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黄金标志千足金MF什么意思??

周大生黄金标志千足金MF什么意思??,第1张

MF是指此产品是明丰珠宝的产品。MF的产品在很多珠宝店里都会有。

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是首饰成色命名中最高值。印记为千足金、999金、gold999或g999。

黄金首饰的印记包括厂家代号、材料和纯度,如:X金990、XAu990、X足金等。

其中,字母X为厂家代号。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应分别表示。当首饰因过细或过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深圳明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标志为MF)是专业从事黄金产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批发等业务的企业,隶属金龙珠宝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万山珠宝园。

深圳明丰珠宝主要经营黄金产品批发,包括黄金首饰批发、金条批发,以及与黄金有关的衍生产品批发。

扩展资料:

千足金、千金、千足金的区别:

购买黄金首饰,首先要认清黄金首饰的质量检验标识。市场上销售的黄金首饰,多数配有质检机构的检验标识,标识明确标注首饰的金含量、重量。

999金又称千足金,金含量不低于999‰;990金称足金,金含量不低于990‰;22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916‰;18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750‰;14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585‰;9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375‰。

足金:金量等于或大于99%的黄金,俗称"二九金"打的印记是"足金",或"99金"或"G99"等。

千足金:含金量等于或大于999%的黄金,俗称"三九金"打的印记是"千足金"或"999金"或"G999"等。所以,千足金肯定是足金,但足金则不一定是千足金。

特别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18K金首饰的颜色有黄、白、红等色。白色18K金是金与镍、锌、银、铜等元素的合金,白色K金首饰不是铂(白金)制品。

黄金首饰的印记包括厂家代号、材料和纯度,如:X金990、XAu990、X足金等。其中,字母X为厂家代号。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应分别表示。当首饰因过细或过小等原因不能打印记时,应附有包含印记内容的标识。

参考资料:

-千足金

参考资料:

-黄金首饰

 梁丽将纸箱放置在这个残疾人厕所将近6个小时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就是在这里,梁丽将装有金饰的纸箱捡走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从许霆案以来,草根式的个案监督已经成为现实。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没有得到百姓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

从本案看,“阳光办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2008年12月案发,2009年5月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报道中几个细节成为舆论和法律人士严重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包括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这些若属实,则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明显欠妥。但从5月份相关报道出现并引起质疑以来,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只是决定不起诉梁丽之后,才公布案件详情,称有关报道不实。梁丽案不涉及国家机密,面对公众质疑,司法机关本应及时回应,而不应听任质疑乃至误解流传了4个月,听任它们的负面影响扩大。现在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才公布案情,更像是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旁证,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机关应努力主动向社会通报案情,这样才能避免民众对法律的误解,让民众信仰法律。 检察院已经决定不再公诉梁丽,即其盗窃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机关正是以“盗窃罪”抓捕并羁押其9个月之久。很明显,从正义“常识”看,梁丽是被“错抓”的,政府应该给梁丽一个“说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和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之间有严重的“落差”———中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梁丽的“错抓”被排除在外。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凡是在柜台或者专卖店购买,店铺只要有营业执照,货品上有足金字音,纯度都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价格高低,跟品牌的定位有关。比如同样都是足金纯度的金条(投资金条基本不存在工艺和工费),大品牌和小品牌的金价肯定也不同,主要是定位不一样,质量都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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