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54条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近期各地海关部门查获化妆品、珠宝钻石、香烟/雪茄烟等货物走私案件大幅增多。该类货物在海关监管属性分类上,是应税货物,不涉及贸易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涉嫌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是偷逃税款的数额。
偷逃税款的计核问题,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甚至神秘而不可及。针对税款计核提出有效辩护,是专业海关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以走私香烟/雪茄烟为例,试图为大家揭开海关税款计核的神秘面纱。
一、应缴税款、偷逃税款与已缴税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的数额定罪量刑。偷逃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偷逃税款=应缴税款-已缴税款。在海关通关环节,应缴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其中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关税。已缴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在海关通关环节已经缴纳的上述税款之和。
已缴税款在海关通关系统有缴纳记录,易查明。由此可知,准确计核出应缴税款,是确定偷逃税款的关键。在具体案件中,应缴税款分别由其计税价格计税税率确定,进一步可知,确定计税价格与计税税率是确定应缴税款的核心因素。
二、烟草的商品归类与税率确定
(一)归类的确定与税号。
为什么要先确定商品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决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行邮税率档次等税率的规定。由此,商品归类可以简化理解为是具体进出口商品进行数字身份证确认,即税号。在进出口活动中,海关根据该数字身份证确定适用的税率及监管条件注1。可以说,想要确定商品的适用税率,必先确定该商品的商品归类,有了归类就有了税率。
确定归类的过程即是为进出口商品确定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香烟及雪茄烟均归入《税则》24章2402项下,其中,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通常意义上的香烟归入24022000,商品名称为烟草制的卷烟;雪茄烟,归入24021000,商品名称为烟草制的雪茄烟。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进境物品归类原则,作为进境物品的香烟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税号03010000项下,物品名称为卷烟,雪茄烟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税号03020000项下,物品名称为雪茄烟。
看到这里是否有疑惑了不是说税号是唯一的为什么有两个规定,归入了不同的税号那是不是税率都不一样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是货物、还是物品的问题,我国海关对货物、物品适用不同的商品编号管理规定,自然地其征税税率也不一样,本文不在此作详细论述。
(二)征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称《计核办法》)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最新的《税则》及其附表《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规定:1)税号24021000,品名为烟草制的雪茄烟,进口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180%,增值税率13%,消费税税率,36%,进口从价征收;2)香烟税号24022000,品名烟草制的卷烟,进口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180%,增值税率13%,消费税率为: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的,为56%+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
见下表:
三、香烟雪茄烟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计核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按《计核办法》规定的步骤和方法依次确定。
计税价格王者是实际成交价格。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通常直接以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税。因此,说实际成交价格是计税价格的王者,一点都不为过分。那么,王者是如何诞生的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换句话说,实际成交价格一般来源于真实的合同、发票等单证,或者结合付汇、资金流水、会计账册等综合认定。
(二)无法查清实际成交价格计税价格的确定。《计核办法》第十七条已对无法查清实际成交价格情况下计税价格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极少采用该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而直接采用第四或第六款来确定计税价格。
如果以第四款确定计税价格,必然会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涉案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以此批发价格进行适当扣除,再确定计税价格。
如果采用第六项“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时,那么,它就要先予举证: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计核办法》第十七条列明的第(一)至第(五项)计税价格方法已依次进行了排除。否则,采用第六项计核方法程序不合法。
四、香烟计核实例
例:某海上走私香烟案,香烟是美国某品牌香烟,被现场查获的数量10000条。从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及汇付记录查到,该香烟是100元每条购买,在境内按200元每条出售。经烟草部门鉴定,该批香烟是假烟,鉴定价格是230元每条。偷逃税款怎么算
第一步:计算应缴税款。
确定税率,由上文可知,超过70元每条的香烟,关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56%+06元/条。
确定计税价格,由于能确定成交价格,因此可以直接采用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而否定掉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注2。那么成交价格是以国外的100元每条为成交价格还是以国内的200元每条为成交价格答案是应当以国外的100元每条作为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以1条香烟为例,进口关税为25元;增值税为37元;消费税为16045元,合计22256元,综合税率超过220%。10000条的税款超过220万。
第二步:核实已缴税款。
由于本案属于海上走私,也是绕关走私,未向海关申报,未缴纳税款,因此已缴税款为零。
第三步:计算偷逃税款。
本案例偷逃税款即为应缴税款,没有已缴税款需要进行扣除。
现在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主要方式有五种:碾压、拆解、粉碎、溶解、焚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据中国海警官方微信8月3日发布的消息,7月30日,中国海警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案,摧毁一个横跨山东、福建、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多省市走私犯罪网络,对涉及“采购、转运、分销”等环节的8个走私犯罪团伙实施“全链条”打击。
该案是中国海警局首次对境外采购、海上转运、境内分销走私团伙实施“全链条”打击,是涉案资金最高、冻结资金最多、现场查扣走私白糖数量最大的一起走私案件。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
初查,仅2019年以来,该团伙涉案走私金额已达123亿元。在中国海警局和东海分局统一指挥下,山东海警局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在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上海、江苏、福建海警局的协同配合下,同步在山东、江苏、福建以及东海海域实施收网抓捕行动。
此次行动共出动海警舰艇8艘、警力600余人,公安警力100人,成功摧毁一个横跨多省市走私犯罪网络,斩断多条海上走私通道。查扣万吨级外籍走私“母船”和国内“接驳船”各1艘,抓获犯罪嫌疑人50名,查扣走私白糖6600吨、车辆15台,冻结赃款5亿余元,
初步查实该团伙2019年以来涉案走私金额约123亿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主观: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 立案 标准为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 有期徒刑 3年以下或 拘役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判处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
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主观: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三、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四、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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