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香港哪些东西要交税
在过香港的时候,旅客需要注意的是携带的物品是否需要缴税。以下是过香港需要缴税的物品。
高额现金
如果您携带的现金超过10万港币,那么您就需要向香港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在海关申报过程中,您需要向海关填写一张申报表格,并提供现金来源等相关信息。税收费用为现金总额的05%。
烟草制品和酒类
香港烟草制品和酒类海关税相对较高,对于旅客来说需要多加注意。烟草制品的税率为100%左右,而酒类的税率为100%-160%不等。因此,在过香港前需要了解香港的烟酒价格和海关税率,以避免被税收费用压垮。
奢侈品
如果您携带的物品属于奢侈品,如名牌包、手表等,那么您也需要向香港海关申报,并缴纳高额的进口税费。对于旅客来说,最好保留好所有购买物品的凭证和发票,以便海关在申报时参考,避免被误判为走私物品而被罚款。
结语
在过香港前,旅客需要了解哪些物品需要缴税,并进行相应的申报和缴款。如果旅客不了解香港的海关税制,就容易遭受物品被扣押、罚款等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建议旅客提前了解好相关规定,以免影响旅行心情。
购买自戴黄金首饰,总重量在50克以下的,不用缴税。总重量超过50克时,需补缴 20%的消费税。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入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不宜超过50克,超量则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如隐瞒不报、虚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走私活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购买大陆黄金与香港黄金的区别:
一是香港黄金比内地便宜,主要是没有增值税和关税,一般在香港买黄金,比在内地至少便宜10%左右。
二是计量单位不同:内地的“两”是50克,一斤等于十两;香港的一斤是600克,一斤等于16两,一两等于10钱;如此折合下来,一两就是等于375克。
回购维修政策不一样,在香港和澳门,顾客在以旧换新或回购时,不仅要减扣工费,还要减扣佣金,这项费用与内地也不一样。
在香港地区买黄金首饰,很多规矩和内地不一样,比如成色标识、计价单位等。另外,汇率以及付款方式,也会影响到实际购买价格。
——进出口税则
香港钻石确实要便宜一些,因为那边关税低。Blue Nile是全球知名的在线钻石和珠宝品牌,可以直接在线上购买钻石,邮寄到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下单后你可以自由选择寄送中国大陆、香港还有澳门,直邮大陆的话会方便很多,不过寄香港能享受免税,各有各的好处,看你自己怎么选了。
香港有购物天堂的美称,大陆很多人都喜欢到香港进行购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过海关需要缴纳关税,取决于购物数额的大小。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香港买东西过海关要交税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香港买东西过海关要交税吗
超过限量就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物品限量:
1、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2、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二、关税税率适用原则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以上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税率的出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上述1、2点的规定执行。
4、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6、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对于进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对正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货物,不再执行边境贸易进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环节税;贸易救济措施终止后,恢复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
7、凡进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凡进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三、关税税率适用时间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或者出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1至8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10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2)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3)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香港购买东西不一定需要缴纳关税,需要看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大小,超出法定标准的就需要缴纳关税。
这种还是要出关税的。 如果数量多要预先呈报。
如果不呈报被抓就视同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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