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退换货规定

黄金首饰退换货规定,第1张

黄金饰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暂无,主要是以下规定和商家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客户服务的工作,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服务作业程序、客户意见调查、客户投诉管理以及客户服务准则等内容。

  第三条 客户服务部服务收入的处理及物品请购,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现金收支处理程序”及“存货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客户服务部为本公司商品售后的策划与执行单位,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我们认为做服务实际上就是做培训,做品牌实际上就是做诚信,做市场实际上就是做满意。客户的肯定与满意才是我们最希望的奖赏。

  (二)服务作业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售后服务的作业分为下列四项:

  1、有偿服务(A);

  2、合同服务(B);

  3、免费服务(C);

  4、内务服务(D)。

  第七条

  客户服务部于接到客户之要求服务的电话或文件时,服务人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规格、购买日期和地点等内容,登记于“服务登记簿”上,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服务凭证”抽出,送请部门经理派工。

  第八条 服务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携回交于“服务登记簿”登记服务内容,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九条

  凡属有偿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服务人员当场向户收费,将款交予财务部,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以“服务凭证”为据,由财务部开具发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第十条

  服务人员应将实际服务时间、内容详填写在“服务凭证”和“服务登记簿”上,由部门经理核签后,将“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十一条 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服务登记簿”核对“服务凭证”后,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部门经理优先派工。

  第十二条 如属异地客户服务,服务人员应填具“异地服务申请单”,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方能外出服务,差旅费、补贴费等列入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客户服务部应做好有关销售的内务工作,负责宣传品等的保管与发放。

  (三) 客户意见调查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并培养服务人员树立“顾客至上”的理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客户意见调查,所获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客户意见分为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及对服务人员的品评。除将品评资料作为服务人员每月绩效考核之一外,对客户的任何建议、抱怨,客户服务部应特别加以重视,认真处理,以务实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建立客户服务的良好信誉。

  第十六条 客户服务部应将每一的客户请求服务的内容记入服务登记簿,以凭填寄客户意见调查表。

  第十七条

  对服务人员的品评,分为态度、技术、到达时间及答应事项的办理等四项,每项均按客户的满意状况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以便客户填写。

  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特别严重者,客户服务部应即提呈副总经理核阅或核转,提前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该客户;属一般性质者,客户服务部自行酌情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客户。

  第十九条

  凡属加强服务及处理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的有关事项,服务部应经常与营销部、研发部或其它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予以催办,并协助其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 客户服务部对抱怨的客户,无论其情节大小、责任在谁,均应由客户服务部经理亲自或专门派员前往妥善处理。

  (四) 客户投诉管理

  第二十一条 范围。包括客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产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处理程序。客诉处理作业流程,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 客户投诉的分类。客户投诉依原因的不同分为:

  1、 非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指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运输、搬运等)。

  2、 质量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

  第二十四条 处理部门及其职责。

  1、营销部:

  (1)详查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规格、数量、交运日期。

  (2)了解客户投诉的要求及投诉理由的确认。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研发部:

  (1)综合处理客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3、客户服务部: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映。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立案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5)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7)处理过程中客户投诉反映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反映调查及处理:

  1、营销部业务人员接到客户反映产品异常时,应即查明该异常(订单编号、批号、交运日期、不良数量)和客户要求,并即填具“客户投诉处理表”,连同异常样品签注意见后送客户服务部办理。

  2、客户投诉案件若需会同处理者,客户服务部门应在“客户投诉处理表”中确定处理时效。服务人员应立即反映给研发部,会同相关人员共同前往处理。

  3、为及时了解客户反映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由客户服务部或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分管副总经理批示。

  4、判定发生单位,若属我方质量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踪(人为疏忽免列案追踪)作明确的判定,并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及“客户投诉罚扣的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

  5、“客户投诉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客户服务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投诉处理表”附原表一并呈报处理。

  6、营销部不得超越核决权限与客户做任何处理的答复协议或承认。对“客户投诉处理表”的批示事项以书信或电话转答客户(不得将“客户投诉处理表”影印送客户)。

  7、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供应商等的责任时,由客户服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8、客户投诉不成立时,销售人员于接获“客户投诉处理表”时,应以规定收款期收回应收账款。如客户有异议时,再呈报“签呈”给上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客诉案件处理期限

  1、“客户投诉处理表”处理期限自售后服务部受理起六日内结案。

  2、各部门客户投诉处理作业流程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客户投诉金额核决权限:

  客户投诉金额 1000元以下 1000-5000元 5000元以上

  核决权限 销售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

  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总经理办公室每月10日前应审视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送人力资源部提报“人事公布单”并公布。

  2、

  客户投诉绩效奖金罚扣。销售部门及售后服务部的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由总经理办公室依客户投诉案件发生的项目原因决定责任归属单位,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总经理核准后,执行罚扣。

  第二十九条 产品退货账务处理:

  1、销售部门于接到已结案的“客户投诉处理表”后依核决的处理方式处理:

  (1) 折扣、赔款:销售人员应依“客户投诉处理单”开立“销货折扣证明单”呈经销售副总经理核签及送客户签章后一份存营销部,一份送财务部作账。

  (2) 退货、重处理:即开立“产品退货单”注明退货原因,处理方式及退回依据后呈销售副总经理核示后,除第一联自存督促外,其佘三联送仓储部据以办理收料。

  2、财务部依据“客户投诉处理表”第四联中,经批示核定的退货量与“产品退货单”的实退量核对无误后,即开立传票办理转账。

  3、仓储部收到退货,应依营销部送来的“产品退货单”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产品退货单”第二联送仓储部存,第三联送财务部存,第四联送销售部存。

  (四) 客户服务准则

  第三十条 真诚。不管客户是否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都要客气真诚地接待,力求使每一位客户的问题都得到解答,要求都得到满足。

  第三十一条 快捷。客户订购我们的产品之后,我们要以最快的速度把产品送到他们手中,力求让客户在第一时间用上我们的产品并将之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

  周到。如果客户因没有使用过我们的产品而心存疑虑,我们要给客户提供参考教程,让客户免费试用,然后尽可能详细地介绍我们的产品,以便使客户能真正了解我们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善始善终。客户购买产品之后,我们要提供长期免费的咨询。不管是在产品的使用中还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遇到问题,只要客户向我们咨询或寻求解决方法,我们都要尽最大努力在第一时间给客户满意的答复。即使客户不购买产品,我们也要就其遇到的问题给予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素养。客户有什么异议,要耐心听客户倾诉,该我公司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并寻求谅解,客户对我们的误解,要耐心解释。无论在什么时间,由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与客户针锋相对,不得说粗话、脏话。要时刻记住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说话做事要有分寸有依据。

  (五)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X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仅供参考!

  chenkenki

店长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人员必须于X:XX分之前到岗,开始打扫卫生并于X:XX结束,开晨会。超过X:XX分者视为迟到。迟到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X元/次。

第二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双方各扣除X元/次。并各记记过处分一次。

第三条.从X:XX分以后超过30分钟未到岗者按当日旷工处理。当月累积旷工2天者开除并停止发放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经负责人批准并签卡后方可免除以上处罚)。

第四条.上班时间所有员工严禁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X元/次。记记过处分一次。

第五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之前需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六条.员工加班规定。超过下班时间需要加班者,需店长签卡认可才算加班。加班费按照日工资÷小时计算。休息日加班的员工后期补休,但只能于当月补休。如果不能补休者,按照日工资的125倍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员工如有急事可以与同部门员工换班。但必需与店长请示,店长批准后报会计,方可换班。未经批准,擅自换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居住地距公司10公里以上者,每月可允许3次迟到(不扣除工资)。如遇特殊天气(如大雨,大雪),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原则上允许迟到,但不能超过半个小时,超过半个小时者视为迟到(按迟到处理)。

还有一些可以自己加进去,根据你们店的实际情况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资产评估师英文为:Public Valuer(简称 PV)。

  第五条 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增设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统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历(学位);

  (五)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跟踪国内外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三)运用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四)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经济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规定,已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5个科目。《资产评估》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4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5个科目。其中《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纳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统一考试;《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珠宝评估方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珠宝评估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条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4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4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年或者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有关考试报名的规定办理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仓库管理制度

为规范仓库的日常进/出货管理,有效的控制仓库损耗,自8月开始所有物流部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一、收货验货

1、收货验货人员严格按采购订单进行收货,如供应商不按订单数量及品项送货时,大于多于订单数时,收货验货人员联系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可不按订单数量及品项收验货,如采购人员不进行确认,收验货人员按原始订单进行收货,不属订单内商品退回供货商。(外出自采除外,但外出自采人员应提前传回商品资料以便录入店铺商品系统,方便日后收货。)如收验货人员不按此要求执行则按违反公司制度处理,记入扣分体系。

2、收验货人员在收验货时按实收数量进行收货确认,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后交过账人员进行过账,每天必须做收货记录。单据过账后收验货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如发现过账数量或品名与收验货数量或品名存在差异必须向部门经理反映,由部门经理与过账人员查找原因后进行处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者第一次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辞退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仓库出货

1、所有从仓库出去的货品必须要有出库单或同价调拨单,无单出货者一经发现,当偷盗公司财物处理。

2、门店或客户如有坏货需更换,门店开具进货退货单或报损单由仓库按相关单据出货。如仓库发货少货或出货门店少货的,需要补回的,查找仓库实际库存是否大于电脑数,如大于则填写仓库漏发货单向物流经理申请后补货给门店或客户,追究发货人和复核人员的相关责任,如仓库实际库存和电脑库存数量相符,则补货给门店或客户后,差异商品做为仓库损耗,进行库存调整。

3、所有发货的商品必须要进行电脑复检,如不进行电脑复检,一经发现第一次对复核人员进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辞退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4、捡货到门店的,仓库人员必须要和门店人员进行数量确认,并由门店人员在出库单的复检栏签字确认,如无复检人员签字确认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辞退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1、上班时间不许玩手机,(游戏、上网、看小说等)私人电话接听时间不允许超过5分钟,特殊情况向部门经理进行申请。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辞退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2、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允许利用电脑玩游戏、看视频等。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辞退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3、认真做好自己管理区域的商品陈列及清洁卫生,(地堆商品要求摆放整齐、不堵塞通道、仓架商品陈列要求前后为同种商品、仓架上每种商品的最左下角贴有商品标签进行商品区分、保持捡货时从商品的最右边开始拿,卫生要求为商品表面不能积尘)由部门经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不合格则进行整改,由部门经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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