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的NGTC珠宝鉴定书上没有切工,台宽比和亭深比上没有写数字?是18K的0.11CT VVS F-G吊坠,值2500吗

为什么我的NGTC珠宝鉴定书上没有切工,台宽比和亭深比上没有写数字?是18K的0.11CT VVS F-G吊坠,值2500吗,第1张

NGTC的珠宝鉴定书通常包括宝石的种类、颜色、净度、切工等信息。但是,切工、台宽比和亭深比等信息可能不会在所有鉴定书中列出。这可能是由于鉴定师认为这些信息不太重要,或者因为这些参数在鉴定过程中没有进行测量。

对于您提供的18K金011CT VVS F-G吊坠,根据市场行情,其价值可能会因地区、品牌和市场供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是,根据一般的市场价格,这个吊坠的价值可能在2500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珠宝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材质和参数,还取决于设计、工艺、品牌等因素。因此,如果您对这个吊坠感兴趣,最好咨询当地的珠宝专业人士或者到相关的珠宝店进行评估。

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目前,黄金珠宝类商品缺乏强制性国家“三包”规定,在退货、换货、修理上没有特别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对黄金饰品的鉴定,一般仅针对含金量和有害元素两个指标,很难鉴定金饰珠宝脱落、断裂的真正原因。

购买黄金注意:

在购买黄金首饰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良好的品牌店,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购买后务必保留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尽快拨打电话咨询申诉。

般而言,在购买黄金饰品的7天之内,发现饰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调换的。如碰到一些“行规、店规”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主动寻求维权方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

一、GB/T16552-2010标准名称《珠宝玉石名称》,该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适用于珠宝玉石的定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2-2017替代。  

二、GB/T16553-2010标准名称《珠宝玉石鉴定》,该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术语和定义、鉴定方法及鉴定特征,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3-2017替代。

三、GB/T16554-2010标准名称《钻石分级》,该标准规定了天然的未镶嵌及镶嵌抛光钻石的术语和定义、钻石颜色、净度、切工的分级规则、钻石质量和钻石分级证书,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以及科研教学等领域的钻石分级及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4-2017替代。  

四、GB11887-2012标准名称《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该标准规定了首饰中贵金属的纯度范围1)、印记、测定方法和贵金属首饰的命名方法,适用于首饰行业和国内生产及销售的贵金属首饰。贵金属摆件参照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3-05-01起实施。截止2019年12月10日任在使用。

扩展资料

推荐性国标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名义,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审议并发布标准化政策、管理制度、规划、公告等重要文件;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

参考资料:

-GB/T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16554-2017

黄金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经营黄金需要许可证,私人卖黄金首饰需要的资质:

1 个体户的经营者需要有国家颁发的代理证书。

2 黄金作为贵金属,在交易时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明。

3 私人卖黄金首饰也需要有相关的资质证明。

4 在申请办理黄金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黄金收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主要负责人和保管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的任命文件。

(4)《守法经营保证书》。

(5)经营、储存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建设设计图纸》、《建设施工方案》。

(7)有两个以上独资或股份制企业作为投资方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8)经营、储存场所的内部布局平面图。

(9)拟安装的安防设施的分布图。

(10)公安部门或黄金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11)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以上为私人卖黄金首饰需要的相关资质,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活动以及从事其它公共事业所使用的建筑物。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市、自治县公安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场所应当安装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治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第六条 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防盗门。建筑底层(含裙房二层)窗户必须装置直径不小于16毫米、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铁栅栏或拉链式钢窗。建筑外墙设置的雨水管、防雷带导线和铁爬梯与窗户距离应不小于1500毫米。第七条 下列部位、场所应安装防入侵盗窃报警装置:

  (一)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菌种和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库(柜)及场所;

  (二)保管政治、军事、经济、技术等绝密资料、档案、珍贵文献的档案室(馆);

  (三)企事业单位储存重要帐目、票据、证券、现金的库房;

  (四)存放、销售、展览重要文物、珠宝、金银饰品、精密仪器和贵重高档商品的库房、商场、展室;

  (五)公安部门认为应当安装治安技术防范装置的其他重点要害部位。第八条 大型商场和金融部门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营业场所除安装防入侵盗窃报警装置外,还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各储蓄所应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当地派出所联网。第九条 安装治安技术防范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入侵盗窃报警器必须是经公安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必须经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安装使用;

  (三)三防(防盗、防火、防寒)门必须是经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公安厅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达到公安部GA25-92标准的产品。第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设施要与建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参加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会审,对工程有关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得交付施工。

  公安部门应参加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验收,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已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照本规定增补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和使用单位负责,要妥善使用、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责任保护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破坏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对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安全防范产品,以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时限内未整改,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市、自治县公安部门依照《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处以3000至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破坏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减低关税,降低出口退税 

具体如下

2003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包括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在内的26 项行政审批项目,标志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从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市场的全面开放。在黄金和钻石的进口税收政策方面,国家也给予优惠,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增值税全免,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在产业政策上给予珠宝首饰行业以极大的支持。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这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其中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也位列其中。珍珠、宝石、白银原材料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降至5%,钻石由足额退税也降至5%,黄金、铂金产品仍维持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出口

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呈现了高速发展的态势,2010年销售总额达到2500亿元,同比增长1364%。麦肯锡预计未来中国奢侈品市场将迅速崛起,市场规模从2010年的800亿元增长到2015的1800亿元,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市场。金银珠宝等高弹性的奢侈品将成为本轮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的最大受益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其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技防产品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四章 技防设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科学技术手段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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