业。

      接下来隆重推荐

      G(group)

      !

      企业集团

      加贸监管

      模式

      企

      业

      集

      团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管理特点和优点 ——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的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1

      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内企业可以分别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也可以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根据设立的手(账)册类型,分别适用于以合同或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2

      保税料件、不作价设备、仓储场所突破仅限本企业使用的限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使用。

      3

      免办外发加工备案、料件串换核准等业务手续。

      4

      免收集团内企业间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金。

      适用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契合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需求,允许料件、设备等生产要素在集团内流转,进一步精简业务手续,有效盘活生产资源,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该监管模式适用于集团化运作的加工贸易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分别设立手(账)册开展加工贸易,不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开展模式,同时享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便利措施。

      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由一家企业设立手(账)册,由1家企业统筹集团内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灵活调配使用集团内企业的产能。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1、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3、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4、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扩展资料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企业注册备案流程

(一)企业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初审;

(三)科长复审;

(四)报关长审批;

(五)向企业核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自用物资手册;

(六)企业申领企业编码;

(七)正式业务开展。

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一)中资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股东签字);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验资报告正本(附银行进帐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

1、管委会批复、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独资企业不要合同);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须有委托书及被委托的国内主管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初次申请需递交租房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并经过海关人员验厂;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制成品内销补税申请;

2、制成品单耗表;

3、制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细表;

4、进口原材料入区报关单;

5、内销合同、发票、箱单;

6、内销货物所对应监管条件的相关凭证;

7、国产料件入区单据(制成品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除外);

8、制成品分摊制造费用明细表(制成品使用国产料件的除外);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企业核销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原材料保税入区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4、制成品返销出口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5、制成品中期补税通知书、报关单、税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玉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下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和质量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处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申诉。工商、旅游、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珠宝玉石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珠宝玉石饰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申诉、投诉,接受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举报者、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质量管理先进和质量信誉好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第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固定的检验场所;

  (二)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三)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为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在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监督检查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检验。第十条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评审。

  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查评审申请。第十一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二)明码标价;

  (三)单件标价超过30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卡、有效发票、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附有饰品彩色的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

  (四)单件标价3000元以下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证明或者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向经营者出具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收取工本费的标准为:单件标价1万元以下的,收取5元;单件标价超过1万元的,收取10元。第十二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注胶、镀膜或者染色处理的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二)用人造宝石、合成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三)用拼合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单体珠宝玉石饰品;

  (四)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

  (五)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第十三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并由省或者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审查认可授权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和仲裁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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