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是一所以珠宝教育为中心任务的教学和科研单位。
1989年珠宝学院通过与英国宝石协会合作,开设了英国宝石协会宝石证书课程,是我国最早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宝石学教育体系的学院,从而大大加快了我国宝石教育发展的步伐。在学习国际现代宝石学理论和技能的基础上,珠宝学院开设了自主的宝石和钻石课程,创立了GIC品牌,为我国的珠宝首饰业培训了大量的专业人才。
同时,珠宝学院还是指定的全国仅有的三个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站之一。
珠宝学院从1994年起承担宝石学方向本科生教育任务,2000年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了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的宝石及材料工艺学本科专业,现招收宝石及材料工艺学方向和珠宝首饰设计方向本科生,同时还培养更高层次的宝石学硕士生和博士生, 每年都有硕士生毕业。构成了多层次的珠宝教育体系。
珠宝学院有多位在珠宝界有影响的著名专家, 现有专兼职教师中具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778%,具有硕士学以上学位的占61%,其中博士学位的占22%。构成一支业务素质精、学术水平较高、敬业爱岗的师资队伍。
多年来珠宝学院努力开展宝石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钻石、翡翠、有色宝石、有机宝石如珍珠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以珠宝学院为依托开办的宝石学学术期刊《宝石和宝石学杂志》和定期在武汉举办的宝石学术年会为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阵地。
珠宝学院新建成4000平方米的教学楼, 配置了先进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设备,同时设有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湖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及武汉市金银珠宝检验站、宝石商贸基地、珠宝鉴定仪器研制中心、首饰设计和制作中心等,充分利用所拥有的知识、技术和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湖北省和全国各地提供珠宝检测、珠宝鉴定仪器、珠宝销售和咨询等服务,同时,给学生提供产学研教学的基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是中国珠宝教育的摇篮。
此外还有民办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也开设了珠宝鉴定以及首饰工艺课程
如咸阳的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和陕西服装学院
海职院大专的专业如下: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有现代农业经济管理、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畜禽智能化养殖、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新能源装备技术。
新能源汽车技术、珠宝首饰技术与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港口与航运管理、空中乘务等专业,由于专业设置可能会变动,正式填报时需要以学校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HainanCollegeofVocationandTechnique)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创办于2000年,2002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学校;2003年通过教育部首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8年被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同年12月,被教育部和海南省确定为省部共建的重点高职院校;2015年入选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20年入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参与院校。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从事宝玉石鉴定与加工、 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普通地质学、结晶学、晶体光学、矿物岩石学、选矿、应用地球化学、宝玉石加工工艺、宝玉石加工实验研究方法、宝玉石技术经济分析 与生产管理、专业实验、认识实习、金工实习、 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以及各校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珠宝行、宝玉石鉴定与加工、采矿业、矿物加工业、建筑材料业等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珠宝首饰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珠宝首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宝首饰是指:天然宝石、优化宝石、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石、各类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如:星光、猫眼等)及养殖珍珠等经加工而成的产品,半成品镶嵌的首饰及其它产品。第四条 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需要,统一合理设置市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站和公正鉴定点;组织协调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县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珠宝首饰质量投拆、纠纷调解和仲裁。第五条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法定的珠宝首饰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接受珠宝首饰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凡抽查检验的样品,不得破坏,经检验后退还。被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检。抽检所需正常费用,由受检者支付。无理拒绝抽检的,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第六条 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法定检验,所出据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第七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的规定术语,标注产品的正确名称和公认别名。
(二)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属性及其它质量标识。
(三)标明产品的产地、厂名和销售价格。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手段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五)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珠宝首饰,应附有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下冒充行为:
(一)低档宝石充作中、高档宝石;
(二)染色处理宝石充作自然色宝石;
(三)镀膜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四)合成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五)人造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六)破坏性去劣存优宝石充作天然宝石;
(七)拼合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单体宝石;
(八)惯例不允许或未经说明,进行品质特性改善后充作天然宝石的其它宝石。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珠宝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及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优质服务的经营者,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技术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两倍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和鉴定证书的,先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正常检验费的三倍处予罚款,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伪造检验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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