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

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第1张

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

 7月即将来到,新发布的15项税收政策也随即开始实施。下面是我整理的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欢迎大家了解!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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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上海市民凌先生表示,自己此前就通过新闻了解到降税政策,最关心的还是由关税调整带来的商品价格变化,尤其是进口汽车的价格变化。

据悉,奔驰、宝马、奥迪、林肯、雷克萨斯等企业在关税下调的相关政策公布后,已经陆续宣布将下调其进口车产品在国内的价格。特斯拉更是在政策发布后不到3小时,就声明将下调不同车型价格5到9万元不等。不过,2017年中国市场的进口车总销量仅占全国汽车销量约4%,此次汽车关税下调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影响有限。

进口日用消费品价格因降低关税而下降的趋势,相较于汽车而言没有那么明显。据悉,部分商品已经下调售价,主要是企业配合降税新政进行的价格调整,为了让消费者提前感受到政策的红利。

上海外高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国际采购部总经理马骏介绍,他们是完全经营进口商品的商业渠道,关税下调对他们的产品价格影响比较大,但是政策从实施到落地生效需要一定时间。“近期在售的进口消费品价格主要受原先执行的销售合同影响,今年上架的商品价格其实是去年签约的价格,进口消费品的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

马骏说:“我们提出企业可以适当让利给消费者,根据政策情况,重新评估和核查商品成本,再对价格作出针对性的调整。”以香水品类为例,关税从10%降到3%,完税成本也相应下调5到7个百分点,再加上企业补贴,最后呈现的商品价格大致相当于打了九折,原价500元的香水现在大概450元能买到。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珠宝首饰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04-4-27

1.欧盟:从1999年开始,包贵金属的珠宝进口关税为4%。

2.澳大利亚: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采取统一关税税则,对进口税的计征以FOB价为基础,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为0-19%。

3.巴西: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0-107.5%。

4.加拿大: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进口产品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3.3%。

5.日本:从1981年1月1日起按成交价格征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4.1%。

6.韩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1%。

7.利比亚:未加工的黄金进口关税为15%。

8.沙特阿拉伯:金、银及白金的进口关税为0。

9.新加坡:新加坡对极少数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5%。

10.斯洛文尼亚:宝石或宝石半成品的进口关税为11.9%。

11.泰国:各种首饰的进口关为60%。

12.美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0%。

13.德国:根据用料的不同征收进口总金额的2.5%到4.5%的关税。

http://wwwdkzbqsnet/addinfo/showaspid=1190

我国的具体情况:

黄金近期可能还会下调:

据了解,我国黄金进口关税已经经历过数次下调,今年1月1日起,我国黄金首饰、镶钻银饰品关税由233%降至20%。但是,在一些大类上仍然存在着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额外费用。

http://wwwgemexpocom/web/articleaspid=2802

钻石:

进口关税免为零,消费税由10%减至零售环节征收,毛坯钻、成品钻在进口环节上的实际税收下降50%至60%。

http://www2889com/Get/d_new/18503466530865htm

一、进口关税税率的划分

(一)法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法定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最惠国税率(MFNRATE),亦称协定税率,一般对已建交并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据此条款的规定:缔约国的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对方。因此,这种形式的关税减让是互惠的、双向的。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GTRATE),亦称一般税率,一般对未建交的国家或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10-20倍,因而是歧视性税率,是最高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暂定税率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实施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

      暂定税率的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无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只需审核品名和税号无误后,即可执行;另一类附有技术规格,海关在征税时,除审核品名和税号外,还需对进口货物的技术规格进行专业认定后才能适用。如2002年,我国对209 种进口商品和23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公开暂定税率,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公开暂定税率的货品可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审核征税。”

      (三)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这是一种在一定数量内进口实行低关税,超过规定数量就实行高关税的办法。日本采取一次关税和二次关税就是依据不同数量规定实施不同税率的关税配额制度。配额是一种数量限制措施,超过限额数量后不能进口。而关税配额就有灵活性,对于必要的数量实行低关税;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进口则实行高关税,虽然这样关税高了,但还是允许进口,体现了关税杠杆的调节作用。这种办法许多国家都采用,关贸总协定和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也没有对其限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讨论中,也是把关税配额作为关税手段加以保留的。这种措施既可以控制总量,也比较公开透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特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如2002年我国对小麦、玉米、豆油、羊毛等十种农产品和尿素等三种化肥实行了进口关税配额税率。

(四)信息技术产品税率(下称ITA税率)

      在WTO成立以后,在以美国为首的WTO成员国之间又达成了一项旨在使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的《信息技术协议》(即ITA)。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占全世界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份额80%以上的该类产品关税,在2000年以前降为零。去年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了WTO,因此也必须承担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减让义务。

      2002年我国对251个税目的进口最惠国税率实行了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其中零税率的有221种,有15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ITA税率。

      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

(五)特别关税

      根据新的《关税条例》规定,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和其他特别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头总署负责实施。

二、进口关税种类

      (一)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二)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三)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进口关税下调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三、进口关税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

      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二)增值税税率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设置了进口关税税率之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但是不少进口商以进口商品的名义提高价格之后仍然能获取很大的利益,收取的关税就能反哺于市场,对市场经济中不能由自身调节的问题做一个补充。国家对进口的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经常做一些调整,便更好的适应了市场的需求。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进口关税税率的划分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开展商事活动都是需要进行征税的,海外贸易进行征税也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6月30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33项零关税产品包括香港产品六项,具体为火鸡肉丸、咸猪手、羊肉丸、医疗移植用的金属骨关节以及两种用于飞机上的地毯;澳门产品27项,具体包括已磨的香子兰豆、已磨的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已磨肉豆蔻、已磨肉豆蔻衣、已磨豆蔻、已磨的芫荽子、已磨的枯茗子、已磨的八角茴香、已磨其他茴香、已磨的姜、干椰子肉、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含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花生酱、其他水、冰葡萄汽酒、非工业用钻石(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未镶嵌)、非工业用其他钻石、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经其他加工的翡翠、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如中国内地将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CEPA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1997年3月,40多个WTO成员达成《信息技术协议》,将计算机设备和零件、通信设备、半导体设备和零件、软件、科学仪器等6类产品涵盖在内,分三个阶段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发展中国家实现零关税的时间可以相应延迟,但最迟到2005年1月1日必须将协议内全部产品关税降为零。

零关税会直接影响到销售价格。正常来说,关税一般作为销售方的成本来计算,所以,当关税为零时,这样可以减少销售方的成本,随之最终售价也随之降低,从而老百姓购买进口产品可以比原来得到实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我国汽车整车共178个税号,降税前最惠国算术平均税率为215%,税率介于3%至25%之间。

1、135个税号的税率为25%,包括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车重5吨及以下的轻型货车;

2、4个税号的税率为20%,包括车重5吨以上的汽油型货车、车重在5吨至20吨之间的柴油型货车;

3、4个税号的税率为15%,包括车重20吨以上的柴油型货车、混凝土搅拌车、部分起重车;

4、10个税号的税率为12%,包括钻探车、环境监测车等部分特种用途车辆;

5、其余25个税号的税率分别为10%、9%、8%、6%、4%、3%,包括公路牵引车、拖拉机、机坪客车、货运自卸车等。

以在我国市场指导价约90万元的进口汽车为例,该车进口到岸价24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25%时,关税税额为6万元。关税税额占厂商在我国市场指导价的7%。

此次降税后,关税税率由25%降为15%,这款进口车将征收关税36万元,相比降税前减少24万元。受降低关税影响,汽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将相应降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

201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降税幅度分别为40%、2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平均降税幅度46%。

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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