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161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书,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路社。
被执行人:高宏远,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宏远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艳。
申请人陈德书与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宏远、西安宏远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宏远、西安宏远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德书借款本金1930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戴梦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宏远、西安宏远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德书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案款,查封期限一年;于2019年6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执行回案款18674615元,申请人暂不领取。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1930000元,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1930000元。应收取执行费2873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734元。
申请执行人陈德书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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