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CGC),又称国家注册珠宝鉴定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过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验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考试制度从1997 年开始实施,第一批质检师于1997 年10 月29日诞生。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每3 年注册一次,其间质检师必须一直从事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有关的工作,并接受一定课时的再教育,以确保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报名条件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 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 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名称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颁布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人事部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凡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与珠宝玉石相关的其他单位中,从事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取得质量质检师执业资格证书。 获得质量质检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其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关键岗位工作和依法独立执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CGC证书样版:( 仅供观看,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
报名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7年。
2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2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4年。
3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1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3年。
4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1年。
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如FGA、GIG、GIA)。
●考试科目
《宝石学基础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宝石学专业知识》、《宝石鉴定》、《钻石鉴定与分级》。其中,前两门科目为理论考试,闭卷笔试;后两门科目为实践考试,需要考生使用仪器实际操作。
●考试时间
考试每两年一次,一般在7月初进行。单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一、申报条件申请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前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人系获得省(部)级珠宝玉石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珠宝玉石专业论文两篇, 或有重要珠宝玉石专业著作、译著(国家正式出版物);
(四)连续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工作满五年,或累计满十年。
二、认定组织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申 报。
(二)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条件
(三)款中要求的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总数不超过4件。
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有专著、译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总件数不超过4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规定数额的,提出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数额内,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认定。
(六)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者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定要求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仅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一次。
(二)资格认定实行数额控制,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有关的地区、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推荐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凡是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申报、推荐。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
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考试的课程和培训有《宝石学基础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宝石学专业知识》、《宝石鉴定》和《钻石鉴定与分级》。在考试中,前两门课程是闭卷考试,后两门考实际操作。
鉴定师考试可以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考,每两年考一次,一般在7月初进行。每门考试耗时三小时。
国家承认的是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主办机构是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试通过后,会得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这是目前国家珠宝玉石鉴定方面的最高个人认证。
从事珠宝营销和鉴定的人员及欲从事珠宝行业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珠宝行业基础和珠宝学校毕业的学生、拥有相关珠宝资格证书的学生、珠宝爱好者等可以考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扩展资料:
珠宝鉴定师的报名条件:
1取得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非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非本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半年;或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受聘担任珠宝玉石(含地质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6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检验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正在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应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5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项目11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省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对国务院及其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注意搞好上下衔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5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实施机关 1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省经委 2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省教育厅 3高校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学生的学校资格(招收港澳台学生)核准 省教育厅 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院校资格审核 省教育厅 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审批 省教育厅 6举办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审批 省科技厅 7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省民政厅 8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 省民政厅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10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司法厅 1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1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省司法厅 13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司法厅 14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省司法厅 15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省司法厅 16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省财政厅 17进口二手船舶(新增省际水路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省交通厅 18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19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在湘常驻代表机构和贸易机构设立、延期、变更
审批 省商务厅
2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权审批 省商务厅 21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审批 省商务厅 22中央驻湘及省直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省文化厅 23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省文化厅 24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25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省地税局 2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省地税局 27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省地税局 28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省地税局 29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省地税局 30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省地税局 31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省地税局 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
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省地税局
33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
税核准 省地税局
34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审批 省地税局
35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省地税局 36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 省地税局 37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省地税局 38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省地税局 39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省地税局 40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 省地税局 41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省地税局 42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省地税局 43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
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省地税局
44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省地税局
45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省地税局 46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省地税局 4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省地税局 48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交易等活动审核省广播电视局49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省广播电视局50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审批 省统计局 51境外组织、个人在湘进行社会调查结果审核 省统计局 5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核准 省工商局 5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 省工商局 54
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55
医疗机构研制Ⅱ类医疗器械
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56
全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改为告知性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57在湘登记的报纸变更版数和出版号外审批省新闻出版局58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机构设立审核省新闻出版局59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0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审
批省新闻出版局
61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改变企
业类型审核省新闻出版局
63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省新闻出版局64销售用一般文物的复制审批 省文物局 65经营集邮票品业务资格审批 省邮政局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原实施机关 备 注 1
科技成果鉴定
省科技厅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2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审批 省财政厅 3机动车驾驶教员证认定 省交通厅 4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甲级)审核 省水利厅 5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审核 省水利厅 6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核 省水利厅 7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
级)单位资格核准 省水利厅
8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品种鉴定命名审批 省农业厅 9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10
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11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省旅游局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
一年过渡期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及 审 批 方 式 实 施 机 关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
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员会3甘草、麻黄专营许可证 省经委 4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 省财政厅 5
外国人在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考察
活动核准 省林业厅
6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省林业厅 7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
录像、标本采集核准 省林业厅
8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省林业厅 9
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合同、章程)备案 省商务厅
1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批 省商务厅 11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省商务厅 12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省商务厅 13
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
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4
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
出审批 省文化厅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
业) 省地税局
16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省地税局 1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省地税局 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省环保局 19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环保局 20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质监局 2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省质监局 22设立从事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23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24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25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26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27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省文物局 28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审批 省台办 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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