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珠宝首饰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珠宝首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宝首饰是指:天然宝石、优化宝石、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石、各类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如:星光、猫眼等)及养殖珍珠等经加工而成的产品,半成品镶嵌的首饰及其它产品。第四条 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需要,统一合理设置市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站和公正鉴定点;组织协调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县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珠宝首饰质量投拆、纠纷调解和仲裁。第五条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法定的珠宝首饰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接受珠宝首饰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凡抽查检验的样品,不得破坏,经检验后退还。被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检。抽检所需正常费用,由受检者支付。无理拒绝抽检的,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第六条 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法定检验,所出据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第七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的规定术语,标注产品的正确名称和公认别名。

  (二)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属性及其它质量标识。

  (三)标明产品的产地、厂名和销售价格。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手段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五)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珠宝首饰,应附有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下冒充行为:

  (一)低档宝石充作中、高档宝石;

  (二)染色处理宝石充作自然色宝石;

  (三)镀膜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四)合成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五)人造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六)破坏性去劣存优宝石充作天然宝石;

  (七)拼合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单体宝石;

  (八)惯例不允许或未经说明,进行品质特性改善后充作天然宝石的其它宝石。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珠宝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及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优质服务的经营者,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技术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两倍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和鉴定证书的,先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正常检验费的三倍处予罚款,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伪造检验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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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的陈列和管理

  珠宝相对来说是比较贵重的 一种产品,珠宝一般被划分到奢侈品的行列之中,因此珠宝店铺对珠宝产品的管理应该尤为重视。珠宝想要实现很好的销售目标,就必须注重产品的 陈列,不能说因为其贵重就忽略了这一个环节。珠宝专柜的陈列工作不仅仅是一门学问,更加是一门艺术。

  虽然说柜台中的首饰摆放多少可以自由确定,但是摆放不好就会直接影响销售。例如,摆的太多不仅占用资金,同时会因其显得眼花综乱而使顾客在挑选时举棋不定;摆的太少虽然会节省流动资金,但使顾客选择余地小,遇到不可预期的购买高峰时就会因货品不足而错失商机;因此,柜台中首饰的摆放数量存在一个最优的问题。柜台上首饰的品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宝石种类和首饰类型。这两方面也同样存在一个数量和比例问题,而比例问题更加重要。

  对于首饰各类型的比例问题应随季节变换随时调整如五一、国庆前后多放戒指;春秋季节多摆项链、链牌;而耳钉、耳环随季节变换而变动。所以应随时调整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建议首饰企业最好能同时在南、北方都有专柜这样季节变换时可以南北调剂而不必新增产品否则一旦过时就得库存要到来年才能有销路。

  还有就是首饰的款式。在珠宝专柜赚一圈,会发现很多的专柜在对珠宝的款式进行划分的 时候,都是按照新旧来划分的,有新款的时候往往就会忽略到了旧款的珠宝。珠宝款式的划分要根据文化和潮流来区分,不能仅仅按照时间的长短来定义。 柜台的装修要注高雅亮丽的原则,这样才能和珠宝首饰的气质相互匹

珠宝首饰商品布置、陈列和销售

1一般商品的陈列

(1)分类清晰;

(2)价格从高至低顺序排列;

(3)高价商品放在主信道附近;

(4)展示面统一,整齐;

(5)重和易碎商品应尽量放置在下层。

2新奇商品的布置

(1)整个货架或几个卡板布置同一促销商品;

(2)商品交叉布置;

(3)连续进行为时几周的专销货展销。

3货架头商品布置

(1)销售量很大的商品;

(2)新奇商品;

(3)销售呈上升趋势的商品;

(4)季节性商品。

4店内商品补充

(1)将较少卡板上的商品移到较多卡板上;

(2)一种商品快售完,且存货不多,则安排其它商品;

(3)热门商品在收货后应尽快陈列出来;

(4)应尽量节省人力,时间。

5店面整理

(1)随时保证店面干净,整洁及清晰的面貌;

(2)了解哪些商品已大量销售,哪些已无存货;

(3)哪些商品须添加或调货;

(4)扔掉空箱,整平商品表面一层(先进先出原则);

(5)错置商品的收集。

(2)商品的计算机库存显示为负数,但店内仍有该商品在销售;

(3)商品无销售报告。

6破损控制

(1)不要将商品扔至垃圾堆或压在卡板下;

(2)扔掉的商品需征得管理人员同意;

(3)严格执行操作流程(验收,陈列,温度,保险)。

7退货给供货商

(1)商品滞销或过季,供货商应同意将有关商品退货;

(2)程序:1)退货商品送至索赔办;2)楼面人员将有关商品撤出。

8相关标准

(1)卡板使用标准:1)不得有破损的卡板上至店面;2)横梁坚固,不破损摇晃;3)保持干净不得将卡板站立放置或在卡板上站立。

(2)货架头的标准:1)货架头60%布置新奇商品,40%布置大量畅销上官;2)同类商品不应放在相邻货架头;3)时刻保持丰满且整洁。

(3)清洁标准:1)全部售货区域保持干净,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无灰尘,垃圾及其它残破的东西;2)所有货架及商品都不能有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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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销售一般不含贵金属。黄金属于贵金属,如果你确实需要销售黄金贵金属等,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才可销售。

一、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下列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人数需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5、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1、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2、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时,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至于哪些项目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项目。

4、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于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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