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商标不同产品算侵权吗

相同商标不同产品算侵权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商标权 来说,如果仅仅是 商标 形式一样,而 商标注册 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不同(即你所说的不同行业),那么肯定是合法的,不存在 侵权行为 。 此外,如果该商标是别人原创设计的图形或者特殊字体的商标,那么还涉及到 著作权 的问题。那么从法理上来说,你用这个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但是现行法律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 证据 证明,除非对方申请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否则,一般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原创性,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这样证据不足的案件。

这种图案不算侵权。

根据华律网查询,商标归商标,图案归图案,如果你的图案里存了你的商标,同行使用了这个就是侵权。你设计的图案自己没有注册成商标之类的,那么对方还是可以用的,不算是侵权。

要把图案注册为商标之后才能拥有相关权利,以下是商标侵权的行为:

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下,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有重新投入到市场中的。

法律分析:商品一模一样,只是商标不一样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还要看两商标是否相似,以至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类里的珠宝首饰,宝石;第十六类里的印刷出版物,照片,,图画;第二十类里的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第二十一类里面的玻璃、瓷、陶的工艺品等等,要根据实际的商品具体分析啦。

商品一模一样,只是商标不一样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还要看两商标是否相似,以至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和产品虽然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内,但是一般来说商标的侵权性会比产品的侵权性会小一些,因为商标有一个大致的相关分类,但是产品的侵权主观情况非常知道,如果没有在一开始将自己的相关内容进行专利的话,一般都会被进行相关侵权。

您好!若您的问题是关于外观设计侵权问题,那么外观相同的话一般会被判断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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