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实体店买可以退货吗?

黄金首饰实体店买可以退货吗?,第1张

可以退的。

黄金首饰一般可以在七日内退换。 但是,在实体店购买的黄金首饰,最好当面询问柜员多久可以退换,并且要在售货单上注明几天内可以退换。 黄金首饰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七日内可退换货。因为购买的黄金首饰不是定制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退换黄金需知事项

一、退换货时限

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二、退换货原因

1、商品质量问题,

2、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3、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标注等级不符。

4、售价低于(含等于)2000元的珠宝首饰(除钻石、18K金、白银外)类商品,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当当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可申请退换货。

三、退换货流程

1、首先确认非人为损坏。

2、对于高档首饰都附带国家级宝玉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如果您对此有任何质疑,请到出具该证书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

3、将附件、说明书、发票、购物凭证、包装、商品及捆绑的赠品一并返回我司办理退换货手续。

4、如果顾客在使用时对商品质量表示置疑,请出具书面鉴定,我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如有缺失附件无法退换。

2、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不予退换货。

3、黄金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货;

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珠宝饰品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您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报告确认属于质量问题,请与我司(或商家)联系办理退换货事宜。

5、包装含防伪码的商品防伪码一经刮开不予退换货。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购买黄金注意:

在购买黄金首饰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良好的品牌店,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购买后务必保留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尽快拨打电话咨询申诉。

般而言,在购买黄金饰品的7天之内,发现饰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调换的。如碰到一些“行规、店规”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主动寻求维权方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

题主是否想询问“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和云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是什么时候成立的”?2013年12月11日。根据查询大理日报得知2013年12月11日,云南省质监局批准“云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正式成立,这是继“云南省乳及乳制品检验中心”之后第二个落户大理检测中心的省级检验机构。

这个中心是真的。

根据国金珠宝检测中心的官网信息,该中心即佛山市国金珠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正规珠宝首饰检测服务机构。

国金珠宝检测中心拥有CMA、CAL、CNAS检验资质证书,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金银珠宝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及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法律、法规、国标准为依据,向社会各企业、消费者及政府单位提优质的珠宝玉石检测检验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第七条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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